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公路建设地有关政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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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道在村道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km;
③、通达工程:
常德市的省补助资金为4万元/km。
2、从2006年起,凡有计划修建的通村水泥路,在中央和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公里补助1万元。
3、由于国家和省、市补助资金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各区、县(市)必须筹措自筹配套资金。
对于进入计划的项目采取国家和省、市补助一部分,区、县(市)配套一部分,当地自筹一部分的模式进行建设。
当地自筹部分,应按照《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湘政发[2005]17号)执行,也可由村民自愿捐资,严禁非法集资、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
二、建设内容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
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1、县到乡镇公路:
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2、通畅工程:
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3、通达工程:
未通公路(包括路基宽度低于2.5m)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由于受国家补助投资额度的限制,不少农村公路目前未能纳入建设规划。
三、建设标准
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m,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m,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cm,强度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cm。
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cm,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cm;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m,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m,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0cm,强度不低于C25,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cm,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cm;
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cm,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cm。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3.5m,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0cm,强度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
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2.5cm,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8cm。
路面宽度在4.5m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m设置错车台一处,长10m,路面全幅宽6m;
路面宽度一般为3.5m,最小不小于3m。
一般铺设泥结碎石路面,厚度一般应达到15cm。
有条件的地方应铺设高级。
次高级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8cm,强度不低于C30;
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cm。
四、建设管理
1、农村公路建设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十一五”期间,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纳入省“十一五”建设规划;
②、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③、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具体的项目是否纳入了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可以向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咨询。
2、农村公路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
鼓励农村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即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县市区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按标准补助。
国有农林场水泥(沥青)路建设按所在地标准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桥梁、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及时拨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剩余国省补助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
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省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给予目标考核奖励,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投资计划。
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市州、县市区、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国省补助投资规模。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
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国省补助资金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的人民群众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51号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农村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解决,县级供电企业“代管体制”全面取消,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
二、工作重点
(一)对未改造地区的农村电网(包括农场、林场及其他独立管理地区的电网),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改造,解决遗留的农村电网未改造问题。
(二)对已进行改造,但因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出现供电能力不足、供电可靠性较低问题的农村电网,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实施升级改造,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
(三)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强电网改造,为粮食主产区农田灌溉、农村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提供可靠的外部供电,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四)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基础上,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
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资金除政府安排外,鼓励项目法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步伐。
(二)完善农村电网还贷资金管理。
继续执行每千瓦时电量加收2分钱的农村电网还贷资金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升级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督促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农村电网还贷资金。
(三)理顺电力管理体制。
对于目前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要通过无偿划转、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全面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电力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在地方电网(含县级电网、乡镇自营供电区、小水电自供区等)自愿理顺管理体制的前提下,省电力公司要将其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规划,实施电网改造。
(四)执行重点工程优惠政策。
省政府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以国家或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者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二是变电站范围内附属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安全、质量控制等按现有程序和相关规定由电力行业负责管理,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畴。
三是对于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由省电力公司按照生产任务模式自行组织实施。
四是省、市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报建等各种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予以支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列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费征缴等方面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并研究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五)免征减征相关费用。
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类收费一律免收,并免征以下费用:
城市道路占用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
项目建设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工前不预缴此资金和基金);
建设单位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了恢复措施并防治到位经验收合格的,免征水土流失防治费。
减征以下费用:
防洪保安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
考古调查勘探费按标准的30%收取,如发现需要发掘的文物,考古发掘费按最低标准适当降低收取;
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
湖南:
坚持民生优先推进农村水利新跨越
大兴农田水利强基础。
要全面完成已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21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计划任务,争取中型灌区的改造任务逐步列入省级补助的建设计划,力争尽快启动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
在抓好现有53个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同时,争取进一步扩大小农水重点县覆盖范围。
大力开展骨干山平塘清淤扩容和沟渠疏浚,完成洞庭湖区千万亩基本农田田间水利设施配套改造。
适应农业现代化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确保今年新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2万亩,建成一批规模化示范工程,提高用水效率。
争取5到10年内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15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618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推进饮水安全惠民生。
2012年前,解决列入国家原有规划的4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十二五”末,基本解决国家新增规划的1525万农村居民和208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
实施城镇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切实解决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问题,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
落实政策措施促发展。
要把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作为农村水利工作的头等大事,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支持农村水利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水利部已经出台具体办法,今年起各级财政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省委1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
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逐年增加投资规模。
同时,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政策,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8年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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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公路建设 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