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三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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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
不得留宿外人。
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外事办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
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国际交流处联系,并有两名以上学院职工结伴而行。
第八条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九条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条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外事办,再由外事办报告执行院长,并通知后勤保卫处协调解决。
篇二: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我司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保证我司外事交流以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涉外违法事件及其他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外国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二、外国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三、外国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四、受聘在我公司的外国专家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聘请对象为行业内技术领军人才,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
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五、被派遣的外国专家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六、公司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工作管理
八、根据我国外事方针政策,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技术研发目标,按规定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工作时间和教学进度。
九、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考核体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始有计划,终有总结。
对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业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应给予奖励,对不适应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合同解聘。
十、每季度安排一次外国专家工作交流会,总结本月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下月的工作计划。
十一、每半年组织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外国专家进行全面的绩效考核,检测外国专家的科研、管理等业绩。
掌握外国专家的科研、管理工作等质量的测评情况。
十二、外国专家必须提前制定好各项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填写好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经公司审查后存档。
十三、外国专家受聘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聘用单位所有。
第三章请假制度
十四、外国专家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公司规定的正常休息日。
十五、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3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六、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管理部门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
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
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七、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八、外国专家的各类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外国专家在外出期间应及时向等管理部门报告个人安全情况。
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
十九、公司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专家标准合同,与外国专家三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订立各项具体条款。
二十、公司在明确告知外国专家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完善。
二十一、外国专家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并根据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二十二、公司与外国专家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十三、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或履行合同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反合同协议。
受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受损害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十四、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受损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五章生活、安全管理
二十五、外国专家的住宿由聘用单位统一安排、管理。
公司应及时掌握外国专家的住宿安全情况。
外国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客人来访时间不得超过3天。
二十六、管理部门应帮助外国专家熟悉工作环境及居住环境。
二十七、公司应保证外国专家在参加单位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安全。
二十八、聘用单位应要求外国专家保持宿舍整洁,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内拉电线及添加电器。
公司应教会外国专家如何使用宿舍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二十九、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三十、如外国专家在各类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聘用单位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篇三: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基本制度
(一)管理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湖南省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外事工作总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
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
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
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
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
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二)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聘请:
本着“积极而有计划”的聘请原则,广开渠道,择优选聘,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把好质量关,认真研究人选材料,加强与对方联系,严格审查,确定外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遵守中国的教育制度、法律、法规,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五条合同:
为使学校与外教双方有序的合作,明确责任,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外教来华或到职前必须签定正式合同,合同内容依外专局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条宿舍设备:
学校按外专局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提供住房及室内生活设备,在外教进住居室前,校方须将室内打扫干净,设施、设备摆放得当,床上用品每年更新一次。
电器及家具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上、下水、电话、宽带通畅、无故障。
住户可免费使用,使用中力求合理,可视自己的爱好与习惯增添设备。
第七条迎接:
根据合同规定,新聘教师到职前,学校派人去长沙迎接。
由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安排好迎接方式并安排好其生活。
第八条教学安排:
原则上由英语部安排,教务、年级组协助监督,必须按合同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教的作用,每学期由学校组织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
第九条解决生活困难:
外教在校工作期间,如生活上有困难或不便,可直接找外事负责人员,有关人员应尽快帮助解决,学校应及时帮助办理各种证件、邮件等。
第十条离任:
做好外教离任前的各种工作,让外教愉快地离任。
帮助办理各种手续、购物、整理物品、房间查收等,安排好学校送行仪式。
第十一条嘉奖:
学校负责提供给外籍教师良好的生活条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付给外籍教师工资,帮助办理相关的医疗保险。
若遇外籍教师所在国或其民族的重大节日以及外籍教师的生日,英语部要组织有关人员为其举行庆贺活动。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对外籍教师的工作给予全面的评价,对模范遵守我国的法律,工作表现好,教学效果显著的外籍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并由学校授予优秀外籍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
每年年终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外事信息沟通机制:
与外国专家局、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上级政府部门建立长效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在昆工作、生活信息。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专人专办原则,将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外国专家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指示果断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汇报。
(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切实保障外教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国专家或以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外教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外教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
一般由聘请或接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遵照外籍人员生活习惯,专人负责外教楼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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