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精品.docx
- 文档编号:1584254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4.55KB
最新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精品.docx
《最新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精品.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精品
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温州海事局徐乐游[摘要]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
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而具体研究某一类行政行为中的自由裁量权将更具有利于指导实践。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其自由裁量权若被滥用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对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以深入探讨,按照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研究如何运用程序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有利于海事部门正确、及时而有效地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价值体现;程序控制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权力。
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政制裁权,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时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
灵活掌握处罚是当代的进步,因为它把每个具体案件作为具体案件对待,给其以适当的处罚,立法机关所应做的是规定哪些行为应受惩罚,规定通常可以接受的惩罚极限,然后允许裁判机关决定给予每个具体违法者以恰如其分的处罚。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要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裁量权限内,自行判断、自行确定是否处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从而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因此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就是授予了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在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实体法本身无法控制该裁量权不被滥用。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要具备实体法的依据,就具备了合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通过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作的法律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是控制其不被滥用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方法。
本文试从规范行政程序的角度,对控制海事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一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负效应何谓自由裁量权?
各学者的解释不尽一致。
国外代表性的解释是指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拥有的从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
有学者认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应的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
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等等。
虽然解释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其基本涵义不外乎四点一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条件、内容或者方式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二是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不能违背立法目的、法条本意和公共利益,并且应当公正合理;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势、自己的评价和判断,进行斟酌选择,灵活掌握;四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一般不发生违法问题,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由,但如果显失公正,仍须受司法审查。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时因地因事作出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其它行政权一样,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是积极地推动作用,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持公共秩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可能造成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
其集中表现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形式为不正确的目的。
行政机关违背授权法的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违法。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或小团体利益考虑,滥用行政处罚权;不相关的考虑。
行政机关考虑不应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违反客观性排除主观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权时参与了不正当的主观因素;显失公正。
具体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明显不公平;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当前腐败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
二、自由裁量权在海事行政处罚中的体现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海事行政处罚中显得尤为重要。
这是因为首先,海事违法行为涉及的内容广泛,情况复杂、变化迅速,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情况下的行政处罚都规定得明确具体,详尽无遗;其次,海事问题的专业性、时间性、地域性很强,法律、法规不应该对行政处罚作过于僵化的硬性规定;第三,我国目前的海事法制尚不够健全,有些内容不够完备,表现出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有些法律、法规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言以蔽之,海事法律、法规应当授予海事部门在行政处罚中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根据客观情势,权衡轻重,灵活运用,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以达到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权益,确保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目标的实现。
根据我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具体的海事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
海事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海事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
确认其行为是否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并经过调查决定是否作出海事行政处罚。
2、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所谓情节是指事物发生、发展的因果关系和演变过程。
海事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
在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上述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
在海事法律中,有不少法条规定的是酌定情节。
即在量罚时,需由海事部门酌定违法情节的范围、程度和轻重。
法条中经常可见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污染等模糊语言来概括、规定,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只有听凭海事执法人员去判定。
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船舶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情节严重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可以处以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的罚款。
3、选择处罚的对象、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
我国现行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海事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扣留证书、吊销证书、没收船舶等。
对某一应受海事行政处罚的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行为,到底应如何决定处罚的对象、种类呢?
根据处罚法定原则,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现行海事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第一,确定型。
即对某种海事违法行为,海事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对象、种类,应给予某种行政处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的,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选择型。
即对某一海事违法行为,海事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幅度。
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
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混合型。
即对某一海事违法行为,海事法律规定了可以选定处罚对象,又规定了可同时选定另一种行政处罚或不处罚。
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此外,在对罚款数额的具体规定中,有的只规定了上限,有的既规定了上限,又规定了下限。
如《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又如《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或港口,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从现有的海事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罚款是所有行政处罚中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也是海事部门运用自由裁量权最频繁的一种。
在此,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4、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
海事法律中有些法条所规定的限期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义务,既未具体规定履行的期限,也未规定其履行的幅度。
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等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海事部门就必须根据客观情势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履行的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期限必须切实可行而又能体现严格执法,过短或过长都是不适当的。
三、行政程序在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中的价值意义如前所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政权的一种,这种权力的运行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
为预防和控制负效应的出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即所谓自由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的自由。
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辨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态势表明,自由裁量权出现负效应是因为它的逆向运行或越轨运行,即不按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步骤运行。
从这个角度讲,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
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
这些都表明了行政程序在制约行政权,保障民主自由,防止专断中的重要作用。
要正确理解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中的价值体现,必须首先理解和把握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这是国内较一致的看法,这种观点对于研究行政程序的控权功能意义较大,笔者便依此观点论证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的价值体现,其主要表现在1、行政程序是限制随意行政的前提。
行政程序是规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一方面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享有者、行使者的行政主体的选择行为方式、方法及步骤时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即按行政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权利主体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程序的设定也可以预防行政主体滥用程序壁垒,拖延行政的行为发生,避免行政主体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主体的义务,以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扼制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
2、行政程序是公正与效率的衡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论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精品 新论 海事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程序控制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