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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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院贯彻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实习教学,制订本院学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和实习教学工作安排,落实实习教学任务,保证实习经费,做好实习动员、安全教育和实习教学工作的自查、总结与自评。
第七条.系(教研室)负责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安排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实习教学的实施。
第三章实习教学类别与形式
第八条.实习教学类别分为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测量实习、工程训练、实训等。
第九条.实习教学的形式分为集中实习与自主实习,校内与校外实习。
对于自主实习形式的教学,要加强组织领导,特别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实习要求和质量监控,不得放任自流。
第四章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教学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各本科专业必须有完善的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实习教学大纲由系(教研室)根据《本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订,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学院汇总,报教学办汇编成册。
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习目的与任务、
(二)实习的基本要求、(三)实习方法和内容、(四)实习报告及要求、(五)成绩评定、(六)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年度实习教学计划是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实习教学具体方案与执行程序。
实习教学计划由系(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按学院汇总,于上一年的11月中旬报教学办审定,年度实习教学计划一经制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十三条.实习教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实习内容、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人数、指导教师与实习日程安排,以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五章实习单位选择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实习单位的选择必须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效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学院应充分发挥产学研的优势,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精选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技术力量较强的实习接受单位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具体建立流程见《**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学院应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和交流,选聘实习单位的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作为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为确保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凡在校企共建实习基地实习的单位,必须持教学办介绍信前往实习接收单位联系。
第十八条.为提高实习效果,领队教师应考虑到实习基地的单次接纳学生量,统筹安排好学生的实习。
各学院根据专业和实习性质的不同,可以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也可按照学科方向或毕业设计课题的需要划分成若干个实习小分队进行分散实习,学生还可自己选择合适实习单位进行自主分散实习,自主实习管理详见《**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章实习教学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学院按照年度实习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各学院应严格保证学生的实习时间,不得以各种理由缩减或变相减少学生的现场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实习前一周,系(教研室)将《xx专业xx实习大纲》及《实习教学日历》送达实习接受单位,并与实习单位的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业教研室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师生比为1∶20(±
3)。
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并有计划的合理轮换。
以老带新,言传身教,保持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稳定。
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应提前2~3天到实习单位熟悉、了解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院应指定领队教师1人,副领队教师1人,由领队教师全面负责实习工作。
同时成立由教师和学生干部组成的实习队委会,协助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实习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外出实习的意外事故和各类风险,保障学生实习人身安全和利益,切实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习前,学院应为参与实习的全体师生购买保险。
具体险种根据实习类型、内容、所在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学生利益最大化(包括简单方便的理赔服务)的前提下,由学院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系、教研室)在实习前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目的与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进行安全保密与纪律教育,学习《**大学学生实习纪律》、《**大学学生实习安全规定》、《**大学学生实习保密规定》。
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前应到教学办领取《学生实习记录本》。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领队教师全权处理实习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和有关问题,负责督促、组织检查和审阅学生实习记录本、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总结,评定实习成绩。
及时向学校、学院反馈实习情况、通报有关信息。
实习结束应及时组织并做好全队实习工作总结,认真填写《本科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并及时做好经费报销等工作。
第七章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根据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单位与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实习教学日历》。
第二十七条.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
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或作业,并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保密教育。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停止其实习,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及时向学院报告,以便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在指导实习期间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
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应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三十一条.实习结束时,做好实习成绩考核和总结工作。
第八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按《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十三条.尊重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服从指导。
利用《实习记录本》认真做好笔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大学学生实习纪律》,不准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地点,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第三十五条.实习结束后应按时集体返校,个别学生确需中途下车者,必须按《**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个别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参加省、市体育比赛或文艺演出需中断实习返校者,必须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实习期间,团、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七条.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大学学生自主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开展实习,实习结束后及时回校接受考核。
第三十八条.要树立**大学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现我校学生“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风貌。
第九章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专业根据实习实际情况,成立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实习指导教师、系部(教研室)主任等成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十条.按照《xx专业xx实习大纲》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
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或答辩。
第四十一条.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与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实习笔记、报告(自主实习中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等进行综合评分,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四十二条.在实习期间学生因故缺勤累计超过规定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实习考核,但可在补足所缺天数后再给予考核并计算成绩。
第四十三条.学生未内按要求参加实习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均需重修。
第四十四条.对单独设课的实习教学环节,其成绩直接作为该课程成绩。
非单独设课的实习,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学院研究确定并列入课程教学大纲或实习教学大纲)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如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十章实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实习经费采用限额包干制,所需经费从学院教学经费中列支。
其目的在于促进各学院、各专业在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基础上与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建立稳定的横向联系,以提高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
同时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争取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对学校教育改革的支持,以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经费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本着“专业对口、就近就地”的原则安排实习。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学生和带队教师保险费、车船费、住宿费、降温费、实习费、市内交通费、外聘教师讲课费、伙食补助费等。
三、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学院必须将学生实习费单独列支,由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教务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和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经费的核算:
一、车船费:
由学校至实习地点的径直路线按火车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轮船五等舱、长途汽车普通客票报销往返费用。
二、实习天数按实习计划和凭教师、学生外出实习起止车票的时间核定;
本市实习按每周五天核定。
三、本市实习经费标准:
指导教师每人每天按30元核发;
学生每人每天按15元核发。
四、外地实习经费标准:
指导教师按学校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学生每人每天按30元核发。
五、防暑降温费标准:
每年七、八月份安排在校内外实习的学生,均按每人每天5元核发。
六、测量实习经费标准:
指导教师每人每天按20元核发;
学生每人每天按4元核发(主要用于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七、鉴于部分专业的特殊性,如以上实习经费标准无法满足需求,可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该专业的实习经费包干使用实施细则,报送财务部和教务部审核批准后备案实施。
第四十八条.实习经费的管理:
一、实习前,领队教师根据《实习教学日历》及经费包干项目、实习天/人数填写《实习经费预算表》和《借款单》,经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后,与《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一起送教学办审核并领取实习记录本,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二、实习结束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领队教师应向参加实习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公布实习经费开支情况。
教学副院长和系(教研室)主任应对实习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实习经费的支出情况予以认真审核;
领队教师持接收实习单位的《实习教学情况信息反馈表》和《本科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实习经费报销明细表》送教学办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章实习教学检查与质量评估
第四十九条.教学办根据《xx专业xx实习大纲》和《实习教学日历》对各学院的实习状况将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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