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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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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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专项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处罚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专项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切块投资计划。
(四)督查专项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投资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相关地市编制批复流域综合治理方案。
(二)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加强中央投资渠道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安排项目。
按照专项投资额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审核结果和上报文件负责。
(三)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将投资计划分解至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负责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
(五)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开展稽察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规定开展处罚和调整投资计划。
第七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
(二)对项目建设手续、建设进度、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同时,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派出的项目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开工、建设和竣工到现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问题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项目单位是专项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承担主体责任。
(一)严格履行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落实资金渠道,并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建手续,并按照批复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建设。
项目完工后,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
(三)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后,要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自觉接受稽察、检查和督查,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认真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上级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专项投资支持的项目要列入规划储备库,支持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
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专项投资规模、流域治理的总体要求和治理形势需要,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流域和项目类型给予适度调整。
第一十条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专项投资安排金额不能超过补助上限,具体由项目估算投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共同确定。
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一)投资估算标准
污水和垃圾处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主要按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类项目的投资估算标准按与水环境治理直接相关的截污、湿地、护坡、底泥清除、生态净化、生态拦蓄等工程建设造价情况测算。
(二)投资补助比例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划分,分别为30%、45%和60%。
其中,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大连执行30%补助比例;
河北、山西、辽宁(不含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执行45%补助比例;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执行60%补助比例。
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60%补助比例。
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有关特殊政策规定。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
第一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
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第一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审核,自行确定审核材料。
审核通过后,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其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一)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以及相关治理和实施方案;
2.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3.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4.项目可研(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稳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
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能在计划年度的6月底前开工;
5.项目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6.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偿还债务的,符合地方债务管理规定;
7.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开工条件成熟;
8.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9.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10.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处理项目,以及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的建设规模要与实际需要匹配;
11.污水管网收集工程要具备污水收集效益;
12.污染底泥清除工程中,底泥存在严重污染情况;
13.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按照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2.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3.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率要比专项投资计划安排进度高10%以上;
4.项目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5.项目未申请使用其他中央专项投资;
6.项目建设中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7.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十三条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准确核实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重新开展审核并报送年度专项投资安排建议。
第一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各地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和考核情况、重点支持地区和流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
第一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额度,在通过审核的项目范围内,按照标准自行确定年度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
第一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各省份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年度专项投资总额和其他投资总额,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一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块额度和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确定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任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避免项目重复安排中央资金。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分解报备。
第一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存在专项投资有结余、未按时开工、建设规模调减等情况和问题的项目,以及其他因处罚变更专项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进行调查、处罚,并及时按要求调整投资计划。
对于拟调入投资计划的,要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
其中,新开工项目要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并确保项目已开工建设。
调整计划时,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按标准调整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如下达等同建设任务调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投资计划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进行调整更正。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于专项投资,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分解投资计划时,要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对每个项目明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依托在线平台进行按月调度,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的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在其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项目实施信息。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投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
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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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 流域 水环境 综合治理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