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交收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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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中厚板商品的注册商标。
第七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交易商申请、仓库核对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八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厂库保管后,由指定生产企业申请、厂库核对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九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仓库提取。
第一十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中厚板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中厚板入库
第一十一条中厚板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中厚板入库申请单》。
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品牌、材质、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中厚板符合中厚板(邯郸)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
(3)中厚板无明显破损、锈蚀;
(4)中厚板生产日期以《产品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准。
登记确认有效期见相应中厚板(邯郸)电子交易合同规定。
3.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5.仓库对入库的货物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计重,超出交易所规定的重量范围的中厚板不能进行交收(协议交收除外)。
6.仓库对入库的货物应分交易商、分生产企业、分材质、分规格进行堆放。
第一十二条《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待审核;
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中厚板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中厚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流通过程。
第一十三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交易所指定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
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对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填写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待审核;
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中厚板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的中厚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指定生产企业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流通过程。
第三章中厚板的交收流程
第一十四条中厚板的现货交收流程
中厚板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2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在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15,持有中厚板(邯郸)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牌号、交货状态、厚度、宽度、长度、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牌号、交货状态、厚度、宽度、长度、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牌号、交货状态、厚度、宽度、长度、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牌号、交货状态、厚度、宽度、长度、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16:
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4.16:
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15-16:
30的交收配对。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
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
15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30的交收配对
(1)16:
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16:
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具体的定轧交收申报信息
在D1交易日24:
00前,买方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向交易所提交具体的定轧交收申报信息、提货人信息和开票信息。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具体信息则以买方在系统中已提交的交收申报信息为依据进行交收。
(四)卖方向交易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1.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常规品交收申报
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向交易所提交完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日所有仓储费用;
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向交易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已生效的《厂库存货凭证》。
2.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定轧品交收申报、D1交收日16:
30配对成功的所有交收申报
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15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完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提交《仓库存货凭证》之后两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15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已生效的《厂库存货凭证》。
(五)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6:
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
2.D1交收日16:
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情况,通知买方准备可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
在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的后一个交收日16:
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可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
(六)交易所开提货单
在买方备足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已生效的《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提货单;
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已生效的《厂库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提货单。
买方凭提货单中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提货。
(七)交收商品在仓库的,买方办理提货、发货或者转存
1.买方应在交易所交易系统生成提货单后的两个交易日与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发货或者转存。
2.买方办理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提货码。
3.买方申请发货时,应在规定提货时间内与仓库协商后办理发货,手续及费用参照仓库相关规定。
4.买方办理转存时,应在规定提货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仓库存货凭证》。
(八)交收商品在厂库的,买方到对应厂库提货或与厂库协商发货
1.交收商品在仓库的,买方应在交易所交易系统生成提货单后的五个自然日内提完所有货物;
买方未在提货日期期限内完成所有货物的提货,买方需要向厂库支付赔偿金为:
赔偿金金额=0.3元/吨·
天×
未提的货物重量×
超过提货日期期限的天数。
2.交收商品在厂库的,买方未在交易所生成提货单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货物的提货,厂库有权转移货物的堆存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风险由买方全部承担。
3.买方办理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提货码。
4.买方申请发货时,应在规定提货时间内与厂库协商后办理发货,手续及费用参照厂库相关规定。
(九)卖方收货款
1.买方在交易所开出提货单之后的第二个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在交易所开出提货单之后的第二个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提货单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一十五条增值税发票
(一)若买方在交易所开出提货单之后两个交收日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20交收日前(含D20交收日)将完成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
(二)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D20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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