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知识》复习课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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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3.农村土地所包含的范围是哪些?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明确: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8.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
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
9.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
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
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
10.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
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体现了如下几个原则:
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11.农村土地归谁所有?
谁是发包方?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我国《宪法》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对农村土地的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2、什么是农业承包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为落实农村合作经济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协议。
13.农业承包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一是落实、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重要环节。
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和协调集体内部各行业、各承包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
三是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14.农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㈠承包项目名称及承包方式;
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
㈡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㈢承包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㈣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㈤承包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㈥违约责任;
㈦解决争议的方式;
㈧承包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事项;
㈨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15.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
“承包方有下列权利:
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农村土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㈠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怎样解决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矛盾?
对于因婚嫁、出生或死亡、迁入或迁出等原因,农户之间承包耕地差异悬殊的,只能在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预留的机动地以及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解决,各地应积极鼓励农户开辟二、三产业渠道,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决不允许用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办法来解决人地矛盾。
18.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的,应怎样确权?
国家、集体依法占用农户承包耕地的,应核减被征、占用的承包面积,按农户现有实际承包面积确权到户。
19.新开垦的耕地怎样承包到户?
国家、集体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承包给因各种原因未承包耕地或少承包耕地的农户,承包农户按原承包面积加新增承包面积确权,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
20.实行土地整理的村、组,怎样确定农户承包面积?
实行整理的承包地,一律按整理后的实际发包面积按原承包方案确权到户。
21.占用耕地建房,是否核减承包户面积?
经过批准占用承包耕地建房的,要核减建房户的承包面积,没有经过批准的暂不核减,交由国土部门处罚并补办手续后,再核减该户土地承包面积。
22.长期外出务工的承包户,耕地由他人耕作,怎样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权”。
因此,外出务工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发证。
23.原已交回承包地的农户,现在要求继续承包,怎么办?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也就是说:
原已出具书面申请不承包土地的农户,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
当时未出具书面申请,而现在又要求承包的,从集体机动地、新开垦地,收回死亡绝户承包土地中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但不准荒废土地。
24.库区、湖边甩亩的承包,是否纳入家庭承包的确权范围?
库区、湖边甩亩,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不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的确权范围,在此次换发经营权证的过程中暂不核发经营权证。
25.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耕地是否核减?
因修路、兴修水利等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应按占用面积核减该农户的承包面积,按实确权到户。
26.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第33号部长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哪些内容?
①名称和编号;
②发证机关及日期;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情况;
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机关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9.为什么要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
而我县原颁发的经营权证书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未颁布之前颁发的,加盖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印章,不符合法律、政策的要求,因此,必须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0.换发经营权证应坚持哪六个不变?
原定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
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变;
原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基本政策不变;
原定的(按人平分的)基本承包方式不变;
原承包地块名称、等级面积的折算办法不变;
以村组为单位发包权限不变。
31.土地经营权确权到户的原则是什么?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按照“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以换发证书时农户实际面积、承包地块不变为基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换发经营权证。
32.换发权证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调整承包地?
不能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有的村组仍然实行“大稳定、小调整”方式调整承包土地的,在本次换发经营权证工作中,要以现有承包面积进行登记确权,一律不得再作调整。
33.已退田还林的承包地是否还要发放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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