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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档案,政治、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院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必要环节。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到计财处交纳学费,并到相关院(系)报到,由院(系)汇总后,到教务处办理集体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交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本、专科各专业学制为准。
因特殊原因,经学生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能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含两年)。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考试(查)、见习、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等都要进行考勤,考勤可采取全程或抽查方式进行。
课程组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该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同时将学生缺勤情况及时向学工处、院、系反映,由学工处、院、系负责累计登录。
第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到课;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对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数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附属医院证明;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的须由院、系分管领导批准。
学生在实习或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准假人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院、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院、系办公室备查。
成绩管理、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形式包括闭卷或开卷、笔试或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
主干课程应采取考试,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确定考查形式,报院长(系主任)批准。
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则必须通过答辩后才能获得成绩。
第十三条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一)学生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阶段性考核成绩、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二)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
不合格者应在学习期间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因体残、体弱,凭附属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同意,军体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第十四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交所属院(系)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
已评阅的试卷由教研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转该课程所在院(系)查阅。
查阅结果由该课程的院(系)主任审查,若有更正,应当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
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限选课学分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记录“补考60分”或补考合格;
补考成绩不合格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任选课必须重选或另选。
第十六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
在他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课程考试舞弊的处理办法:
(一)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学生出勤情况(含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自定,但必须将有关规则、标准向学生公开宣布。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四次以上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
学生所在院(系、部)应在课程考试之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与认定工作。
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属课程的考试(考查);
学生参加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课程考试(考查)所获得成绩无效。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申请,教务处批准方能缓考。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考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必须向院系和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
缓考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此次考试的,按旷考处理,“缓考”记录将自动转换为“0”。
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该课程总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
(三)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一律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旷考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四)学生参加考核,应遵守考场纪律。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劝阻、制止;
对不听从劝阻者,可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该次考试资格。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视其情节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修完本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文科类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提前修完高一年级的课程,在免修考核时,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合格者,由本人在学年初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允许跳级。
跳级后编入上一年级学习,并随上一年级毕业。
免修考核,是指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免修的考核。
医学专业学生不允许跳级。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生一学年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读课程门数的80%以上,应予留级;
(二)补考后,学生一学年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读课程门数的50%以上,应予留级;
(三)补考后,学生连同以前各学年累计不及格(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8门以上,应予留级。
课程门数计算,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各院系应在每学年前二周内将留(降)级学生的材料及成绩书面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跳级和留、降级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是指列入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或经学校批准开设的其它课程。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应每学年均按一门计算。
(三)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四)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五)考查课程、限定选修课程,作为留级的依据。
(六)任意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不作为留级的依据。
(七)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不得跳级。
(八)旷考、考核舞弊的课程,计入留、降级门数。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接到留级处理通知后,必须到指定班级学习。
在留级前,其考核成绩达到“良好”(70分)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留、降级学生免修部分课程后,如果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学校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学习1-2门后续课程。
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
考核不及格的,不给予补考机会,但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
第二十三条学生留级期间,对以前补考未及格的课程,可以再安排一次与低年级学生同时考试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学生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但未达到留级、退学规定者,按照相关规定,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同一年级不得留级两次(即不得连续留级);
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凡因成绩原因留级的学生,须另外向学校缴纳一年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课程选修、免修、再修
第二十六条免修与免听
(一)免修
1.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自学或其他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课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可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填写《***学院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所在院(系、部)分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课程的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或良好)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
其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2.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
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则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则应由教务处从该门课程的试题库中随机产生试卷(或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3.新生入学后第1学期欲免修课程,须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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