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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外音]1970年出生的沈岿已经在北京大学呆了21年,一直致力于行政法原理,《宪法》与人权保障等方面的研究。
2009年12月7号,他和北大法学院另外四名教授一起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此事先后得到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的积极回应,舆论认为此次联名信事件提供了一个知识分子参政的良好范式。
(一)五教授联名信事件的缘起
五教授怎么会想起联名来就一个拆迁的补偿的这样一个事件向全国人大,最高的我们的权力机构写信?
1、近期媒体报道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频发
沈岿讲,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媒体报道的很多惨烈的一些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的这些事件频发,而且媒体报道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应该说有很多暴力拆迁的事件,还有很多的人员的一些伤亡的事件并没有被媒体完全报道出来,所以这是一个方面,就是这样的一些事件促使我们去思考,它可能不是一个个案的问题,更多的还是一个制度层面上可能会存在一个问题,这是一个我们的一个思考。
2、《立法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的《立法法》实际上赋予了公民对他们认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跟《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话,是有权利向全国人大提出一个审查的一个建议,所以我们觉得如果这里面是存在一些制度层面上的问题的话,那我们应该运用公民的这样一个权利,向全国人大提出这样一个审查建议。
当然五个教授联名写信,这可能是一种集体的一种呼吁,也就是说五可能是一个不特定的一个多数的一个代表,它更多的是说明不管是行政法的学者,还是一个民法的学者,我们作为教授我们都比较关心,比较关注这个问题,并且大家的共识是一样的,都认为这里面存在一些问题。
(二)联名信事件的进展
主持人:
你们这一次的联名信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让大家感到欣慰的,就是它得到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效的积极的一种回应是吧?
沈岿:
对
那么在你们的信发出多长时间以后,然后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方面就邀请你们去进行协商呢?
我们是12月7号正式提交了审查的一个建议,那么应该是从我接收到的一个邀请的一个短信,是12月的14号,然后12月16号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召开了一个专家座谈会,最近的一个新的一个发展,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就是在12月的30号,他们请我们去专门召开了一个座谈会,这两次回应我们认为是非常积极的,而且都是建设性的,并且在跟我们的交流过程当中,无论是国务院法制办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都提到了,我们现在的这个条例确实存在问题,而且也正在制定一个新的条例,要废止这个旧的条例,只是面临一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呢,值得我们共同去研究,还要形成一种共识,不光是学者专家,不光是全国人大,包括国务院法制办,甚至还要包括一些地方政府,还有一些,比如说各方的利益的群体,可能都需要来(在)相关的问题上来形成一种共识。
那么现在据您所知,是不是已经开始在,这个新的条例已经在制定的,在酝酿过程中?
应该说这一点是肯定的。
肯定的。
也就是说我们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6号的座谈会上,我们已经拿到了一个新的条例的草案,只不过这个新的条例草案还不够成熟,所以我们也提出了很多的问题,相信在很快的这个时间之内,我们的相关的权力部门会抓紧时间来加紧这个新的条例的一个制定的过程,这个也是在国务院法制办,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那里也透露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就是自从他们收到我们的审查建议之后,他们说要进一步来抓紧这个工作的进行。
推进它是吧?
对。
好,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沈岿教授给我们演讲,他今天演讲的主题就是,把脉中国城市拆迁,大家欢迎。
[画外音]拆迁纠纷频发,扰民安民争议四起。
随着北大法学院五名教授联名信事件的良性发展,一个施行了八年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将进入终结倒计时。
这部条例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中国拆迁之痛能否因之化解?
一、中国城市拆迁的现状
(一)“脉沉”
谢谢王老师,谢谢大家,把脉中国城市拆迁,把脉这个字应该说对我来讲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感觉这个脉很沉重,为什么很沉重呢?
有两个原因。
1、强力拆迁、暴力拆迁事件频发
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刚才我们已经提到了就有一系列的这个接二连三发生的强力拆迁,暴力拆迁这样的事件,而且在这些事件当中,有太多的矛盾和冲突,也有一些以命相搏的这样的一些事件的发生,所以让我们感觉到非常地郁闷,也让我们感觉到压得喘不过气来,因为我们知道在媒体报道的这些少数的事件背后,还有更多的事件没有被批露出来。
2、事件背后是一系列制度的问题
这是一个原因,让我们感觉到沉重,另外一个原因感觉到沉重的是,想要改变这样的一种现状,我们在研究过程当中发现,它牵扯到一系列的制度,它牵扯到土地、房产,甚至财政、税收,甚至我们的民主政治制度,那么就会让人感觉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这样一种印象,有这样的一种印象你可以想像,大家可能想像,如果要拎着一个人的头发,把他的全身给拎出来,这是多么的沉重。
但是沉重归沉重,郁闷归郁闷,我们中国人还有一种苦中作乐的本事。
(二)中国黑色幽默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在网络上发现了这样的一种对中国的英文一种解读,中国就是China,China被解读成拆了。
也有一种说法,说中国人过去习惯叫见面就叫吃了没有,吃了,现在见面说拆了没有,拆了。
政府官员还会进一步追问拆哪儿,China,拆哪儿,这就好象觉得中国大地上已经没什么可拆的了,那么China等同于拆了,等同于拆哪儿,这是一种中国人的一种黑色幽默。
那我想在这里我可以回答一下,那个政府官员的这个提问,拆哪儿,第一个要拆的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要拆这个条例。
二、废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6个理由
那为什么要拆这个条例?
有六个理由。
(一)未提征收
第一个,这个条例是一部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当中只字未提征收两个字,那么我们知道,我们要剖析这个条例的话,我们首先要看我们的《宪法》2004年修正以后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款,它有三层非常重要的意思在里面。
第一,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对公民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第三,要给予补偿。
那么这部条例只字未提征收,而在这个条例的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这个条款当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三个目的。
一个目的是加强房屋的拆迁管理,第二个目的是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个目的是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大家仔细想一想,这三个目的当中可以说有两个半的目的是倾向于拆迁人,为什么说两个半,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这是倾向于拆迁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也是倾向于拆迁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有两个,一个是拆迁人,一个是被拆迁人,两个半的目的是倾向于拆迁人,所以这部条例根本没有提征收两个字,是一个房屋拆迁的一个管理条例。
(二)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
第二个原因,这个条例根本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商业利益,在这个条例3600多字当中,不仅没有征收两字,更没有公共利益这四个字。
那我们可以看拆迁人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那里获得一个拆迁许可证,他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文件,他总共要提供五份文件。
一个是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第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第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尤其是前三个文件大家可以看到,它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个项目究竟似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所以这是第二个原因,这个条例不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
[画外音]征收规定的缺失,征收、补偿主体的错位,为扰民拆迁埋下隐患,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有那些设计漏洞,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三)征收、补偿主体错位,法律关系定性混乱
第三个原因就是这个条例把征收补偿的主体给搞乱了,给法律关系定性也混乱,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可以征用,并且要给予补偿,也就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国家,那么代表国家的是谁?
当然是政府,可是在我们这个条例当中拆迁人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那里获得拆迁许可证以后,由他去跟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的谈判,由他跟被拆迁人签订一个拆迁补偿的安置协议,很明显,在这里面,拆迁的主体给他偷换成拆迁人了。
(四)征收、补偿截然分开
第四一个,在这个条例当中征收、补偿,它被截然分开了,第一呢,没有征收两个字,也没有对征收工作进行任何的规范,第二一个补偿,本来应该是在征收阶段来完成,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国家的征收私人的这个房屋,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收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强制收购你,收购的这个购字,实际上就是一个补偿,我在征收阶段我就要把这个补偿完成,可是这个条例呢,且不说征收这个问题它根本就没有规范,拆迁阶段由拆迁人跟被拆迁人谈补偿的问题,就把补偿这个环节,从这个征收阶段硬性地给它挪到了一个拆迁阶段,那么我们可以想像,拆迁人他的这个利益的一种驱动,使得他面对这个被拆迁人的时候,他是非常想尽快地把这个房子给拆迁掉,那么这样的话呢,这个房屋的这个拆迁很容易就会出现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的这个事情。
(五)存在法律上的冲突
第五的原因是拆迁人拿到的是政府同意我进行拆迁的一个许可证,被拆迁人,我仍然拿着政府发给我的一个房产证,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上,这是一个拆迁许可证,政府给的,房产证是政府给的,它们法律上存在着一种冲突。
而事实上也就造成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面对面的非常激烈的这样一个冲突。
(六)拆迁管理部门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
第六个原因,这个条例确实也规定了,被拆迁人如果对于拆迁人提出的拆迁方案不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拆迁人就可以向房屋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这个裁决,但是大家也可以从这里面看到,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是谁,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那么拆迁人又要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这个进行裁决,那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一个部门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在这样一个程序当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很显然会倾向于拆迁人。
小结
基于这六个原因,我们说我们要把这个条例给拆了,当然在里面,这个条例呢,我想补充的一点,这个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我们的《宪法》修正案是2004年通过,而到现在2009年,我们事后来看2001年的条例多多少少有点事后诸葛亮的味道。
但是这已经充分说明这六个方面的原因已经充分说明这个条例已经不符合时事的一种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要把它拆了,就跟拆一个危房一样。
因为它给被拆迁人带来的利益损害太大,那么基于这样六个原因我们要拆,拆一个条例容易,要建立一个东西不是很容易的,这个制度的这个更替过程当中,新的制度应该怎么来建设,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我想提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想。
三、对拆迁问题的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想
(一)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
第一个,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现在讨论比较多的就是,公共利益到底来如何来确定?
我想在这个问题上是可以说众说纷纭。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我的个人的想法应该是有法规列举加民主程序加司法程序这样一种模式。
首先法规列举是必要的,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列举公共利益的事项。
但是法规列举它是会存在问题的,那我们就希望在列举以外有一个程序,这个程序就是一个民主的程序。
由地方这个民众共同来参与来讨论,政府所提出来的这个建设项目到底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它公共利益的具体的指向是什么,它必须,政府必须一一地来说明,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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