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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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风险评级
聚富理财34期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一颗星★,风险程度属于低风险级别,适合客户类别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平衡型投资者、成长型投资者、进取型投资者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
(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后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准说明)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客户风险等级
风险评级
风险程度定义
适用投资者
★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保守型投资者
★★
较低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和预期收益实现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稳健型投资者
★★★
中低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和预期收益实现存在的一定的不确定性。
平衡型投资者
★★★★
较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的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成长型投资者
★★★★★
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进取型投资者
1、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聚富理财34期
产品代码
JF20130524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
投资及理财收益币种
人民币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区间:
规模上限3000万元,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产品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本产品最终规模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投资者认购起点及基数
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累进认购。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34天(若本产品提前终止,以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销售和管理费
若实际支付的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预期产品年化收益率,则不收取银行费用;
若按预期产品年化收益率支付后,仍有盈余,则盈余部分作为管理和销售费用归我行所有。
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年率)
0.04%(具体参见7.2)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3.9%(具体测算依据见3.1.3)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以产品到期时实际情况为准。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现金分配
投资收益分配频率
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分配,具体参见第3部分“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理财计划管理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销售机构
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
投资目标
以稳健的策略降低资本损失的风险,同时争取获得比较平稳的高收益。
投资领域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债券票据回购等同业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债券及现金等金融资产。
提前终止条款
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可提前终止本产品。
若本产品提前终止,投资收益计算以本产品实际存续天数为准。
在本产品未终止前投资者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2、其它原因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认为该理财计划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的。
如遇上述提前终止情况,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将在www.进行公告,投资者请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
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收到信托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息。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投资收益起算日
2013年5月24日。
(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另行确定。
)
理财计划到期日
2013年6月27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条款,若本产品提前终止则以本产品提前终止日为准。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
如未发生信用违约等事件,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一般于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到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理财计划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和投资收益。
2、认购
2.1认购期间及发售区域:
2.1.1认购期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3日。
2.1.2本产品在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
如出现双方约定的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调整认购期的情形,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认购期,如遇上述认购期调整情况,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www.进行公告,调整后的认购期以公告为准,投资者应及时登录前述网站浏览和阅读相关信息。
2.2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提前结束。
2.3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理财计划管理人营业场所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认购起点金额:
2.5认购费:
无。
2.6认购期利息:
认购资金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后即在投资者认购账户中冻结,投资收益起算日当天从投资者账户扣除,认购生效后至投资收益起算日(不含)期间按照0.385%活期存款利率在认购账户中计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投资收益分配及说明
3.1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说明:
3.1.1本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指在投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债券票据回购等同业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债券及现金等金融资产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者预期可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率。
除本产品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本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3.9%。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仅为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理财计划管理人对本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本说明书向投资者支付的金额为准。
3.1.2在投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债券票据回购等同业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债券及现金等金融资产产品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甚至投资收益可能为零。
3.1.3本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的测算依据:
在投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债券票据回购等同业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债券及现金等金融资产产品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产品相关的税费后为投资所得。
当且仅当本产品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均完全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和责任、且未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风险的前提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按照当前已知信息进行测算得出本产品的预期最高年投资收益率。
3.2投资收益起算日:
2013年5月24日(如理财计划管理人调整认购期,则投资收益起算日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另行确定)
3.3投资收益计算:
3.3.1投资收益计算基础:
理财计划存续天数/365。
3.3.2预期投资收益:
预期投资收益=本金×
预期年投资收益率×
理财计划存续天数÷
365。
3.3.3计算示例:
一、假设理财本金1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5%,若理财产品存续271天,投资者收益=100000×
4.5%×
271天/365=3341.10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
二、、假设理财本金100000元,理财产品预期年投资收益率为4.5%,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理财实际存续天数为240天,则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100000×
240天/365=2958.90(元)(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3.3.5理财计划存续天数的计算:
遵循“算头不算尾”的原则。
本理财产品的存续天数为投资收益起算日(含)至理财计划到期日(不含)。
3.3.6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
修正的延后。
即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该工作日落入不同的日历月份,则前移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4投资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在理财计划到期时一次性分配。
4、理财本金及收益兑付
4.1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对本理财计划提供保本承诺。
4.2本理财计划到期后一次性兑付理财本金及收益。
如未发生信用违约等事件,理财资金到账日一般为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1个工作日之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3理财计划到期日,理财本金及收益以理财计划财产为限进行兑付。
理财计划财产指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以及因募集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权利。
4.4如果发生投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债券票据回购等同业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债券及现金等金融资产迟延兑付或者本理财计划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等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理财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海安农村商业银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4.5如果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管理人将在收到信托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5、申购与赎回
5.1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届满后至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
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5.2本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
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6、理财计划的成立
6.1理财计划成立的条件:
认购期届满,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超过0.10亿元(含0.10亿元),且拟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或之前成立,理财计划在投资收益起算日成立。
6.2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条件:
认购期结束时,若认购期内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0.10亿元,或拟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起算日不能成立,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本理财计划不成立时,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投资收益起算日当日解除冻结。
7、理财计划费用
7.1销售和管理费:
若实际支付的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产品年化收益率,则不收取银行费用;
若按产品年化收益率支付后,仍有盈余,则盈余部分作为管理和销售费用归我行所有。
7.2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率:
按信托资产的0.04%(年率)从理财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给托管机构。
7.3相关税费:
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财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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