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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没有保障,教育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原来的《义务教育法》里只是说教育经费由政府负责筹措,但从中央政府到乡级政府,由哪一级政府来协调来负责,各承担什么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义务教育的投入得不到保障。
二是对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地区、城乡、乃至校与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越来越大,带来很多择校的现象。
三是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没有作出规定,没有法律的保障,素质教育至今步履艰难。
当时的《义务教育法》不能解决这么多的重大问题,因此修改势在必行。
2004、2005年又有委员上书要求加快修改,使修改的内容更加宽泛,基本吸收了近年来在教育系统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所有重大典型问题。
这部法律在修订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修改的范围也很大,差不多等于是重新起草了一部法律。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条的意义何在,如何实施?
其实这一条也是在修订过程中争议最大的。
争论的焦点在于,明确义务教育应该是免费还是收费。
结合世界各国的教育实践经验,我们明确义务教育应该是免费教育。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不收学费,还可以收杂费,但学费和杂费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些问题弄不清楚,导致在实践中义务教育的经费有相当一部分是人民群众拿的。
这笔钱有多少呢?
粗估一下,在税费改革前,基本是政府拿一半,老百姓拿一半。
现在有了这样的规定,是件大好事,对老百姓而肓,减轻了负担,对教育而言,经费纳入了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政府负全责,有了保障。
具体操作中,先由政府补齐原先向学生收的那部分经费。
等到国务院的具体标准出台之后,按标准实施。
考虑到地区差异,像江苏这样的东部地区的标准很有可能会高一点。
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省级政府统筹,与原先的经费筹措“以县为主”相比。
更强调了实际可操作性。
因为有的县级政府财政非常薄弱,而省级政府调动资金的能力较强,可以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弥补。
经过测算,我省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后,所有的区县缺口省里都可以支付。
经济困难地区省里拿大头、县里拿小头,最多的省里可补偿达90%。
目前江苏全省义务教育800万中小学生,700万农村学生可享受免学杂费,100万的城市学生中,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南通等一些经济较好的城市也在计划全部减免学杂费。
作为2003年修订议案的起草人,新《义务教育法》最终出台后,您最满意的地方是什么?
确实很高兴。
最满意的地方就是“均衡发展”被作为义务教育的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如何理解“均衡发展”?
我们所说的均衡,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比如说,一个县或者一个区,教育发展保持相对平衡。
江苏的情况就是把这个区域确定在县这一级。
均衡最重要的内容是两个方面:
一是资源配置。
江苏在此之前已经做了一些工作,比如危房改造、布局调整、三新一亮、六有、校校通等五大工程。
这些工作都是为了让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得到改善。
按我的理解,均衡就是首先有一个标准,大家都能达到这个标准了以后,再逐渐提高这个标准。
这样逐步逐步地来,就是均衡。
这是一个方向性的过程,不可能马上就达到校校一个样。
二是师资力量配置。
这是校与校之间除了办学条件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差距所在。
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即将召开全省师资队伍工作会议,将出台一些政策,专门解决这个问题。
现有的城市教师支援农村、优秀大学生选拔到农村、县以下的教师加强培训提高水平,也都是类似的政策。
我省选拔教师支教西部的活动搞得很好,这个机制用于苏南教师支援苏北、城市教师支援农村,就能逐步改变目前教师配备不尽合理的状况。
照我看,一个城市教师到农村工作1~2年应该不成问题,当然,我们会有一些相应的鼓励和补偿措施。
同时,这个状况也需要逐步改变。
新《义务教育法》中正式提出义务教育要“实施素质教育”,这有何意义?
“素质教育”以前在国家的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过,但这是第一次将之写进法律条文。
不仅如此,这部《义务教育法》对“素质教育”还有着必要和明确的规定,在相关法条中有具体表述。
这些规定,有的规范教育内容,纠正义务教育过去偏重智育的倾向:
有的严格教育管理。
强调要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有的明确考核要求,等等。
这样就把素质教育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和行动中去,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到位,对素质教育来说,我想,就是个很大的推动。
就您个人而言,对这部法律如何评价?
总体上还是很满意的,特别是这部法律对一些以前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而且在当时议案讨论的基础上还有了新的发展。
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办学行为的规定,第22条就明确,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其实就是不允许公办学校“改制”。
这个问题的背景就是在义务教育进程中,有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无力维持,就把公办学校改成民办学校,其实就是把政府责任推向社会,把政府应该投入的部分推给人民群众去投入。
这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是明令禁止的。
再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分设重点校与非重点校,在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是在办学形式上作了规定,同时也是应答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再如收费,第25条对巧立名目的乱收费进行了规范。
像现实中的一些以搞“特长班”、“重点班”名义所进行的收费都是违反法律的。
以前对于这些问题的管理,我们只是出台一些行政命令,严格来说并无法律依据。
而现在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于我们进一步治理乱收费这样的管理行为而言,应该是更有保障了。
我省落实《义务教育法》将有什么动作?
《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们召开会议,对照法律。
确定了正在实施和将要实施的10项工作内容。
一是逐步推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全省800万中小学生,从今年秋学期开始,7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剩下的100万也将逐步解决。
二是继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今年内完成以“四项配套工程”为主要建设任务的农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合格建设工作。
三是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造残疾少年儿童学习、康复的场所及设施,使其满足特殊教育的需求。
四是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培养教师。
通过改革教师教育课程体系、改造教学实践环节等培养新教师,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五是通过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城市教师、苏南发达地区教师、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用两到三年时间,分别选派一万名城市教师、一万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我们将给予生活补助,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在支教教师评职称、收入待遇方面也会有所倾斜和优惠。
六是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今年全省约有8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享受到免费教科书,占全省8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的10%。
在苏北部分地区免费领到教科书的人数超过当地义务教育人数的20%。
七是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改革与考试制度改革,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
八是保障进城务工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江苏目前面临的困难比较大,比如苏南今年流入民工的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超过了50万人,来源复杂。
甚至有的两个老人带着小孩来住,就是为了在苏南读书。
要是全是这种情况,我们受不了。
为解决这个问题,江苏可能要对享受教育服务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九是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
如今老百姓不清楚政府拿了多少钱办义务教育,我们也说不清楚。
今后我省将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审计和监督,保证各地对义务教育100%足额投入,各地向教育投入了多少钱,经过统计也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都清楚。
十是加强教育督导,我省将对义务教育法中提到的基层要做到的一些事情进行监督检查,看学校有没有违反规定乱收费,是不是按课程要求开展教学,是不是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重点和非重点班级,等等。
着重对义务教育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进行督导。
督导也是一种促进。
还有几件事我们要进行检查,督促各地政府依法办教育。
一是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我们对此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主要是针对目前居民区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脱节的情况。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我们要去了解、检查、督导。
三是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求利益。
乱收费主要发生在下面、基层,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去监督。
四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法律作了规定,我们就有责任去检查。
五是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我们也要进行督导。
六是县级政府要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危房的产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患于未然。
七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目前挪用学杂费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今后挪用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八是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对教育质量问题我们要监控,有的学校应该开设的课程没能开设,虽然责任个体在下面,但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去检查、去执行。
法律出台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执行。
只要所有的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执行到位,义务教育就会换一个新天地。
我们也有信心把《义务教育法》实施好。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不收学、杂费”与现行的一费制有什么关系?
《义务教育法》中有两条涉及到了相关问题。
第2条明确不收学、杂费,但在第61条当中又规定,这个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其实这是个补充规定,说明不收学、杂费是有个过程的,也许会在十一五期间完成。
而一费制是一种收费方式,原先的一费制里包含有杂费,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杂费这一块就不允许再收了,其他需要学生交纳的、由学生消费的费用如书本费、代办费等还是要按照原来的标准收取。
《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但目前这种情况却很普遍,对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
从2003年起,省里就停止了一切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和示范校的评比和验收。
但省里停了,有些地方上还在弄,我们要强调,在江苏省一律不得划分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和非重点班级。
对已经存在的重点校、重点班要取消,今后将不存在重点校、重点班。
如果继续办就是违法,要采取措施处置当事人。
我们要把《义务教育法》读本发到每个学校,让大家都知道,都要学。
很多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而不是教师。
当然首先政府官员要懂法、守法,其次教育工作者要带头执法。
在以前的义务教育法中,没有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而这次修订过的《义务教育法》,在第七章就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
整个法律共63条,法律责任就占了10条,在这10条中,对违法的各种情况,应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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