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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5、工程档案: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6、立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立卷。
7、归档: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节工程资料管理职责
一、通用职责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规定。
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4、工程资料应实行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施工单位职责
1、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第三节工程资料的管理
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才能报监理单位。
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和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第四节工程资料分类与编号
一、工程资料分类
1、应按收集、整理单位和资料的类别的不同进行分类;
2、施工资料应根据类别和专业系统划分;
3、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分类、整理和保存应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地方有关规定。
例如:
A类:
基建文件
B类:
监理文件
B1监理管理资料:
规划、细则、月报、纪要、日志、总结
B2监理工作记录:
各类报审表
B3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报验单、竣工验收证书、质量评估报告
B4其他资料:
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
C类:
施工资料
C0施工管理和验收资料:
质量事故调查记录、事故报告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等级核定申请表、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工程竣工报告
C1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企业资质及相关人员岗位证书、见证记录、施工日志
C2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C3施工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记录、基槽验线记录、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C4施工物资资料: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复试报告
C5施工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预检记录、施工检查记录、交接检查记录
C6施工试验记录:
试验记录、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建筑类的试验包括地基承载力、桩检测报告、回填土实验报告、钢筋连接工艺评定报告、钢筋机械连接形式检验报告、钢筋连接试验报告、配合比、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强度统计、评定记录、超探报告(记录)、高强螺栓抗滑移系数检测报告、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钢结构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二、工程资料编号
九个分部工程的代码。
8位数的数码编号:
前2位是分部工程代码;
第3、4位是子分部工程代码;
第5、6位是分项工程代码;
第7、8位是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顺序号。
第五节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
一、质量要求
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的状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和系统。
2、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3、工程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
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形式。
4、施工图的变更、洽商绘图应符合技术要求。
凡采用施工蓝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使用反差明显的蓝图,竣工图图画应整洁。
5、工程档案的填写与编写应符合档案微缩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
6、工程档案的微缩制品,必须按照国家微缩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
7、工程资料的照片及声像档案应图象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二、组卷要求
1、基本原则
(1)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2)工程资料应按照不同的收集、整理单位及资料类别分别进行组卷。
(3)卷内资料排列顺序应依据卷内资料构成而定,一般顺序为封面、目录、资料部分、备考表和封底。
组成的卷案应美观、整齐。
(4)卷内如果存在多类工程资料时,同类资料按自然形成的顺序和时间排序。
(5)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案卷内不应有重复资料。
2、具体要求
(1)施工资料组卷应按照专业、系统划分,每一个专业、系统再按照资料类别从C1到C7顺序排列,并根据资料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对于专业化程度高,施工工艺复杂,通常由专业分包施工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组卷。
如有支护土方、地基(复合)、桩基、预应力、钢结构、木结构、网架(索膜)、幕墙、供热锅炉、变配电室和智能建筑工程的各系统,应单独组卷子分部(分项工程并按顺序排列,并根据资料数量的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3)文字材料和图纸材料原则上不能混装在一个装具内。
(4)总案卷超过20卷的,应编制总目录卷。
第二章施工验收规范概述
第一节施工验收规范的演变过程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在借鉴原苏联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统一到逐步统一、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
由于缺乏大规模建设的经验,因而就把学习苏联经验作为一项工作任务。
当时使用的标准、规范是依据苏联规范或翻译或编译制订的。
“一五”时期,使用这些标准和规范,建成了一大批质量优良、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959年,原国家建委在杭州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工程质量会议,总结了执行标准、规范的经验和教训,会后组织力量陆续对这些或翻译或编译制订的施工标准、规范,根据我国的工程实际需要,结合国内建设中积累的经验和一系列科学试验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1965年5月由建工部批准试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22-66)只有16个分项,每个分项分为“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评定”三个部分。
“文革”十年,我国的建筑标准、规范工作受到严重的破坏,多年来经实践检验的科学规定被歪曲为是对工人进行管、卡、压的紧箍咒,标准化工作基本陷于停顿,由于不执行标准、规范,房屋倒塌、地基下沉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亡。
因此,原国家建委于1972年在湖北襄阳召开了全国第二次工程质量会议,会议决定组织力量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修订。
1974年6月由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了重新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容器工程、工业管道安装工程、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及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等。
建筑工程的分项工程也增加到32个,每个分项工程是通过主要项目、一般项目和有允许偏差项目来检验评定其质量等级。
其中主要项目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
一般项目应基本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
有允许偏差的项目,及抽查的点数中,有70%达到本标准的要求为合格(1966年标准为80%),有90%达到为优良。
一个分部工程中,有50%及其以上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为优良,且无加固补强者,则该分部工程的质量应评为优良,不足50%者,评为合格。
1978年,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组织了八十多个单位,对原有的施工验收规范又进行全面的修订,于1988年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编号GBJ300-88,并和建筑工程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GBJ302-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GBJ304-88和电梯安装工程GBJ310-88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成一个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系列。
经试用,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推动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监督手段和依据,配合了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宏观控制,促进全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标准是一项大家普遍关心和影响力度较大的标准。
1993年由建设部推荐参加了亚太地区工程技术标准交流的三个标准之一。
国内80多项的同类标准也程度不同地参照标准的体例,进行了修订和制订。
长期以来我国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施工单位,最初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也主要是围绕施工单位建立起来的。
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体系的主要对象是施工单位,围绕施工单位的活动,从施工操作的工艺流程开始规定如何进行施工,然后规定施工单位的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如何对项目组织验收,最后交付使用,由于各个企业生产施工的差异,最终的工程质量存在差异,为了表述这种差异,分出优劣,便引入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目的是使工程具有可比性,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的结果不同分出工程的“优良”、“合格”,采用了施工单位的班组自检、施工队评定、施工质量部门核定的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属于国家的企业,通过内控、内部监督是有效的。
但是,企业走向市场以后,仅仅依靠内控、内部监督是有缺陷的,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是难以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的。
1988年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后,将质量的核定等级外延到质量监督机构,使得质量监督走向第三方。
同时,我国对建设活动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引入了监理制度,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活动中第三方作用突现,成为质量活动的主体之一。
这样,施工活动需要的标准体系就不能单纯建立在施工企业需要制定的标准层面上,而是各个方面需要共同遵守的标准
1998年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标准》的修订任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出的要求,按照建设部“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技术标准中适当增加质量管理内容的要求等,于1999年4月提出了统一标准的修订大纲;
1999年6月制订了统一标准的框架;
1999年11月完成了统一标准的讨论稿;
2000年3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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