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5837722
- 上传时间:2022-11-1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03KB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五条(行车服务原则)
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网络运营的要求、客流变化等情况编制和调整列车运行计划。
首末班车时间(含换乘首末班车)、运营间隔应向社会公开。
运营间隔时间大于10分钟以上的,应通过网站、现场等渠道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
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运营计划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的列车运行服务。
因各类突发事件、恶劣天气、重大事由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运营或变更运营计划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及时以各种方式告知乘客。
第六条(运营时间)
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应不少于17小时。
首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晚于6:
00;
末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早于22:
30,其中机场、铁路周边站点末班车发车时间不早于23:
00。
遇国定节假日、周末、大型活动、春运、机场铁路等保障需要,轨道交通企业应增加运力,加强,延长运营时间,满足乘客出行需要。
第七条(运营间隔)
运营间隔应根据客流量、列车拥挤程度、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换乘匹配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峰时段中心城内线路最小行车间隔应不大于3分钟,中心城外线路最小行车间隔不宜大于5分钟。
运营企业应持续跟踪评估客流情况,遇满载率超标时,应调整运营计划,增加运力供应。
第八条(列车停站)
停站时间设置应满足乘客上下车需求。
列车停站时间,应根据车站性质、客流等数据合理确定。
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安全门)的开启、关闭前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
运营期间应加强站台监护,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并截停列车。
第九条(运营调整)
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轨道交通企业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作临时调整,并应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轨道交通企业应提前做好列车运行计划和客运组织方案,需要采取封闭车站、延长运营时间措施的,应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
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的运营突发事件造成列车延误或封站时,轨道交通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合理调整行车时间,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
无法保
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启动应急预案,可暂停事发线路或区段运营,及时告知公众和乘客,迅速有序组织乘客疏散,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十条(客运服务原则)
轨道交通企业应制定客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规范服务,设置引导标志,提供服务信息,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轨道交通企业应根据列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车站规模和客流情况等编制客运组织方案,及时有效疏导乘客,保证运营秩序正常,并根据客流及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站车环境)
轨道交通企业应加强运营服务区域环境整治,定期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和通风工作,保证车站、隧道环境清洁卫生,空气质量、噪声和虫害防治等符合有关规定。
车站内实施垃圾分类。
轨道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列车车容车貌清洁保洁制度,定期对车厢及通风系统进行清洁、消毒,保证列车整洁卫生。
列车内空气质量和噪声应符合有关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应制定列车、车站巡查制度,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及时劝阻处置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制止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和车厢内进食等滋扰乘客的不良行为。
轨道交通企业应对车站、车厢内的环境进行监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与安全防范)
轨道交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与航空、航运、铁路、长途汽车等交通枢纽相邻的车站应设置相适应的大件行李安检设备。
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与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车站内张贴禁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名录。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携带危险物品的,应拒绝其进站、乘车;
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导向标志)
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统一、规范、简明、连贯的原则,不妨碍乘客通行。
(二)导向标志能通过提供相关的视觉、触觉信息,给乘客必要的引导、提示和警示,以方便乘客,确保安全;
(三)向乘客提供与进出站、换乘等直接相关的导向,包括无障碍设施、厕所、服务中心的位置指示等;
(四)紧急出口标志、消防设施标志等特殊情况下的导向信息应标注在醒目位置,并不得缺损、遮挡和覆盖。
第十四条(信息服务)
轨道交通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网络、车站公告、站台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乘客提供线路、车站、首末班车时间(换乘时间)、换乘路径、列车到达时间、行车间隔、目的地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车站出入口、服务中心、站台应提供轨道交通网络示意图、线路示意图,公示本车站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提供本站出入口、无障碍设施、公交站点等位置信息;
车站出入口、站台、换乘通道的平面布置与紧急疏散路线;
(三)在列车内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示意图、线路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紧急疏散路线等信息;
(四)履行安全风险告知义务,在车站出入口、电梯、站台、车厢等部位应按规定张贴有关警示标志,明示乘客禁止行为;
(五)提供问询服务,车站服务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执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准确向乘客解答;
(六)公告、告示和通知按规定置于车站公告栏内,公告、告示和通知到期后及时撤除或更换;
(七)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设施设备故障等影响正常运营的突发情况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渠道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十五条(限流组织)
轨道交通企业应公布常态化采取限流措施的车站信息,包括日期、时段等,并对限流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
发生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客流量激增等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轨道交通企业应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立即疏散乘客,启动“四长联动”应急机制,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轨道交通企业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同时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车运行延误15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提供延误证明,为受影响的乘客办理退票,并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站车广告、商业网点)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合法、规范。
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
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
除抢修特殊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装设置或者维护作业应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第四章票务服务第十七条(票务服务原则)
轨道交通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票务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企业应向乘客公示票价表、票务处理规则和免费乘车的范围。
第十八条(售、检票)
轨道交通企业提供的售、检票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售票处、服务中心应公示票价表、票务处理须知;
(二)支持互联互通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使用和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应用;
(三)自动售票机应标有操作说明,方便乘客查询出行路径、票价、首末班车与换乘时间。
在售票过程中备有充足的车票、钱币,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
与航空、航运、铁路、长途汽车相邻的车站,在大客流情况下应开启人工售票窗口,方便乘客排队购票;
(四)配备自动检(验)票机为乘客提供进出站检(验)票服务;
(五)服务中心提供小额兑币服务,并按规定提供相关发票(含电子发票);
(六)对回收的车票,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十九条(票务处理)
乘客因超程、超时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车站服务人员应对乘客进行票务处理。
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车运行延误15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对持有效车票的乘客7天内在任意车站按原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条(票价优惠)
轨道交通企业应执行市人民批准的票价及统一制定的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政策。
企业自主推出票价优惠措施,应足额缴纳票务收入。
第五章服务设施及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服务设施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服务设施指:
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
列车、售检票设备、自动扶梯与电梯、导乘设施、服务查询设施及其它服务设施。
车站出入口、楼梯、通道、站厅、站台等场所,台阶、地面完好,保持平整、畅通;
楼梯及有坡度的区域应设扶手,扶手光滑牢固、不间断;
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如遇积水,及时处理。
列车车厢内出风口、灯具、座椅、扶手等设备性能良好;
客室内壁、地板无破损。
自动扶梯、电梯、轮椅升降机等乘客输送设施,满足运营服务要求。
车站服务中心内设备状态应保持良好,售票处、服务中心周边应留有一定范围的区域空间,保证票务处理、乘客接待等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列车服务)
轨道交通列车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客室内应配备照明、座椅、扶手、通风、空调、广播、标志等服务设施,以及灭火器、报警器、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紧急疏散标志等安全设备设施;
(二)列车客室内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操作指南、本线线路图等清晰完好。
提供列车运行报站服务,涉及安全与乘客信息内容的采用中英文对照;
(三)列车空调通风及紧急通风等功能完好。
夏季室外温度在35℃以下时,车内满载时有效供风区范围内温度约为28℃。
夏季室外温度在35℃以上时,在空调额定工况下应保持车厢内部比室外低8℃的温差。
第二十三条(电梯、自动扶梯)
电梯、自动扶梯应按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
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车开关。
自动扶梯的出入口应有开阔的空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的安全警示并张贴使用须知。
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运营前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例行检查,确认其外观完整无损,安全标志齐全,运行正常、平稳、无异味、无异响、无异常振动后方可开启。
高峰时段,车站应加强自动扶梯处客流疏导,自动扶梯的开行数量及方向应与大客流潮汐走向相匹配。
自动扶梯或电梯发生故障停用时,应在自动扶梯出入口或电梯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
第二十四条(售检票设备)
自动售检票设施包括售票机、充资机、进出站检(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 轨道交通 运营 服务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