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投资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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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八条:
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
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
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国家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以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一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以上清算包括:
(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
(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三)转移盈利:
(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
第十二条:
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
(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二)增加就业机会;
(三)提高出口;
(四)旅游工业;
(五)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
(六)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七)发展各省及农村;
(八)环境保护;
(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第十三条:
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第十四条:
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
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
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
(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五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所给予的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六章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宪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极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
柬籍法人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法人。
(二)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70年,期满可申请继续租赁。
土地的使用记载土地上的其他说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章劳动力的使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有权依照柬埔寨王国劳工法和移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和雇用柬籍和外籍员工。
第十八条:
投资者被允许依照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雇用外籍员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柬埔寨王国公民中难以找到的品行良好、有才能和专门技术的员工。
雇用此类员工,应附送其护照副本、文凭及简历。
(二)投资者有义务对柬籍员工给予经常性和适当的培训。
(三)对柬籍员工进行经常性得出进和提高,以使它们能晋升到高级职位。
第十九条:
外籍员工在纳税之后,可允许通过银行系统将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工资收入汇往国外。
第八章纠纷及解决
第二十条:
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
(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
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
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
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
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
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
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法应尽快颁布。
与投资法有关的三个附件及执行投资计划过程图示
附 件 Ⅰ
A 部 分:
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
1.农业生产
1.1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
1.2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
1.350公顷以上的蔬菜
2.畜牧业
2.11000头以上的家畜
2.2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
2.3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
3.水产业
3.1占地2公顷以上的孵化鱼苗场。
3.2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养虾场和其他各种水产的养殖场。
4.食品加工业及其有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4.1饮料
4.2食用油
4.3甜点
4.4肉制品
4.5乳制品
4.6水果和蔬菜罐头
4.7面粉类产品
4.8烘烤食品
4.9饲料
5.纺织厂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5.1纺纱厂和棉纺厂
5.2针织厂
5.3地毯纺织厂
5.4其他各种纺织品
6.成衣产品和其他各种纺织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家具和房屋内固定的装饰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7.1家庭用家具
7.2办公室用家具
7.3楼房用帘布合固定装饰品
8.纸类产品及有关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8.1种植造纸用树木种植园和造纸厂
8.2纸类
8.3胶合纸板厂
8.4纸板箱
9.化学产品及有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9.1各种化学原料,其中包括农用化学原料
9.2塑胶产品
9.3药品
9.4化妆品
9.5油漆及有关产品
10.橡胶产品和其他塑料制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1.皮制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2.各种金属类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13.电器与电子类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4.运输工具
14.1交通工具和替换零件
14.2飞机和替换零件
14.3水上建筑物和水上交通工具
14.4铁路运输工具和设备
14.5自行车和摩托车
15.修建桥梁与道路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
修建桥梁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与纯净水等)
16.开采矿物、金属、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7.生产机器和工业设备,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
18.生产用具
19.建酒店建三星级以上酒店
20.国际标准医院、国际标准教学大楼和职业培训中心
21.建为文化和艺术服务的基础设施
22.为环保工作服务的生产和营业活动。
B 部 分:
不鼓励性投资项目
1.各种商业活动
2.各种运输服务
3.免税商店
4.在国际标准酒店范围外的餐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各种按摩室
5.贸易中心
6.与新闻和宣传有关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
7.批发零售
8.专业性服务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增加下列两项)
9.电话服务
10.开发自然资源(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
附件Ⅱ 免交关税和赋税的项目
A.和面较关税和赋税的投资项目如下:
1.总产量最少有80%用于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特别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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