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工器具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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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公司电动工器具的技术监控管理工作。
负责对电动工器具的缺陷处理,负责电动工器具的报废和购入。
负责报废电动工器具的统一处理。
(三)负责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培训和电动工器具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等工作。
(四)负责公司电动工器具定期试验工作,明确电动工器具试验负责人,做好试验记录,做好电动工器具试验报告保管、建档工作。
(五)负责对各部门、外委项目部的电动工器具进行质量认证。
(六)负责组织电动工器具试验方案的编制,明确试验方法,负责技术指导。
第五条物资供应部
(一)负责公司所负责电动工器具的购置工作。
(二)负责收集新购电动工器具相关资料并移交使用部门保存。
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其它部门及外委项目部
(一)各部门及外委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监督本部门电动工器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各部门及外委项目部必须设专人负责本部门电动工器具使用和管理,检查、监督和指导本部门人员认真落实本规定;
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定期试验、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检查电动工器具的使用状况,对于电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设备部汇报。
(四)负责本部门电动工器具的建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动工器具清册、试验、检查情况记录,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第三章选购和储运
第七条物资供应部负责公司电动工器具的购置和储运。
第八条选购的电动工器具及其所配元件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国家或专业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获得批准的产品。
第九条新购进的电动工器具在出厂时,必须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电动工器具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内容应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一十条所有新领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部门送检合格、登记、编号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一十一条电动工器具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不因震动,受潮等而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四章检查
第一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必须每季度对电动工器具的购置、试验、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一十三条设备部、各外委项目部必须每月对电动工器具性能完整性及试验、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一十四条电动工器具使用部门必须每天对所用电动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一十五条电动工器具使用者,必须在使用前对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从试验合格证、外观、保护装置、性能等各方面做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一十六条手持式电动工器具日常及使用前检查项目:
(一)有统一、清晰的编号。
(二)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三)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五)电气保护装置完好,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
(六)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七)电动工器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八)保护接地(零)连接正确(使用绿、黄双色或黑色线芯)、牢固可靠。
(九)插头符合安全要求、完好无破损。
(一十)连接部分牢固可靠。
(一十一)抛光机等转速标志明显或对使用砂轮的要求清楚、明显。
(一十二)有绝缘测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一十七条移动式电动机工器具的日常及使用前检查项目:
(二)电源线使用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
且单相设备采用三芯电缆,三相设备使用四芯电缆。
(三)软电缆或软线完好、无破损。
(四)保护接地(零)线连接正确、牢固。
(五)开关动作正常、灵活、无破损。
(六)机械防护装置完好。
(七)有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
(八)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
(九)有绝缘测试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一十八条长期搁置不用的电动工器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
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一十九条电动工器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缺陷处理后,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缺陷处理记录,不得漏填。
第二十条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电动工器具。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电动工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或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第二十二条在维修时,电动工器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第二十三条电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测试绝缘电阻应合格,手持式电动工具还要按规定进行耐压试验。
第五章选用、安全技术要求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电动工器具的选用
(一)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二)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三)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四)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使用的电动工器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软电缆或软线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电动工器具)或四芯(三相电动工器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
(二)电动工器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第二十六条插头、插座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电动工器具所用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带有接地插脚的插头、插座,在插合时应符合规定的接触顺序,防止误插入。
(二)电动工器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三)三级插座的接地插孔应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七条保护接地电阻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不大于4Ω。
第二十八条对接地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它电气设备的PEN线接地;
PEN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二)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1.5mm2。
(三)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
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四)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固定,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1.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它设备用电。
2.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
第二十九条对机械防护装置的要求
电动工器具中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第三十条使用电动工器具的注意事项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动工器具。
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一条使用手电钻、冲击钻、电锤的注意事项:
(一)金属外壳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
塑料外壳应防止碰、磕、砸,不要与汽油及其它溶剂接触。
(二)钻孔时不宜用力过大过猛,以防止工具过载;
转速明显降低时,应立即把稳,减少施加的压力;
突然停止转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
(三)安装钻头时,不许用锤子或其它金属制品物件敲击,手拿电动工具时,必须握持工具的手柄,不要一边拉软导线,一边搬动工具,要防止软导线擦破、割破和被轧坏等。
(四)较小的工件在被钻孔前必须先固定牢固,这样才能保证钻时使工件不随钻头旋转,保证作业者的安全。
(五)外壳的通风口(孔)必须保持畅通;
必须注意防止切屑等杂物进人机壳内。
第三十二条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的注意事项:
(一)选用结构特性符合被削磨材料和削磨性质的砂轮,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性能检查,然后由专人安装。
(二)应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以便随时根据工作要求进行调整;
其圆周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要超过180度;
使用时磨削速度不能高于砂轮的额定速度。
(三)磨削或切割时,施力不要过大,应均匀的施力,以防砂轮破碎;
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镜。
(四)手拿砂轮时应注意使其不要碰撞或磕碰到坚硬的金属等物体上,砂轮应远离油脂、水或其它溶剂。
第三十三条使用手提电锯、电刨的注意操作事项:
(一)在使用电锯和电刨时,应将导线撂在身上,以保证导线不会被锯齿和电刨刃刮割。
(二)操作时施力的大小必须适当,不要把圆锯盘硬挤在工件缝隙内,要在锯齿不与工件接触时启动或停止;
当锯程开始或结束时,操作应格外小心,此时锯齿露在外边,极易伤人。
(三)当木料较短时,无论对其刨还是锯之前,都要夹固牢靠后方开始操作。
(四)手提电锯面板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装防护罩,为盖住外露的锯齿,下方的防护罩应能够自动返回。
第六章培训
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电动工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
第三十五条设备部、各外委项目部每年要定期对电动工器具使用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十六条任何新购进的新型电动工器具,工作人员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熟练掌握其性能、特点、操作程序及使用中的危险点和控制措施,才允许使用。
第七章报废
第三十七条所有电动工器具在定期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使用中发现异常的应立即修复,无法修复的,经设备部、各外委项目部认定后,按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报废的电动工器具不能与合格的电动工器具一起存放。
第三十九条已经报废的电动工器具严禁再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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