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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式反应自由基
自由基是一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基团,能与其他自由基和分子起反应,从而使燃烧链式反应的形式扩散,也称游离基。
第二节燃烧类型及其特点
一、按燃烧发生瞬间的特点分类
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1、着火: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引火源接触既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
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下列几类:
(1)、点燃(或称强迫着火)
(2)、自燃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
2、爆炸:
是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成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气体、蒸汽在瞬间发生剧烈膨胀等现象。
二、按燃烧物形态分类
1、燃烧物按燃烧物形态分为气体燃烧、液体燃烧和固体燃烧。
(一)、气体燃烧:
根据燃烧前可燃气体与氧混合状况不同,其燃烧方式分为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扩散燃烧即可燃性气体和蒸气分子与气体氧化剂互相扩散,边混合边燃烧。
特点:
燃烧比较稳定,火焰温度相对较低,扩散火焰联运动,可燃气体与气体氧化剂的混合在可燃气体喷口进行,燃烧过程补发生回火现象(火焰缩入火孔内部的现象)。
预混燃烧是可燃气体、蒸气预先同空气(或氧)混合,遇引火源产生带有冲击力的燃烧。
火焰在预混气中传播,存在正常火焰传播和爆轰两种方式。
按照混合程度不同,预混燃烧还可分为部分预混式燃烧和完全预混式燃烧。
燃烧反应快,温度高,火焰传播速度快,反应混合气体不扩散,在可燃混合气体中引入一火源即产生一个火焰中心,成为热量与幻雪活性粒子集中源。
(二)液体燃烧:
易燃、可燃液体在燃烧过程中,并不是液体本身在燃烧,而是液体受热时蒸发出来的液体蒸气被分解、氧气达到燃点而燃烧,即蒸发燃烧。
1、闪燃:
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包括可溶化的少量固体,如石蜡、樟脑、萘等)挥发出来蒸气分子与空气混合后,达到一定的浓度时,遇引起火源产生一闪即灭的现象。
闪点则是指易燃或可燃液体表面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2、沸溢:
以原油为例,其黏度比较大,并且都含有一定的水分,以乳化水和水垫两种形式存在。
燃烧过程中,这些沸程较宽的重质油品产生热波,在热波向液体深层运动时,由于温度远高于水的沸点,因而热波会使油品中的乳化水汽化,大量的蒸汽就要穿过油层向液面上浮,在向上移动过程中形成油包气的气泡,即油的一部分形成了含有大量蒸汽气泡的泡沫。
这样,必然使液体体积膨胀,向外溢出,同时部分未形成泡沫的油品也被下面的蒸汽膨胀力抛出罐外,使液面猛烈沸腾起来,就像“跑锅”一样,这种现象叫沸溢。
沸溢形成的三个条件:
(1)、原油具有形成热波的特性,即沸程宽,密度相差较大。
(2)、原油中含有乳化水,水遇热波变成蒸汽。
(3)、原油黏度较大,使水蒸气不容易从下向上穿过油层。
3、喷溅:
在重质油品燃烧过程中,随着热波温度的逐渐升高,热波向下传播的距离也加大,当热波达到水垫时,水垫的水大量蒸发,蒸汽体积迅速膨胀,以至把水垫上面的液体层抛向空中,向罐外喷射,这种现象叫喷溅。
(三)、固体燃烧
根据可燃固体的燃烧方式和燃烧特性,固体燃烧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五种,其燃烧各有特点。
1、蒸发燃烧:
硫、磷、钾、蜡烛、松香、沥青等可燃固体,在受到火源加热时,先熔融蒸发,随后蒸气与氧气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为蒸发燃烧。
樟脑、萘等易升华物质,在燃烧时不经过熔融过程,但其燃烧现象也可看作是一种蒸发燃烧。
2、表面燃烧:
可燃固体(如木炭、焦炭、铁、铜等)的燃烧反应是在其表面由氧和物质直接作用而发生的,称为表面燃烧。
这是一种无火焰的燃烧,有时称之为异相燃烧。
3、分解燃烧:
可燃固体如:
木材、煤、合成塑料、钙塑材料等,在受到火源加热时,先发生分解,随后分解出的可燃挥发分与氧发生燃烧反应,这种形式的燃烧一般称为分解燃烧。
4、熏烟燃烧(阴燃):
可燃固体在空气不流通、加热温度较低、分解出的可燃挥发分较少或逸散较快、含水分较多等条件下,往往发生只冒烟而无火焰的燃烧现象,这就是熏烟燃烧,又称阴燃。
如纸张、锯末、纤维织物、胶乳橡胶等,都能发生阴燃。
5、动力燃烧(爆炸):
指可燃固体或其分解析出的可燃挥发分遇火源所发生的爆炸式燃烧,主要包括可燃粉尘爆炸、炸药爆炸、轰燃等几种情形。
在适当的外界条件下,木材、棉、麻、纸张等的燃烧会明显地存在分解燃烧、阴燃、表面燃烧等形式。
三、闪点、燃点、自然点的概念
(一)闪点:
1、定义: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发挥的蒸发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引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
2、闪点的意义:
闪点是可燃液体性质的主要标注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
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闪点与可燃性液体的饱和蒸气压有关,饱和蒸气压越高,闪点越低。
常见的集中易燃或可燃液体的闪电
名称
闪点/℃
汽油
-50
二硫化碳
-30
煤油
38~74
甲醇
11
酒精
12
丙酮
-18
苯
-14
乙醛
-38
乙醇
-45
松节油
35
3、闪点在消防上的应用
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代销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
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用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型:
闪点<28℃为甲类;
28℃≤闪点<60℃的为乙类;
闪点≥60℃的为丙类。
(二)燃点:
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2、常见可燃物的燃点
物质名称
燃点/℃
蜡烛
190
棉花
210~255
松香
216
布匹
200
橡胶
120
木材
250~300
纸张
130~230
豆油
220
3、燃点与闪电的关系
易燃液体的燃点一般高出其闪点1~5℃。
并且闪点越低,这一差值越小,特别是在敞开的容器中很难将闪点和燃点区分开来。
因此,评定这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时,一般用闪点。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大小一般用燃点来衡量。
(三)自燃点1、定义:
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
在这个一温度时,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
2、常见可燃物的自燃点
自燃点是衡量可燃物质受热升温导致自燃危险的依据。
常见可燃物的自燃点单位:
℃
自燃点
氢气
400
丁烷
405
一氧化碳
610
乙醚
160
硫化氢
260
530~685
乙炔
305
423
3、影响自燃点变化的规律
对于液体、气体可燃物,其自燃点受压力、氧浓度、催化、容器的材质和表面积与体积比等因素的影响。
而固体可燃物的自燃点则受受热熔融、挥发物的数量,固体颗粒度、受热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燃烧产物
燃烧产生的物质,其成分取决于可燃物的组成和燃烧条件。
一、燃烧产物的概念
由燃烧或热解作用产生的全部物质称为燃烧产物,由完全燃烧产物和不完全燃烧产物之分。
完全燃烧产物。
完全燃烧产物是指可燃物中的C被氧化生成CO2(气)、H被氧化生成H2O(液)、S被氧化生产SO2(气)等,而CO、NH3、醇类、醛类、醚类等是不完全燃烧产物。
二、三类常见材料的燃烧产物
(一)高聚物的燃烧产物有机高分子化合物(简称高聚物),主要是以煤、石油、天然气为原料制得,如塑料、橡胶、合成纤维、薄膜、胶粘剂和涂料等。
塑料、橡胶、纤维是人们熟知三大合成有机高分子化合物。
高聚物的燃烧过程复杂,包括一系列的物理和化学变化,主要分为受热软化熔融、热分解、着火燃烧等阶段。
其中,热分解是其燃烧的关键阶段,高聚物的燃烧主要是分解产物中的可燃性气体的燃烧。
(二)木材和煤的燃烧产物木材、煤等是典型的固体可燃物质。
1、木材的燃烧产物
2、煤的燃烧产物
(三)金属的燃烧产物
金属燃烧通常热值大、温度高,某些金属燃烧时火焰具有特征颜色,
金属名称
Na
K
Ca
Ba
Sr
Cu
Mg
火焰颜色
黄色
紫色
砖红色
绿色
红色
蓝色
白色
金属燃烧的难易程度与比表面积关系极大,其燃烧能力还取决于金属本身及其氧化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其中金属及其氧化物的熔点和沸点对其燃烧能力的影响比较显著。
根据熔点和沸点不同,通常将金属分为挥发金属和不挥发金属。
三、燃烧产物的危害性
统计资料表明,火灾中死亡人员中的大约75%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一、火灾的定义
根据国家标准,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二、火灾的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的规定,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A类火灾:
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
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例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
气体火灾。
例如:
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火灾。
D类火灾:
金属火灾。
钾、钠、镁、钛、锆、锂等火灾。
E类火灾:
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
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和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类
依据国务院2007年4月9月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消防部门将火灾相应地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火灾的危害
(一)危害生命安全
(二)造成经济损失
(三)破坏文明成果
(四)影响社会稳定
(五)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一、电气
二、吸烟
烟蒂和点燃烟后未熄灭的火柴梗温度可达到800℃,能引起许多可燃物质燃烧,在起火原因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三、生活用火不慎
四、生产作业不慎
五、玩火
六、放火
七、雷击
雷电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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