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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终结执行措施本身提出异议的除外。
4.处理方式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5.救济机制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复议。
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6.执行异议的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1.异议主体
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审查异议
(1)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
(2)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
5.审查后的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因为其可能在该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6.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如果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认为原裁判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两种情况)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②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应当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
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原裁判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情况一: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异议成立,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②情况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异议不成立,由案外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7.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1)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是案外人起诉还是申请执行人起诉,该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案外人承担。
(3)对执行力的影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4)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此时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恶意利用执行异议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VS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类起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但目的和功能不同,案外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能被执行,即不得作为执行对象(阻碍执行);
而申请执行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被申请执行人所有,因此应当继续执行(恢复执行)。
三、总结与对比
【对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VS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比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
异议理由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
异议形式
书面
异议审查期限
15日
异议审查对执行的影响
不影响执行
可保全但不能处分
异议审查结果
(1)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2)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2)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救济方式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VS申请人许可执行之诉
比较项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
前提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被裁定成立
目的功能
阻碍执行
恢复促进执行
诉讼地位
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作为共同被告;
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作为共同被告;
举证责任
两种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均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审理程序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总结】两种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
执行异议之诉
裁定中止执行
许可执行之诉:
申请人起诉案外人,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胜诉
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
败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申请人,被执行人反对的列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列为无独三。
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执行。
四、真题与解析
(单选题)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
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答案】B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第305条、第306条进一步明确,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在不服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裁定时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按照《民诉解释》第30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如此规定,一方面,基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与案外人的权利保护,针对的是法院执行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另一方面,被执行人不服法院认可案外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之裁定中止执行,则是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的权属可能产生争议,此争议不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而应当通过通常的诉讼程序加以处理。
本案中,王某是被执行人,易某是申请执行人,谢某是案外人。
法院裁定案外人谢某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此时申请执行人易某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而王某作为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C项和D项错误。
执行异议之诉有两种,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一种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以恢复执行为目的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另一种是案外人提起的以阻碍执行为目的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无论是案外人起诉还是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均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民诉解释》第311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为执行异议之诉特定目的所要求,本案应当由案外人谢某负举证证明责任。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总结】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成立,执行程序中止,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由案外人承担证明其权利存在的证明责任。
【总结】能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只能是案外人或中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总结】无论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一律由案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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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 执行 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