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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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诉称:
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擅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并向工商机关投诉帕弗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请求法院判令系争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遂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已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存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间存在串通行为,故难以认定此种合同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
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艺想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存在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加之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
本案中,法院梳理当事人间纷繁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认定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
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系争合同系无效合同的诉讼主张,但判决亦明确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本案判决对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VICTORIA'
'
S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标识(见下图),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商标和第25类商品商标。
案外人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库存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于2011年将上述货品销售、授权经销权利全部托管予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店铺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突出使用了“VICTORIA'
SSECRET”标识(见下图),还通过中国女装网、中国服装品牌网、中国品牌内衣网、新浪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外宣传,在品牌标志处、微信账号名中突出使用“VICTORIA'
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宣称其店铺为VICTORIA'
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宣称被告为VICTORIA'
S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品牌运营总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中国的总行销公司等,并开展了全国招商加盟宣传等。
2014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销毁虚假宣传物品并赔偿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销售的商品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故侵害商品商标权的指控不能成立。
其次,被告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等处使用“VICTORIA'
SSECRET”标识,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且使用上述标识时并未附加其它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还积极对外虚假宣传,使得该使用行为具备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VICTORIA'
SSECRET”服务商标的侵害;
被告在网络宣传过程中对“VICTORIA'
S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中英文服务商标的侵害。
再者,被告对外宣称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行销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旗舰店等,开展对外招商特许加盟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遂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被告虽未获得商标授权,但并无证据表明其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商品,故被告可对系争商标进行何种程度的使用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
本案裁判正确区分了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和非指示性使用,清晰界定了商品商标指示性使用与服务商标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权利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
该案审理对于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引导、规范市场经营者在商品流通环节的商标使用行为。
三、淘宝网诉“帮5买”网站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为“淘宝网”的经营者,被申请人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和公司)为“帮5买”网站的经营者,被申请人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信公司)为“帮5淘”软件的开发者,“帮5买”网站上提供了“帮5淘”插件的下载服务。
用户安装该插件后,使用IE、XX等主流浏览器在“淘宝网”购物时,该插件会在“淘宝网”页面嵌入“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并在购物页面的标价附近嵌入“现金立减”等链接,点击后则跳转到“帮5买”网站完成交易。
淘宝公司以两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及时制止可能对淘宝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两被申请人停止以“帮5淘”网页插件的形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淘宝网”与“帮5买”网站均为购物网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载和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不正当地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双11”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遂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将“帮5淘”网页插件嵌入申请人淘宝公司“淘宝网”网页的行为。
两被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前述民事裁定。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件。
本案中,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把握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要件:
一是申请人具有胜诉可能性;
二是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是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上述要件,经审查,法院在“双11”购物狂欢节前依法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四、擅自使用“卡骆驰”(CROCS)洞洞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系列纠纷案
原告卡骆驰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多家关联企业。
2006年起,原告卡骆驰公司授权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销售、宣传“CROCS”品牌的系列产品,其“CROCS”品牌的洞洞鞋产品(见下图)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授权的淘宝网“COQUI专卖店”的店铺、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经营的天猫网“COQUI”品牌旗舰店以及天猫网上的三家专营店店铺,均销售“COQUI”品牌的“欧罗”、“巴雅”等鞋类产品。
原告卡骆驰公司等向法院诉称,“CROCS”品牌鞋类产品的外形设计、商品名称以及商业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名称。
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见下图)上使用的装潢、产品名称与原告“CROCS”、“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名称相同或近似,还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业装潢,并盗用原告产品特点及品牌历史介绍进行虚假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被告擅自将原告的企业字号卡骆驰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商业活动中大量使用卡骆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
故请求判令:
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卡骆驰等经营的“CROCS”品牌鞋类产品为中国大陆地区其所在行业及相关公众知悉,依法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原告主张的“卡漫”等6款鞋类产品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鞋类产品装潢的“鞋头宽大采用圆弧形处理、鞋面上均匀分布圆形孔洞、鞋后端配有活动绑带”三个显著特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被告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与原告“CROCS”、“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借用原告卡骆驰的发展历程对其创办历史等进行宣传,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未经许可将卡骆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利。
综上,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和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系列案是涉及世界著名的鞋类品牌“卡骆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仅涉及卡骆驰品牌众多鞋类产品本身的外观装潢和该品牌众多系列产品的产品名称,还涉及该品牌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业装潢包括商业标识、店铺装潢、平面设计、卡通形象、广告宣传等。
面对诸多商业元素,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本系列案审理难点。
本系列案的裁判对认定知名商品装潢的特有性进行了详尽分析,且突破常规,在知名产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认定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可以构成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本案判决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商业元素的借鉴、使用行为,维护健康的竞争秩序。
五、“洁水”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2006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原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德阜公司)系德国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总代理,其注册了“洁水”商标并用于推广销售德国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
2013年7月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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