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松空运《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空运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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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松空运《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空运讲解学习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
前言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现代世界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在国际商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由于它涉及的业务接触面广、环节繁多、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要求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要有广泛的业务知识,良好的外语基础,同时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
在我司的业务中已经出现一些由于相关人员对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而导致的操作失误及民事案件的败诉。
给公司造成损失。
可以这样讲,研究并掌握好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游戏规则,并将其熟练地运用到涉外贸易与航运实践中去,是大家从从容容做货代的必备条件。
今天我们进行的培训的题目为《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在本次培训中我们一起以我司从事的业务活动为基础,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
从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程目标
(1)从法律的角度回答货运代理应承担什么责任,不承担什么责任;
(2)了解规范业务操作的重要性;
(3)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课程内容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2)妥善保管业务档案,预防举证不能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99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中对国际货运代理进行了如下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
(1)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是代理人;
(2)货运代理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国际货运代理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进行国际间的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签发全程运输单证,对全程运输负责。
此时货代的身分就是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
货物代理在它所扮演的这三个不同角色中承担的责任有明显区别的。
如果对此不甚了解的话,可能就会在我们实践工作时,承担我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A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时,是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
这是国际货运代理在发展初期的传统角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订舱、保管货物、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为他们支付运输、保险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通常是整个费用的一个百分比,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客户承担。
货运代理赚取的只是手续费(佣金)。
在内部关系上,货主和国际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义务。
在外部关系上,国际货运代理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是发货人
与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不享有该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也就是说,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了客户的利益而履行货物运输,他本人并不是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它的运作成本低、获利比较少,但是责任轻、风险小。
在我司业务中有如下几种情况是以纯粹的代理人身份进行的;
(1)直发航空公司的主运单或船公司提单,而非签发我们的分运单或提单时,空运单或提单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就是真正的实际发货人与收货人,我们是以发货人的名义向航空公司或船公司订舱,所以我们的身分是代理人。
(2)我们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进出口报关报验时,客户会向我司出具《代理报关委托书》,此时我们的身分也是代理人。
(3)在海运或空运进口业务中,我司有时会作为承运人在目的港的DELIVERYAGENT,负责办理进口换单与货物交付等手续。
应该承担的责任:
货物在代理人的保管或实际掌管下,由于他的疏忽、过失或员工的失职造成的直接损失,举例如下:
(1)对第三人的选任未尽到合理的谨慎的责任。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报关仍然出现疏忽;
(3)未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出口退税;
(4)作为进口交货代理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5)未及时进行到货通知而导致的提货延误;(请在运单或PREALERT上注明收货人的电话、传真等详细的资料)
(6)代为进口交货代理未收回正本提单而放货。
(海运)
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因为货运代理在以代理人的身分从事这些业务时,他的任务是充当货主的代理人,对空运或海运的必要步骤代货主作安排,由于他不负责承运,只负责联系和落实运输工作,所以只要他在选择承运人上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之责,就算履行了合同,它对承运人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残损与迟延交付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货主应直接向负有责任的承运人进行索赔,货运代理也可以协助货方向承运人追偿,但这并非是他的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说明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时的责任:
案例一
[综述]某货代接受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一票货物的空运运输,品名为人造钻石,签发航空公司主运单,但货代在制单时,误将“人造钻石”填写为“钻石”。
运输途中货物被盗,据事后抓住的罪犯称,他们正是看到货物品名是钻石才设法盗取这批货物的,发货人以货代理疏忽为由,要求货代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评析]法院认为该货代在代理过程中的确存在疏忽,且疏忽与货物被盗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因本案中货代是代理人而非承运人,不能享受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所以判令货运代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
[综述]西安邦联作为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的代理人,负责将一批出口至新加坡的货物从西安内陆运输至青岛港,西安公司在一家配货站找到一辆发往青岛的卡车,在查验司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车证时,司机出具了一份派出所证明,证明该司机在途中遭窃,全部证件丢失。
西安公司将货物交给该司机后,货物与卡车一起下落不明。
[评析]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
对此,有人可能认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作为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应尽到勤勉、谨慎的责任,在本案中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西安公司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西安公司未尽到谨慎的职责,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未对承运人的背景、资信状况进行合理的验证,致使货物灭失,因而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吸取到足够的教训,货运代理在选择选择承运人时,一定要克尽职责,要充分了解承运人的资信情况及运输能力,在运送价值昂贵的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不能交给不熟悉的运输公司或个体户,否则产生的货损货失无法向责任人追偿,只能自吞苦果了。
B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的发展,要求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高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货运代理在做传统的代理人的同时,更多地以当事人的身份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货运代理人也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运输工具,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就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在我司业务中如果我们如果我们向客户签发了AIRSEA空运单或者提单时就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运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安排属于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同时托运人付给他固定费用,而他付给承运人较低运费,即从两笔费用的差价中获取利润。
货运代理与发货人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处于契约承运人的位置,承担着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即使是自己并没有实际过失,造成货损货失与迟延交付是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货运代理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我国的《民航法》中针对运输货物的承运人都规定了哪些责任:
(1)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收货人货物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
间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
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看我国《海商法》中对海运的承运人都规定了哪些责任:
✧承运人应该使船舶、船员、集装箱处于适航、适货状态;(如果承运人明知船舶不能承受海上风险而承运货物;船长、船员未持有恰当的或合格的证书;集装箱不适合于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而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必须承担因船舶不适航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
✧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要求承运人在航运过程中一定要克尽职守地保管和运载货物。
)
✧按照约定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首先按照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商业交往中的惯用航线或地理上的合理航线运送货物。
)
✧承担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在责任期间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这里要强调的是航空业和航海业由于独特的行业特点,属于公认的危险行业,往往会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害或给第三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常常是严重的,涉及的索赔金额也是巨大的,有时会超过货物本身或飞行器或船舶价值,同时航运业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又处于不可取代的地位,所以为了保护航运业,各国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对船东即承运人的责任加以限制。
如果承运人因为以下原因给货主造成损失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当国际货运代理以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身分出现时,享有承运人的全部免责条款。
在空运方式下,承运人享有免责条款: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如动物的自然死亡、鲜活易腐货物自然变质、在航空运输中对气压或温度的骤然改变而引起的特别损坏。
)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在海运方式下,承运人享有更多的免责条款: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在当今世界的各行各业中如果雇员疏忽犯错只要是在工作范围内作业的,就应该由雇员的公司承担负责,为什么航海业会有如此的免责条款呢?
在这里我们举一个英国案例,1733年,一艘船的船长把船上装的货物偷走了,而且货物非常贵重,货主将船东告上法庭,要求判船东承担全数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案中船东是无辜与不知情的,进行不法行为的是雇员,而这雇员却不比岸上行业,雇主可以每天亲自监督。
对航运而言,船舶一开航,在无法通讯的时代,雇员的行为都不在船东的控制之下,所以法院判船东免责。
)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敏感;)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在引用以上免责条款的时侯,除第二条规定的原因以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对于承运人因非免责条款引起的货损货失与迟延交付,承运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承运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
●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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