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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下具体如何处罚只能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价。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要求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立法者不能规定、司法者不能适用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
(四)我国的罪刑法定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刑法规定也有特殊规定:
1、过失解释出共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的未遂金额15万元是扩大的解释3、生产销售假烟的利润在两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立法类推。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扩大到用于运输的拖拉机。
(五)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石。
自14世纪以来,该原则逐渐被世界各国所采纳,我国的97年《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意义重大。
该原则为防止司法机关扩大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并且为不断加强人权保障的内涵不断的做出新的贡献。
在该原则的名义下所形成的一系列派生原则,将会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题目:
中外罪刑法定原则的比较。
(一)出现的时代不同。
中国97年刑法才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而英国14世纪就出现了该原则。
(二)表现方式和内容不同。
西方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刑罚不处罚”,用否定的命题表达该原则。
中国是两个命题表达该原则:
正面,法律规定的定罪处罚,反面:
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定罪处罚。
两个命题的不同表明了西方在规定该原则的以有法必依为共识,而我国不是这样,说明我国还有些落后。
(三)我国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不严格的:
1、虽然我国刑法否定了79年刑法的司法类推,但是立法类推还依然保留。
2、扩大的司法解释仍然存在。
3、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有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共同点在于均为现代刑法的基石。
由于我国97年的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使得其进入了现代刑法的行列,使它禁止类推、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的不定期刑、排斥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该原则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原则,是正确的规定。
(二)该原则的内容是指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该项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该原则是一项司法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
2、该原则实际上是追求相对的平等而不是追求绝对的平等。
因为我国的刑法体系既有可分的内容,以实现适用法律的纪律平等,同时又有不可分的死刑与无期徒刑,故在实际状况中就会出现不平等对待的情形。
(四)该原则是正面的规定,同时我们也规定了有关犯罪主体的不同量刑情节,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行为人,我们作了特殊规定,要求其仅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十八岁以下我们单独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应当从轻处罚,不适用于死刑,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
对于七十五岁的人以上的人犯罪,也不是同罪同罚,符合缓刑假释的应当缓刑假释,除手段十分恶劣的之外不适用于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于死刑。
(五)立法的现实意义。
重点是反对特权,表明我国的刑罚具有以下特点:
1、是宪法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字我国刑法上的具体重申,构成了立法上的中国特色;
2、内容表现为司法原则上的平等而非立法原则的平等,程序上的平等而非实质上的平等;
3、立法原意是为了反对特权,从而使我国刑法具有一体追刑的效力。
三、论罪行相当原则
(一)该原则是我国的一项法定原则。
(二)内容为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具体的表现为:
1、刑罚轻重与犯罪行为性质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定罪。
2、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在法定的罪行范围内可能存在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
其中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主要有四种因素:
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考试时稍微扩展一下即可)。
(四)罪行相当原则与刑法个别化的关系。
罪行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划定的范围与疆界;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法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
从而构成对罪行相当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五)在古典学派看来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在新派看来。
既坚持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也坚持根据刑事责任的大小和量刑的情节实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是比较僵化的,而新派的观点兼顾了。
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因而符合当今社会的需要。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的立法表现为规定了对重罪和轻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在司法上的表现为要根据刑法的条文来定罪量刑。
新派的的观点表现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又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新派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为既要依据刑法条文,又要依据相应情节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因此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既要力求实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同时又要根据犯罪的情节根据实行责任的大小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
刑法分则的情节是情节严重与否,后果严重与否,社会危害性大小与否。
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情节是刑事责任年龄的状况,在主观上故意过失的区别,自首立功坦白,预备、未遂、中止等刑罚制度所规定的良性的情节。
我国刑法上的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在量刑的过程中坚持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在刑法的执行和消灭方面也坚持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坚持原判的刑罚,必须严肃的得到执行,但又规定了缓刑减刑假释的制度,从而使得我们的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既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又能适应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重新适应社会的需要。
历史和现实的事实正门我们对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规定是正确的。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跨越不同地域的犯罪
例:
在从北京发往莫斯科的国际列车上,火车途径蒙古时,一名俄国人在一节标有中国国旗的车厢内将一名中国籍的乘客杀后,抢走了其随身钱财,在该列车在乌兰巴托停车时,该俄国人趁机下车逃走。
问:
哪国法院对本案具有审判权。
答案要点:
1、属地原则,犯罪地在蒙古,应由盟国管辖。
2、根据保护原则,受害人是我国公民且在外国遭受损害,我国亦有有权对该案管辖,可以适用外交途径,在蒙古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判。
3、我国拟制领土仅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而不包括标有我国国旗的火车,因此不能用该理论来判定我国具有行使审判权。
二、属地原则的例外
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但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并不排斥由于本代表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他人的正当防卫,也不保证在例外的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他进行犯罪的措施。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于大陆刑法。
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政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从理论上讲,尽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属于中国刑法的一部分,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刑法。
3、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适用于其颁布实施之前《刑法》施行期间的未决刑事案件。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4、我国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态度:
承认其判决事实,但是不承认其既判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论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是一个法定的概念,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特点。
(二)内容。
《刑法》第13条:
一切威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人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显著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概念有以下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严重。
2、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
2、具有刑事违法性特征。
犯罪行为符合刑法上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要求。
3、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这三个特征当中,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并且派生出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两个法律特征。
(四)但书的规定是犯罪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中情节显著轻微与犯罪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否则不按非罪处理。
(五)犯罪概念是刑法各种制度建立的逻辑起点,是刑法立法以及刑法学确立的逻辑起点,是罪与非罪的逻辑起点,还是限制刑法权过分扩张的理论基础,对人身保障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及使用价值。
第五章犯罪构成
(1)主体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未遂、中止、预备犯不存在犯罪构成的问题。
且刑法分则以单独犯为标准,而非以共犯为标准。
1、必要的犯罪构成
2、选择的犯罪构成
二、
第六章犯罪客体
重点从概念上来理解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所侵害的法益(亦成为社会利益)
1、社会关系说:
刑法所保护的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2、社会利益说(教材观点):
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3、法益说:
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所侵害的法益。
二、客体的分类
1、直接客体与同类客体(刑法分则的理论基础,但是实践证明并不是这样)
2、意义在于:
区分此罪与彼罪。
☆作业:
客体和对象关系。
1、联系:
二者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的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解释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2、区别:
(1)犯罪对象是犯罪人的行为指向或者作用的人或、物、信息,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结果抽象、实质的表达。
(2)性质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性要件;
而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
(3)客体不遭到破坏,犯罪不成立,犯罪成立但是对象不一定遭到破坏(4)犯罪客体具有划分是罪与非罪的作用,而对象没有这样的作用。
(5)犯罪客体可以决定危害行为的犯罪性质,但是犯罪对象不能决定。
第七章犯罪主体
考点①:
14≤X<18的刑事责任问题。
八种犯罪行为(记住)A、绑架后故意杀人的定故意杀人。
B、毒品犯罪中只对贩卖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②:
单位犯罪。
一、概念:
实行了犯罪行为,该行为依法应当成当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论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是是依照刑法规定,单位实施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的社会组织或者单位。
(二)我的刑法以处罚自然人为原则,处罚单位犯罪为例外。
对单位犯罪的处理,以刑法典分则的明确规定为限。
(三)单位包括法人但不限于法人。
法人不在中国,但是办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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