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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保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依法治校正逐渐作为一种治校方略而被广大高校普遍采用。
近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常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应该说,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学生状告学校案件表明,学校和学生之问已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更是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法学界虽然早已就“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而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达成了共识,但漠视甚至扼杀学生权利的现象和学生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出现。
因此,正确分析并理性界定高校学生工作中的权利现象,不仅是保障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以权利这一逻辑起点为研究对象而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代课题。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现状
张文显教授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高校大学生的权利一样适用这一界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发生在高校的一些严重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很多当事人(教师和校方)事先并未认识到:
其行为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伤害,事后又往往会用多种理由进行辩解。
应该说校方故意“与学生作对”是不可能的,但问题是我们往往忽视了在校生应该享有的权利。
本文根据宪法、民法的相关法规,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认为在校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学校管理工作中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应主要包括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有的高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采取的停课处罚实质上就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的考生人学的不平等。
一些高校在同等分数线上招收男生不招女生,有的高校因为学生相貌丑陋或残疾而将其拒之门外。
这些在侵犯了学生平等对待权之外,主要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人身权。
高等学校是一个小社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的两个平等主体,大学生的人身权是指学生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主要应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
学校在组织集会、旅游、参观等校外活动期间,如果由于学校缺乏对学生正确的指导、监督、管理和保护而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或由于校方管理不严导致校外人员进人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的,都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
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必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否则侵犯了学生的肖像权。
学生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等,只要本人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并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嘲笑和侮辱学生,则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也不得随意给予撤消或剥夺,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荣誉权。
3.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大学生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等等。
学校应该考虑到学生的休息娱乐,允许他们创造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
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如劳动周、社会实践、实习等等);
但是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有的高校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或擅自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有的教师在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游戏机时采取没收的做法和学校管理中广泛存在着的罚款现象,实质上侵犯了学生所拥有的财产权。
有的高校盲目扩招,导致学校图书馆、教室、宿舍、体育场所等必要的教育资源不足,使学生上缴了高额学费却得不到相应的教育回报,也可以认为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4.著作权和创业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等。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书画、论著、研究开发软件等等)应该依法享有著作权和科技成果权,校方和他人不得随意冒用、盗用,否则即为侵权。
学生创业是一项值得鼓励的新生事物,2000年教育部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志着学生创业受到了明确的肯定和鼓励。
有的高校不是积极创造条件,而是找出种种理由搪塞甚至阻挠学生创业,这也侵犯了学生的创业权。
5.其他权利。
如学校提供的早餐、午餐等饮食,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
学生生病时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如果由于校方的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则侵害了学生的生活获得照顾权。
学校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时,也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
学校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对于住校生的管理、监督、保护存在疏忽或过错时,往往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还有获得公正评价权和“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具体规定,但法律对其存在是予以承认的,学生对于学校管理中涉及有关个人权利的信息、处分的原因及程序等皆有知悉的权利”如恋爱自由权、生活方式选择权、参与学校管理权等等。
二、高校学生权利受侵的原因分析
《宪法》、《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广大学生广泛的权利,但现实中,学生的这些法定权利却屡遭侵犯。
我们追根溯源,探究学生权利受侵现象背后的多方面原因。
1.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与西方主导的传统法律文化孕育了人们强烈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相比,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则抑制了学生的权利观念,强化了:
老师的权力意识。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的古训被人们世代传诵,并被用作处理师生关系的准则。
义务导向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重等级、轻法律为核心,形成人们重义务、轻权利的法律观念,“尊长者有的是权力意识,卑幼者有的是义务意识”。
人的个性独立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尊重,把单方面的服从作为人生伦理道德的一条重要准则。
2.法制教育的滞后。
作为权利意识的最低层,权利认知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只有认知权利才能主张权利。
而实际情况是,在现有的评价体制下,无论在中学阶段还是在大学阶段,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不够。
有多少学生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
中学阶段的法律常识课是老师照本宣科,学生对法律理解得糊里糊涂;
大学阶段的法律基础课是老师讲课枯燥乏味,学生听课昏昏欲睡。
3.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漏洞。
几年前田永状告学校案件最终以学校败诉而告终,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思考。
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对田永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这反映了学校内部管理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加上高校的频频升格和合并、人员的调整、机构的撤并和重设,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存在管理漏洞的可能性。
另外高校的管理权,特别是对学生处分的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瑕疵。
4.教师的素质和人格缺陷。
部分教师对自己的职责、义务没有明确的认识,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这一职业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教师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导致学生权利受侵行为时有发生。
据调查表明,约有一半左右的教师存在不同程度和多方面的心理障碍问题,如自卑心态严重、嫉妒心理突出、焦虑情绪明显等等,这些人格缺陷也是造成侵权的主要原因。
转自《孝感学院学报》
论文关键词:
高校学生 受教育权 法律保持
论文摘要: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
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根据当代人权理论。
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具备接受教育的能力时,有通过各种教育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权利。
此种教育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点和易发生争议的焦点。
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一、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受侵害
(一)平等入校就读权及其所受侵害
受高等教育权的平等不仅意味着宪法上权利设定的平等。
更重要的内涵是:
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教育平等的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
使每个人的接受高等教育权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
目前我国高校招生中平等人校就读权受到的严重威胁具体表现为:
1.地区保护主义。
在同一的考试标准下,对各个地区的考生录取采用不同的标准,高校所在地考生地位明显优于其他地区考生,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色彩。
2.身份歧视。
高校招生中农村考生要取得入学资格往往需要比城市考生更高的成绩,城市考生无论就其已享有的教育资源,还是就其未来的生存发展机会都要数倍优越于农村考生。
3.性别歧视。
一些高校尤其是理工类高校在录取生源时往往倾向选择录取男生,造成男女进入高校机会的不平等。
4.其他方式和手段造成对平等人校就读权的侵害。
如:
冒名顶替他人入学;
招生考试中集体作弊(不特定他人的平等人校就读权受侵害)等等。
造成上述侵害的主要原因是:
平等原则尚未深入人心;
高考录取缺乏明确、公开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定。
(二)获得适当教育权及其所受侵害
所谓高校学生的获得适当教育权,是指高校在校生在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时,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应受到校方合理的教育,在校方的管理、约束及惩戒中,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在就学和完成学业有困难时。
能够获取国家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田学生入校后,学生和学校之间体现出复杂的法律关系:
首先,高校是种教育机构。
是人才的培养基地。
高校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都分别作了规定。
带有平权型法律关系的特点;
其次。
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
高校与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是隶属性的法律关系。
因此。
可将两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人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
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特别之处在于:
(1)当事人一方为某种特殊身份的相对人(如学生);
(2)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单向权力义务关系基于特别法律规定发生;
(3)此种“特别权力”在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同时。
其行使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在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时应有所保留。
如在高校管理过程中行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的惩罚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并且经听证、公开执行、公示等程序受到相对人和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人的监督。
浅议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侵权行为及对策
四川天一学院外文系梁心见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要求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学生利益,不得侵犯学生权利。
本文就高校对学生的几种常见侵权形式进行探讨,并就如何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提出五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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