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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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保障期限
第三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半年。
1、每年6月份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
2、每年11月份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期限为半年,自次年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
3、每年7月1日后(或次年1月1日后)至市职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自区县局(产业)工会向市职保中心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市职保中心同意并在《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投保单》盖章承保后的次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
4、在农民工集中入会行动中获得有效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农民工会员,其保障生效日为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或次年6月30日;
保障分类和保障费用
第四条保障分类
2016年会员专享基本保障分为A、B两类,各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工会会员参加本保障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参加。
工会会员在保障有效期内只可享有一份保障,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包括多个不同基层工会重复为工会会员参保的份数)。
第五条保障费用标准:
1、A类保障费用:
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承担50%,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承担50%。
(1)每年6月办理一年期参保手续的:
保障费用为24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缴纳12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用即12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2)每年11月办理半年期参保手续的:
保障费用为12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缴纳6元/人,剩余50%保障费用即6元/人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3)每年7月1日后(或次年1月1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包括集中入会的有效农民工会员,保障期大于半年的按24元/人标准缴费,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按12元/人标准缴费,市总工会与区县局(产业)工会各承担50%费用;
(4)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市总工会补贴25%的保障费用(即一年期6元/人、半年期3元/人),上述单位需缴纳75%的保障费用(即一年期18元/人、半年期9元/人)。
2、B类保障费用:
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承担30元/年/人或15元/半年/人,区县局(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及会员个人从工会经费中共同承担40元/年/人或20元/半年/人。
保障费用为70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缴纳40元/人,剩余30元/人的保障费用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保障费用为35元/人,其中区县局(产业)工会缴纳20元/人,剩余15元/人的保障费用由市总工会统一划拨市职保中心;
(3)每年7月1日后(或次年1月1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包括集中入会的有效农民工会员,保障期大于半年的按70元/人标准缴费,区县局(产业)工会缴纳40元/人的保障费用,市总工会承担30元/人的保障费用;
保障期小于等于半年的按35元/人标准缴费,区县局(产业)工会缴纳20元/人的保障费用,市总工会承担15元/人的保障费用;
(4)东航、民航华东局、民航华东空管局、铁路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所属会员单位等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市总工会补贴一年期保障费用18元/人、半年期保障费用9元/人,上述单位需缴纳一年期保障费用52元/人、半年期保障费26元/人。
第六条保障资金管理。
保障期结束后由市职保中心对资金进行决算,如有余额或资金不足,参照《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筹资比例同比例返还或追加。
保障责任
第七条在A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四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支付标准为壹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四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1)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良性脑肿瘤;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3、参保会员于保单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经市职保中心认定的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首次确诊患本保障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市职保中心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障金。
4、参保会员患本保障四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支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二、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身故保障
1、意外全残保障金或意外身故保障金为叁万元。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九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时,市职保中心支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3、若参保会员因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障第九条所列一项以上的残疾时,市职保中心仅支付其中一项的意外全残保障金。
4、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支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若参保会员在身故之前市职保中心已支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支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第八条在B类保障期限内,市职保中心承担下列保障责任:
一、十二类重大疾病保障
1、重大疾病保障金的支付标准为贰万元。
2、本保障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系指参保会员在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并且必须经住院治疗: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8)良性脑肿瘤;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严重Ⅲ度烧伤;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4、参保会员患本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中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障金的支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后,当年度该项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保障第九条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并经市职保中心指定医院作出认可全残的鉴定(如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的,市职保中心支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4、参保会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未向市职保中心领取过意外全残保障金的,市职保中心支付意外身故保障金,同时对该参保会员的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三、疾病身故保障
参保会员在本保障生效之日起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市职保中心支付壹万元疾病身故保障金,该项保障责任终止。
第九条本保障所指意外全残的界定必须达到以下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十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意外事故通知
第十一条区县局(产业)工会、参保会员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或电话(T:
63500870)通知市职保中心。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又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
2、参保会员未在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
3、参保会员未经本市二、三级医院、外省市三级医院及市职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医院住院治疗者;
4、参保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参保会员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第十三条参保会员有第十二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市职保中心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不属于本保障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市职保中心不承担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市职保中心不负给付意外伤害全残和身故保障金的责任:
1、参保会员在参保之前或保单生效日之前已遭受意外伤害;
2、残疾程度鉴定未达到本保障第九条界定的残疾程度;
3、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伤害;
4、参保会员因疾病及自杀行为;
5、参保会员猝死;
6、参保会员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7、参保会员因犯罪或拒捕行为;
8、参保会员因斗殴、醉酒、故意自伤所致事故;
9、参保会员因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所致事故;
10、参保会员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所致事故;
11、参保会员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事故;
12、参保会员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所致事故;
13、参保会员因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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