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资格面试演讲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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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庭审的标准,对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进行相对独立的法律判断,把指控的准确率作为办案的生命线;
其次,要成为引导侦查的行家,强化提前介入、追捕追诉和补充侦查等配合制约机制,圆满完成举证责任;
第三,要为案件的快侦、快诉、快审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减少退补和延期审理、用足用好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等等;
最后,鉴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主诉检察官还要扮演好法官之上的法官,用正义之剑,维护公正的天平。
作为公诉部门的业务核心,主诉检察官应该在主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展现驾驭各种刑事法律政策问题的才能;
在还原案件事实、纠正违法侦查、粉碎伪证翻供、驳斥歪理辩护的较量中树立检察职业的权威;
在打防结合和综合治理的协作中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改革要求淡化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作为公诉部门的业务领导,主诉检察官应当着重在拟定提审提纲、组织案件讨论、签发法律文书、制定庭审预案等关键环节上加强对助手的业务管理,在明辨是非的唇枪舌战和法理思考中把自己培养成专家型的检察人才,在监督、竞争、合作的氛围下打造一批职业公诉人中的精英骨干。
主诉检察官是责、权、利高度统一的法律职务。
自由裁量权的运作是一个严守办案规则、严把审批权限的过程。
处理好和检察长、检委会、科长的职权关系,关键在增强独立定案的信心,克服担心错案追究的保守心态。
当好主诉检察官,缺不了强烈的政治荣誉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离不开刻苦的理论钻研和丰富的实践磨练。
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必须象第一公诉人方工那样,不喜欢交际,远离诱惑,甘心寂寞,让距离产生公正。
我在设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试点方案时,把主诉检察官作为检察官序列中的最具专业含量的精英分子,把主诉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未来检察权运作的典型模式。
成为其中的一员,是我不悔的执着。
法学界曾经评价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是对抗和危机的产物。
面对法官手中的法槌,律师身上的法袍,我们用主诉检察官的名号,代表公诉人的威严,并且在仪式化的背后,强调名符其实的素质。
因为,他的职称,肩负着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他的胸前,凝聚着法律和检察职业的尊严。
第二篇:
主诉检察官责任制调研报告主诉检察官责任制调研报告公诉改革是公诉工作发展的动力和生命力,更是公诉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自从高检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组织了公诉系统认真论证与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支以主诉检察官为骨干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人队伍正逐步形成,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案、监督、制约和激励五项机制日趋成熟,其内在价值与预期追求——公正与效率初步得到实现。
一、我院主诉检察官现状我院取得主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共有5名,在审查起诉部门工作的主诉检察官有3名,占审查起诉部门人员总数的40%,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主诉检察官共审理各类案件196件,占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57%,其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61件,占总数的81%。
二、我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体措施1、实行高标准的主诉检察官选任机制主诉制改革的核心之
一是下放权力,强化责任。
但是放权首先要放心,因此选人是关键。
我院对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坚持“以人为本”、“宁缺毋滥”的原则,不能论资排辈。
我院在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上注意做到:
一是坚持严格的政治条件。
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工作中廉洁奉公;
二是坚持严格的学历基础条件。
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具备大学学历;
三是资历条件。
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有从事公诉业务工作的经验,业务素质较强,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论辩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四是坚持严格的选拔程序。
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参加上级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都合格的,方能具备聘为主诉检察官的资格。
经过选任我院共有5名同志被授予了主诉检察官资格,严格的选任条件与程序,确保了我院高标准选任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思路,一批年富力强、具有强烈责任心和事业心、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2、建立了运作有效的办案机制
一是明确放权。
规定除决定不起诉、改变强制措施、决定或撤回抗诉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外,主诉检察官有权行使办案中其它事项的决定权,有权签发起诉书等法律文书。
二是理顺主诉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主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关系。
规定主诉检察官有权在授权的范围内就有关案件和事项独立作出决定,部门负责人可以对主诉检察官提出建议,但无权改变主诉检察官的决定;
检察长、检委会改变主诉检察官决定的,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有按照检察长、检委会的决定积极履行职责的义务,但不对错误决定的后果负责。
三是保障主诉检察官应有的决定权,确保主诉检察官的权力落到实处。
通过放权,80%以上的案件减少了中间审批环节,办案效率逐步提高,自从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公诉部门案件平均审查时限大大缩短,由以往的16天/件缩短至2017年的9.5天/件,同时由于充分占有并支配了有效的办案资源,强化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使得整体办案质量得到不断提高,连续多年来我院法定时限结案率、办案准确率和出庭支持公诉率均达到了100%。
四是加强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的规范化建设。
一方面,加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本身的规范化;
另一方面,加强主诉检察官公诉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为此,我院制作了《公诉案件一审流程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一系列规范化文件,为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逐步完善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实行“三书”备案制度,由主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办理案件中的问题实施监督;
二是综合考评制度。
我院制定了《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公诉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等设计了具体的考核项目,要求主诉检察官办结案件的检察内卷在15日内要移送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接受评查,由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对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实行逐案跟踪考核。
在具体考评中,小到标点符号、文书用语、卷宗质量,大到适用法律、出庭水平,均给予了严格的考评,监督工作更加细致和全面,保证了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是使跟庭考核制度化。
我院要求主管检察长每年对每个主诉检察官都要至少跟庭考察一次,至少要主持一个庭审观摩活动;
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要对每个主诉检察官跟庭考察两次,至少主持两个庭审观摩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庭审观摩和跟庭考察情况报告。
4、积极完善主诉检察官的激励机制
一是在政治上给予信任,在业务上多压重担。
将绝大部分的重大、复杂、疑难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原郧西县石油公司经理余某贪污案、原郧西县农业银行副行长周某受贿案、原郧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颜某受贿、挪用公款案等交由主诉检察官承办。
主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政治上得到信任、权力上得到保证、意见受到尊重,均出色完成了任务,激发了主诉检察官们的自豪感和价值感。
二是在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通过市院的严格选任程序、提高聘任标准等方法,使主诉检察官成为高素质人才的象征,为主诉检察官的成长与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我院5名主诉检察官有4名已走上中层领导岗位。
三是注重提高主诉检察官的物质待遇。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我院一直积极争取上级院和县委、县政府支持。
目前,主诉检察官办案津贴已经部分落实,在公诉部门工作的每名主诉检察官年办案津贴为600元。
激励机制的完善,大大激发了主诉检察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
主诉检察官们已成为公诉工作的中坚力量,公诉工作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在社会上树立了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誉。
三、我院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1、未建立主诉检察官培训机制着眼于主诉检察官长远发展的需要,应当建立主诉检察官培训机制,近年来,上级院组织的主诉检察官培训较少,我院由于受经费限制,也未能组织主诉检察官的培训,目前我院在主诉检察官培训机制上面还是一片空白,使得主诉检察官综合素质难以继续提升,难以成为专家型、精英型的复合人才。
在今后公诉改革过程中,我院将逐步建立主诉检察官培训机制,促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发展完善。
2、主诉检察官津贴需进一步全面落实主诉检察官制度也必须遵循现代科学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责任是正确行使权利的保证,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障,利益是防止腐败、公正行使权力的长远之计,没有物质基础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毫无疑问是不完备的制度,由于我县经济水平落后、地方财力有限,主诉检察官津贴仅极小部分落实,主诉检察官待遇与其他检察官待遇并无较大差别,从而使主诉检察官这一重要职位缺乏吸引力,部分已在公诉部门工作的主诉检察官由于工作担子过重、业务压力很大,而个人价值又得不到充分体现,后来又调离了公诉部门。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这就需要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完善主诉检察官的相关待遇,落实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津帖,真正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我院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推行从开始的改革尝试到今天的初步运作,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这与上级院的领导与鼓励密不可分,与院党组的支持与配合密不可分,与借鉴兄弟院的成功经验密不可分,也与我们对于主诉制的发展方向充满信心与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
同时我们还认识到,我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各种配套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和完善,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主诉检察官队伍的目标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继续提高认识,不断更新观念、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将这项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第三篇:
主诉检察官选任现状调研报告为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和树立公诉人良好的社会形象,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建立主诉检察官定期考评、滚动选任、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
下面笔者就主诉检察官的选任谈一点拙见。
一、主诉检察官选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方法主要有:
1、资格或条件:
较好的政治素质;
担任检察官职务;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业务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
2、考试、考核。
一般有各检察院视情进行。
3、任期。
一般规定为两年。
但大部份检察院没有规定或没有严格执行。
4、特殊规定。
主诉检察官所在部门的领导为当任主诉检察官。
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律性。
从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职责看,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应高于一般检察官,在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上应严于一般检察官,那么任职条件必须与《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相一致,并在取得检察官资格的基础上参加比检察官更高层次的司法考试。
现主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检察官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低于《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如学历要求,很多检察院只规定为大专以上,明显与《检察官法》不符。
2、缺乏统一性。
没有规定主诉检察官的比例数,有的院6:
1,有的则2:
1。
主诉检察官的综合素质也极不平衡。
直接影响主诉检察官的形象。
3、缺乏规范性。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程序,直接影响主诉检察官的质量。
4、没有统一规定主诉检察官的任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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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诉 检察官 资格 试演 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