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计划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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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校、爱岗敬业、品行优秀、学术道德规范、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外语要求:
以申请学校的语言要求为准。
(三)具备博士学位,科研及教学水平较高,学术发展潜力大,在本学科方向的同龄人中处于前沿位置的优秀青年教师;
艺体类具有硕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师。
(四)截止申报当年6月30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并全职到我校工作2年及以上。
(五)原则上应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
(六)拟访学学校全球排名应在300名以内、或拟访学学科在全球排名100名以内、或拟访学的导师为国际著名科学家和学者。
(七)学校“1315”人才工程中符合上述条件者,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可优先推荐。
(八)此前参加过脱产进修、公派出国的教职工,需完成协议规定的满工作量服务年限,方可再次申报。
(九)访学专业与学院(部门)实际需求一致。
三、选拔程序
(一)学院(部门)、专家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推荐审批表》(附件1)。
(二)学院(部门)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初选,并及时将初选结果和候选人材料公示。
每年度各学院(部门)最多推荐1名候选人参加学校遴选。
(三)各学院(部门)将初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牵头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部门)候选人进行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
评审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科技处、高等研究院、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的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组成。
(五)评审结果公示三天。
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获得访学资格,公示有异议的,待核实后待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理。
四、访学安排与保障
(一)时间安排:
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计划获学校批准后,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出境访学,访学期限为6-24个月。
(二)各学院(部门)应积极帮助获选人与海外名校(重点实验室)和海外名师联系,获得外方邀请后及时报人事处师资科,履行审批手续。
(三)人事处将根据外方邀请信中的访学期限、访学国别及地区,确定每个获选青年教师的资助标准。
整个访学期间的资助标准一般为5-15万元人民币,用于获选青年教师在海外访学的生活等费用(特别说明:
费用中含访学往返海外旅费一次、在海外的医疗及意外保险费。
访学教师应按照访学所在国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
具体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按月或季度发放。
另按《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职工脱产进修学习补充规定》(成院发〔2013〕59号)执行:
脱产进修学习期间,学校参照本人现聘岗位校内津贴标准的50%发放进修学习补贴。
(四)获选青年教师海外访学期间,其基本工资(即国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的补贴)照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津补贴停发。
(五)获选青年教师学成回校满工作量服务至少5年。
(六)获选青年教师应按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和完善出境访学手续,并到人事处签订《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计划”协议书》(附件3)。
(七)获选青年教师访学结束后需按时回国,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总结报告(包括财务费用开支报告),同时在所在学院至少做1次演讲报告。
(八)由学校组织专家根据获选青年教师与学校签定的“访学计划和预期目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须全额退还学校资助经费(含进修学习补贴)。
(九)研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可申请延长访学期限一次,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延期手续须至少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境)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在美国延长进修需提供新的DS-2019表),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派出学院(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申请人答复。
延期期间,学校不予资助任何费用,不发放进修学习补贴。
(十)访学教师未完成任务提前回国,须偿还学校资助的全部费用(含进修学习补贴),并向学校支付全部资助费用(含进修学习补贴)20%的违约金。
(十一)到期不回国或延期时间到期后不回国者,学校可以予以解聘,资助费用由访学人员自行承担,并偿还学校发放的进修学习补贴。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推荐审批表
2.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专家意见
3.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计划协议书
附件1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推荐审批表
姓名
学院
(部门)
性别
出生年月
学位
职称
到校工作时间
专业
研究方向
目前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名称、
(类型\经费\排名)
起止时间
电话(手机):
邮箱:
预计出境访学时间段
毕业学校、时间
学习及出境经历(自大学起)
代表性文章(请至少附5篇,全文另附)
序号
论文名称
刊物名称(影响因子)
年、期页码
论文分级
个人排名
1
2
3
4
5
拟访问海外名校、科学大师简介
访学计划及目标
学院(部门)教授委员会意见(另附2份同行专家意见,样表见附件2))
(目前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发展潜力、明确是否确定为本学科方向重点培育对象)
负责人(签字):
学院(部门)盖章:
年月日
学校
意见
单位盖章:
注:
此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学院(部门)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
电话84616355
附件2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专家意见
(对推荐教师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鉴定,特别是对访学后的预期目标作预估)
专家签字:
专家姓名
研究领域或方向
最高学术荣誉
所在单位
每位拟推荐的青年教师需2位(至少1位校外专家)同行专家鉴定,签字后报人事处
电话84616355
附件3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
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计划协议书
批次:
编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人事处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访学教师):
身份证号:
(请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工作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方式:
电话(H)电话(O)
手机:
电子邮件:
丙方(乙方所在学院或部门):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境访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和丙方为满足学校及本学院(部门)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批准乙方赴国(地区)访学,期限为个月(出境之日起计算)。
预计出境起止日期为(以甲方批准的访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一)协助乙方办理出境手续。
(二)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保留乙方出境期间的有关人事关系。
(三)乙方海外访学期间,其基本工资(即国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的津补贴)照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津补贴停发。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乙方出境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甲方负责按规定晋升乙方的工资,保留乙方的各类社保(含国内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保险等)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应缴部分。
经甲、乙方双方约定,乙方各类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支付部分,由甲方每月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由甲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和本校的有关经费标准,直接提供
元/月(RMB)经费资助,共计元(RMB);
经费是指乙方在海外访学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包括:
旅费、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六)乙方海外访学期间,甲方按照《成都学院(成都大学)教职工脱产进修学习补充规定》(成院发〔2013〕59号)文件发放其进修学习补贴。
(七)甲方提供资助的经费由学校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定期(按季度划拨)拨付到乙方提供的本国本人银行账户。
银行卡号。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一)保证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访学计划和预期目标,并在第一条确定的期限内学成回校满工作量服务至少5年。
(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所确定的出境地区、学校、名师、身份和计划。
(三)在出境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出境日期。
抵达境外后15日内向甲方及丙方通报本人在境外的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并保持与丙方的经常联系,每季度向丙方汇报思想情况和访学进展情况。
(四)在海外访学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如有任何违规行为被访问学校退回的,乙方须立即回国,自行承担全部出境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且回国后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乙方如有任何触犯所在国法律的行为,乙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甲方有权按照我国、地方及本校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乙方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
(五)甲方发给乙方的资助经费中已包含海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境后应按照访学所在国(境)要求及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
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访学回国后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
回国后15日内提交教师培训进修考核表(含学术成果报告、访学工作总结、财务费用开支报告),经丙方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甲方审签。
回国一个月内在所在学院(部门)至少做1次演讲报告。
(七)乙方如果违约,须按本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违约费用,并结清其他经济和住房关系。
乙方若因在海外无法亲自办理,则乙方委托(在乙方出境期间无退休、病退事宜的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在职职工,需乙方出具委托书,受托人予以确认)代为办理此项事宜直至完结。
第四条丙方承担的义务:
(一)根据乙方填报的《成都学院(成都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海外名校或名师访学推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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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 大学 优秀青年 教师 海外 名校 名师 计划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