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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本制度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本制度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本制度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合理性,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五)本制度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通过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本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预算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六条
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八条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九条
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等。
第十一条
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十三条
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制度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实行财产保全控制,限制XX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以防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采购与付款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制约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七条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八条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九条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确定归属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条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
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
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二条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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