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858359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0.57KB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指主要依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通过参股方式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支持资金包括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在中关村开展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是指用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专项资金。
本文所指创投基金包括以下四类:
(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知名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和开展行业并购的创投基金;
(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共同发起设立,重点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以及开展产业并购的创投基金;
(三)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重点投资于中关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创投基金。
(四)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与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重点对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孵化的创投基金。
第六条
中关村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天使投资支持资金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一节
风险补贴资金
第七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1.在北京注册,专业从事天使投资业务活动的天使投资机构;
2.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4.投资于成立不满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满5年)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5.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所投资企业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
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天使投资机构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八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该天使投资机构上一年度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总投资额的15%,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且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对投资中关村管委会审定的前沿技术项目的天使投资机构,根据其投资额度,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九条
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服务所投资企业的专业能力。
第十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在每家天使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该天使基金资本总额的30%,且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
(二)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
(三)投资于成立不满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满5年)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天使基金资本总规模的70%。
(四)天使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天使基金的出资。
(五)天使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六)天使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抵押和担保业务;
房地产投资;
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天使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天使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多数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天使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天使投资无关的业务。
(八)天使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九)天使基金应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十)天使基金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十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总体收益包括资金利息、参股天使基金的股权分红、参股天使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及参股天使基金清算收益等。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应当专户管理,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三章
创业投资支持资金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在园区,主要为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
2.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3.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8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补贴额度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100万元。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已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以同一被投资企业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代为出资;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优良业绩;
在国际化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
(三)“641”产业领军企业申请合作发起设立创投基金的,应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整合能力,产业联盟应具备一定的行业话语权和公信力。
(四)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等机构申请合作发起设立创投基金的,应综合排名前列、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数量和较强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并可适度放宽有关条件。
第十八条
创投基金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每家创投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与“641”产业领军企业等共同发起设立的创投基金资本总额应不低于1亿元。
(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在每家创投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30%。
(三)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创投基金的出资。
(四)创投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不超过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20%。
(五)创投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六)创投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商业赞助;
2.除并购基金外,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七)对于公司制的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派出董事参与创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
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原则上通过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委派代表实现对创业基金重大事项的管控要求。
(八)创投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九)创投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十)创投基金应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十一)创投基金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十二)引导资金的总体收益包括资金利息、参股创投基金的股权分红、参股创投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关村 国家 自主 创新 示范区 天使 投资 创业 支持 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