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析产案件财产分割问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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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的男女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
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
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一般为:
1、同居关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即必须为异性男女;
2、同居关系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
3、同居关系双方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4、同居关系双方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同居析产的财产范围及性质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一般情况下包括: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1)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2)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1)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2)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1)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 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可以作如下界定: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而对于同居期间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应按一般的民法理论进行确认。
对于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归各取得人所有已成共识。
对于同居后的财产归属,一般情况下是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同居双方当事人共有;
对于按份取得的,应当确定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按份额的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取得当事人所有。
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按双方的约定处理。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一般应归该具有人身关系的当事人所有。
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双方又无证据证明其归属方的,推定为共有财产。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三、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
(一)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二)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
共同债务各半偿还。
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
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比较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一)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的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但逃避债务的财产约定除外。
(二)同居析产与离婚析产不同之处是:
1、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
离婚析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同居关系析产在按照《婚姻法》粗线条处理的同时,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2、两者的法律保护模式不同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3、给予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同居关系析产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4、诉的复合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不再受理。
这种基于人身关系牵连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已成为独立之诉。
例如同居一方要求同居析产,被告请求返还彩金或者赠与物等,则被告之请求构成反诉。
对这种独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
如果被告拒绝预付反诉费的,则应视为撤回反诉请求。
如何提高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
王胜宇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特别程序、公示催告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均适用调解。
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繁重的审判工作强度和大量执行工作压力,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当事人的申诉、上访。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人民法庭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
省院及黑河中院也先后将调撤率纳入目标考评中,可见,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说,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总结调解经验是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结合审判实践,现就如何提高调解成功率谈几点浅薄体会。
一、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调解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是认真阅读原告的诉状,了解他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审查判断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与其诉讼请求相一致。
二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时,要认真听取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的看法,认可程度、争议焦点以及相互间的差距。
三是尽量全面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权利。
在知悉原告请求、被告答辩的基础上,为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当事人强调其拥有调解的权利及调解的优点,比如能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还能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可以免去以后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以及以后执行的麻烦等等。
二、通过诉讼代理律师做好调解工作。
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律师对调解的影响是深刻的,因为当事人信赖自己聘请的律师,对自己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会言听计从,因此,在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一般通过律师来对当事人施加影响,让律师劝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在对有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应积极做好代理律师的工作,争取律师的配合,让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发挥其疏导作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通过代理律师做好调解疏导工作是促成调节的有效途径,有一部分律师却不仅不会促成调解的进行,还会阻碍调解的顺利进行。
碰到这样的律师,法院就不应该再通过诉讼律师进行调解工作,而应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早日与当事人确定调解的时间。
在日常工作中,法官对于哪几个律师支持调解工作,哪几个律师反对调解工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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