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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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兆瓦)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镇街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镇街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
根据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
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
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和市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普查。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国家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入户调查方式,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采用相关部门填报方式。
根据生活源锅炉清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市镇两级成立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人员和工作条件。
落实普查项目经费渠道,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完成普查准备工作。
制定完成我市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4月-12月):
2018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组织聘用工作。
2018年6月底前,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进行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2018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业务培训工作。
2018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核定。
2018年9月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1月底前完成。
2018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审核与汇总。
3.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2019年1月底前,普查数据经全市审查通过后建立形成全市污染源普查信息数据库。
2019年3月底前,配合国家、省、全市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编制评估报告。
2019年6月底前,完成普查档案整理和移交,在上级指导下完成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
2019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普查公报,按程序报批后发布。
2019年底前,实现普查成果在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内部共享,开展表彰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村分级负责,属地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市政府成立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建立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明确污染源普查联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鼓励按照《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号)要求,在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方案和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处理、现场监测、宣传培训、质量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手段,提高普查质量和效率。
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
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我市普查骨干的聘用和培训工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需要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方式以专家报告和多媒体汇报为主,培训内容主要是:
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
分源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质量控制;
普查档案;
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
软件信息系统的使用;
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宣传动员。
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普查宣传,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确保宣传效果。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发布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定期编制工作简报,适时公布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
五、部门分工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x政办字〔2017〕116号)、《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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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 第二次 全国 污染源 普查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