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制讲义原来务川讲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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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时限——30日;
②哪些情况核发税务登记证,领执照、经批准、承包承租合同。
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
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③哪些情况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④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二)申办资料
①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注意:
不包括银行账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或机构所在地(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表》分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临时登记纳税人
(二)、变更税务登记(防止逃跑、现在联网管理)
1、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来源地确定原则: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用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
1、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特殊——15日
具体规定解散、破产、撤销、宣告终止、吊销或撤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部分发票(高危管理,查税必查票)
预要取之必先与之。
我们不同于警察等部门,但是也要设置警戒线。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货物运输发票 4、专业发票
(二)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1、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③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领购手续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领购方式
①自制发票:
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自制发票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在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
②代理统印发票领购要点
1.批量供应:
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2.交旧购新 3.验旧购新
后两种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4、发票的开具要求
①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1)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②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有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③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
①发票的开具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
(2)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开专用发票还要求:
字迹不得涂改等。
填写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③发票的取得
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
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④发票的作废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发票审查
①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
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缴销,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②代理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
(1)对照审查法
将用票单位使用的实际情况与《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核对,审查有无私印发票、丢失发票、转借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使用作废和超经营范围填开发票的问题。
(2)票面逻辑推理法
根据发票各个栏目所列内容之间、发票与用票单位经济业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
(3)发票真伪鉴别方法
对发票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措施:
对旧版作废发票,应要求销售方收回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未开具销货清单和未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问题,应要求销售方予以补正;
否则应将已提取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应交税费明细账的贷方转出,补缴增值税;
对于销售边角余料应到主管国税局申请购买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结算收入。
四、税种审查(怎么缴)
营业税部分的税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1.注意“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发生的自建行为
情形
税务处理
自建行为
使用行为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按建筑业纳营业税
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
自建自用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
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出租行为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权投资与转让
(1)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以有形动产投资,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自建建筑物征税的规定
建筑行为
自建后销售
按建筑业征营业税
组成计税价格
按销售不动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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