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办公室办事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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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二、失业登记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本市户籍无业人员
1、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相关资料。
如不能提供相关解除劳动关系资料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需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的,需到镇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并提交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2、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资料。
如不能提供相关停业资料的,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3、其他实业人员:
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三、推荐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核准并备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社区劳动服务站
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15个工作日
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共就业服务介绍信存根、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四、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
(一)补助对象:
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为工资差额补助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社区劳动服务站
失业登记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安置单位证明;
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助
(四)需提交的材料;
社区劳务组织与补助对象签定的灵活就业协议、补助对象的身份证。
六、定向项目培训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实现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以下简称参训人员)
经市就业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定点培训学校
《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卡复印件
七、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岗位培训补贴
各类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新招用员工在用人单位参加技能培训的记录材料;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八、社区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
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社区劳务组织
1、劳务组织与城乡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
2、劳务组织所安置就业的城乡失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社区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以上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中按社保缴费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中按社保缴费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2)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
1、用人单位申领的: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安置单位证明);
(2)申领相应月份购买的社会保险凭证;
(3)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东莞市公共就业服务登记表》;
(4)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
(5)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2、个人申领的:
(1)《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凭证。
(五)咨询电话:
十、岗位成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市户籍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通过自主参训或自学,于2006年及以后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但未申请资助性培训补贴的,可申领岗位成才奖励。
本市户籍的高等院校及中职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同样可以申领岗位成才奖励。
1、申请人获得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咨询电话: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程序
(一)津贴对象:
企业岗位津贴的对象是1999年及以后大中专毕业(含中技、职中、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后在东莞的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实现就业的东莞户籍新成长劳动力。
新成长劳动力是指达到劳动年龄,在社会初次择业就业的劳动力。
包括完成全日制义务教育而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完成全日制初、高中教育,继续升学直至完成全日制大中专学历教育的毕业生。
新成长劳动力具有“年轻”、“初次择业就业”的特征。
1、2005年及以后毕业的东莞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东莞市)大中专毕业生(含各类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取得学历证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持续工作满一年,且目前仍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企业岗位津贴;
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津贴2000元,连续津贴两年。
(注:
在企业持续工作满一年后,可申领一次,在企业持续工作满两年后,可再申领一次;
也可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后一次性申领两年的津贴。
)
2、对1999-2004年期间毕业的东莞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东莞市)大中专毕业生(含各类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取得学历证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在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持续工作满一年,且目前仍在企业工作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岗位津贴。
企业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1、申请人属国家计划内大专以上毕业生的需提交: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申请人大中专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在不同企业工作的要提交相关劳动合同);
(4)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申请人属成人类本科、大专毕业生的需提交:
(4)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学历证书鉴定(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获得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之前五年内(获得大专毕业证书之前三年内)的全日制初中、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属东莞市内中专、职中毕业生及技工学校毕业生的需提交:
4、申请人属东莞市外中专、职中毕业生的需提交:
(5)“学历证书鉴定(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属成人类中专、职中还需要提交其获得中专毕业证书之前三年内的全日制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及复印件或证明)。
十二、创业资金小额贷款
(一)申请贷款对象:
本市户籍劳动力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过程中,因资金困难需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能提供相关担保的可申请创业资金小额贷款。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经创业培训合格者优先。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购房入户的需满五年并且长期在东莞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
16-60周岁,女16-50周岁),且身体健康;
2、申请人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应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并能提供保证担保或房地产抵押担保;
4、贷款资金应用于从事非国家限制发展的农业生产、工业和服务业;
5、申请人除贷款项目外,目前无从事其他工作或经营活动。
15工作日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配偶的结婚证复印件;
其中,贷款额度为四万元(含四万元)以下的,需提交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及超过担保期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贷款额度为四万元(不含四万元)以上八万元(含八万元)以下的,需提供有效房产(非集体的私人住宅)的评估报告书作为担保。
以上资料(除评估报告书外)均一式五份。
办事流程图
十三、新莞人培训工程
(一)培训对象:
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简称“新莞人”)
(二)培训方式:
1、用人单位组织其员工进行相关工种培训(专项培训);
2、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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