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4车辆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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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确定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车辆固定修理厂和加油站;
负责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费用核定工作。
2、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实行厅分管领导负责制,车辆的年检、燃油、保养、维修、安全等工作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厅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1、保证副厅级以上领导公务用车。
接班司机必须按时接送领导。
接送班后的其它时间,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分配任务。
2、综合处(室)在市内执行公务,需要用车的,由部门负责人与机关服务中心联系,视当时车辆使用情况,酌情安排,并由车辆管理人员填写用车记录。
3、综合处(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培训和承办的接待任务需要用车,应事先根据厅领导审批的《会议通知单》、《接待通知单》向机关服务中心提出用车计划,由机关服务中心按计划派车。
4、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不包括接送班)须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5、严禁公车私用,不允许将公车外借和转交他人驾驶。
6、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厅领导到外地出差时,车辆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封存,车钥匙交车辆管理员集中管理。
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需报厅领导审批。
7、越野车辆一律封存管理,禁止在市内作为日常用车通行。
8、车辆不能按规定及时停放在厅机关指定位置的,需向机关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否则视为公车私用。
(二)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的使用管理
1、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允许离开长春市区。
因特殊情况需离开长春市区,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
2、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执行审计任务及召开的各种会议、培训和承办的接待任务需要用车,在长春市内的,请示分管厅领导,由分管厅领导调配业务用车,不在长春市内的,由业务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
3、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内,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4、严禁公车私用,不允许用公车接、送班,不允许将公车外借和转交他人驾驶。
5、节假日、双休日,车辆由厅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封存,车钥匙交车辆管理员集中管理。
6、车辆不能按规定及时停放在厅机关指定位置的,需向机关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否则视为公车私用。
三、车辆燃修费用管理
(一)厅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1、厅机关公务车辆原则上要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护、修理。
2、车辆维修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作为财务结算和登记车辆档案的依据。
《车辆维修审批单》要注明维修项目和预算,经车辆管理人员审核鉴定,由服务中心主任根据财务审批权限审批。
司机需在《车辆维修审批单》经领导签批后,方可进行维修。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或不能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的,须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在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维修,并及时补办车辆维修审批手续。
3、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签字后,报服务中心主任根据财务审批权限审批。
车辆更换配件,须将原配件交回。
4、驾驶员外出执行任务,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修理,须请示乘车领导同意,并在事后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
5、在车辆维修中,谋取私利的,调离岗位,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二)厅机关公务车辆燃油管理
1、车辆在市内加油一律使用加油证,在指定加油站凭证加油。
建立台帐,由车辆管理人员定期申报加油计划,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集中支付油款。
2、车辆单车核算,机关服务中心每季度向分管厅领导汇报一次单车里程和实际耗油量。
3、驾驶员每15天向车辆管理人员书面报告一次加油证余额及行驶里程。
4、车辆离开市区执行任务,需要加油,可凭据报销。
5、过往车辆原则不予添加油料,特殊情况须经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6、在车辆燃油使用中,谋取私利的,调离岗位,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三)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燃修费用管理
1、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燃修费用实行包干管理,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车况核定每辆车每年燃修费标准。
燃修费用标准一年一定,年度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2007年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燃修费用标准如下:
车辆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含6万公里)8000元/年;
车辆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至12万公里以内的(含12万公里)10000元/年;
车辆行驶里程在12万公里以上的12000元/年。
2、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要到机关服务中心指定的修理厂和加油站进行维护、修理、加油。
3、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维修,须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注明维修项目和预算,经分管厅领导签批后进行维修,同时将《车辆维修审批单》交机关服务中心,作为财务结算和登记车辆档案的依据。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或不能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的,须在得到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并及时补办车辆维修审批手续。
4、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经驾驶员、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服务中心主任根据财务审批权限审批。
车辆更换配件,需将原配件交回。
5、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在市区内加油一律使用加油证,在机关服务中心指定加油站凭证加油。
6、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实行单车核算,每季度初由车辆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加油计划,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集中预存油款。
7、车辆离开市区执行任务,需要加油,可凭发票经驾驶员、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服务中心主任根据财务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8、在车辆维修和燃油使用中,谋取私利的,调离岗位,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四、驾驶员管理
(一)厅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
1、具体负责所驾驶车辆的管理,服从领导,准时按指定地点出车,爱护车辆,勤检车,勤擦车,勤保养车,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如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服务中心主任汇报事故情况,不报告者,责任自负,限期调离。
驾驶员无论责任大小,都要写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
同时,根据情节承担部分经济损失,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5%;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经济损失的10%;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自负,并调离岗位。
3、坚守工作岗位,做到车在人在,出车执行任务时,提前在车内等候;
不出车时,在车队等候,如有事外出,必须向车辆管理人员请假,并做好临时交车有关事宜,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4、驾驶员完成任务要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
节假日及其它非工作时间,如无工作安排,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不准私自使用车辆,有随意停放车辆和私自使用车辆的,一经发现,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5、保守秘密,严禁参与和传播乘车人员谈话内容。
6、建立驾驶员值班制度,厅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轮流值班,保证厅机关节、假日和其它非工作时间的公务用车。
侧重于厅领导公务用车驾驶员,在领导出差不使用车辆期间参加值班。
不服从车辆管理人员调度、逃避值班、影响出车的,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7、驾驶员必须保证通讯24小时畅通。
若更换通讯号码(包括手机和住宅电话),必须及时向机关服务中心车辆管理人员报告。
若无故通讯不畅,影响出车,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
8、驾驶员全年累计书面检查达到三次的,限期调离岗位。
(二)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驾驶员管理
1、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车辆不配备专职驾驶员,由使用部门(单位)在本部门(单位)内选拔一名固定的驾驶员。
2、厅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驾驶员,在本部门(单位)使用车辆期间,负责所驾驶车辆的管理,要爱护车辆、勤检车、勤擦车、勤保养车,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3、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车辆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分管厅领导汇报事故情况,不报告者,责任自负,调离驾驶员岗位。
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自负,调离驾驶员岗位。
4、驾驶员完成任务要及时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
节假日及其它非工作时间,如无工作安排,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不准私自使用车辆,有随意停放车辆和私自使用车辆的,一经发现,调离驾驶员岗位。
五、本制度自2007年6月20日起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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