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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2)材料的客观性
文书的主旨要靠材料的叙写说明予以反映表达,包括事实材料和文字材料。
作为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来不得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
这一点与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材料截然不同。
在这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明确材料和主旨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材料本是第一位的。
第二,运用材料说明表达主旨时,必须对材料加以选择,也就是说要围绕主旨选择材料。
第三,在文书的文字表述上,还应善于把对材料的具体叙述方法和概括方法两者自然地结合起来。
(3)内容的法定性
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不同于一般文章的写作之处,在于它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
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法定的内容是:
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判断,对案处理的意见。
(4)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结构的固定化
从多数的法律文书形式看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可以分解如下:
┏━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编号
1.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由、审理经过等
┏━案情事实
2.主体━╋━处理(请求)理由
(正文)
┗━处理(请求)意见
┏━交代有关事项
3.尾部━╋━签署、日期、用印
┗━附注说明
其中,主体(正文)部分中的处理(请求)意见,在民用的法律文书的诉状类文书中,按格式规定放置在案情事实之前,即:
┏━请求意见(诉讼请求)
主体━╋━案情事实
(正文)
┗━请求理由
(二)用语的成文化
不少法律文书都有部分相同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法。
为文书制作者使用时提供方便,也为表述统一的法律意向,在文书格式中,设定了部分固定的文书用语,使其文字成文化。
这既便于文书的制作,又避免法定要求在语言文字上的不准确或不统一,同时也是其程式性特点的具体表现。
(5)解释的单一性
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
只有达到这种要求,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实效。
(6)使用的实效性
严格地讲,任何文章都有一定的实效,没有实效的文章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但是,必须承认有的文章其实效性是不明显的,或者说其实效的显现要经过漫长时间,是潜移默化的;
而法律文书的实效则不同,它是十分具体的、明显的,是可以摸得着看得见的,有的还具有强制性。
特别是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都是为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制作和发布的,而且它的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收到具体的实效的。
3.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因此法律文书的作用是和各种法律活动的进展以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步发挥的。
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职能的具体体现。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论,它的制作目的和制作内容就是为了具体地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的某项法律。
因此,我们认为,法律文书的首要作用就在于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
所以说它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法律的宣传要靠正面讲解各种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但是仅靠单纯的宣讲法律的种种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具体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文书来阐释有关的法律规定。
而且后者往往能起到更加有力的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
在这方面,无论是具有明显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还是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民用法律文书,都有不容低估的宣传作用。
(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各种法律活动的推动和进展,都必须用一定的文字加以记载。
这种文字的记载就是各种法律文书。
有的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转接也必须制作一定的法律文书才能实现。
(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由于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质量的高低对于能否更好地实施法律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如前所述,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和忠实记录,因而保存法律文书必然是健全法律活动的文书档案的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保存下来的法律文书档案,既对于检查总结法律的具体实施有着重要的文字凭证作用,同时也对进一步修订和改进法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做到明晰清楚,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真实。
因为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材料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
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
(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
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
作案的原因(目的、动机);
作案的过程(情节、手段)和造成的成果;
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
凡叙述有关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自然不写)。
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的特点和要求。
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
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不写。
在叙述事实(广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
(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
因为只有写明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谁有罪和谁无罪。
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
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
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此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
二是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
三是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
总之,这三类关键性事实情节,在叙述时必须力求具体说明。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特别重视有关事实的因果联系,对于“行为目的──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这三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求叙述清楚。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通常属于反映或处理民事、行政纠纷的法律文书,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特别注意把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
(5)财务数量,记叙确切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常常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特别是财物数量更是比比皆是。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在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语贵平实,不追求辞藻的华丽,不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
一般排斥夸张、比喻等积极的修辞辞格的使用。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a.自然顺序法;
b.突出主罪(重罪)法;
c.突出主犯法;
d.综合归纳法;
e.纵横交错法。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中记叙事实所选择的事实材料,必须绝对真实,不容有半点虚假已如前述。
但是文书制作者所掌握的材料往往是大量的,其中有真有假,有反映表象的也有反映本质的。
这就需要在叙述真实时加以认真选择,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选择工作,其根本的标准是选用足以说明问题本质的材料,也就是要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根本性质的典型材料。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在法律文书中,写清案情事实之后,列举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证明案情事实确凿性和可信性,既是对事实部分的内容要求,又应该成为理由部分认定事实理由的坚实基础。
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彻,说理有力。
以期更好地收到法律文书的实效。
所以有人认为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是一篇论证精辟的说理文,看来是不无道理的。
论证理由的具体要求:
(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严格说来,一篇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律师代书的起诉状等)其理由应该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二是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或请求意见的理由。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和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更要注意事理分析。
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要以法论理,在引证法律条款方面,就必须注意引证法律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要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以保证法律依据的针对性。
因此,凡法律有条、款、项之分的,应引证到与案情相适应的条、款、项,说明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适用于本案。
再者,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条件下,尽可能引出法律条款的原文,以保证说理的明确性,这样让不熟悉法律的人听过或看过之后,都能理解法律的依据。
另外,引证法律时还要注意保证所引用法律含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断章取义、有悖法律本义的做法。
此外在引证法律时,涉及论证案件实体问题时,应引证实体法,涉及程序问题时,应引证程序法。
一般在分析论证案件性质时引证实体法,而提出文书制作根据时引证程序法。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法律文书的理由实为整个文书的灵魂,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
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统领全文的作用。
我国古人把好的文章的内在逻辑结构概括为四个字,即:
起、承、转、合。
“起”是开头,“承”是承接展开,“转”是转折提炼,“合”是归结或作出结论。
目前我国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等)其基本的结构正是上述逻辑结构的固定化和程式化。
6.刑事主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的哪些内容?
正文即立案报告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立案的事实依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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