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案件诉讼期限大全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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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民诉》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第100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第108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第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公告送达
(1)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第92条)
(2)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第267条)
答辩期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民诉》第125条)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第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民诉》第127条。
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诉》第128条)
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1、2条,《简易程序》第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15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法院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民诉》第131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第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证据规定》第54条)
(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第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第19条)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第25、26、27条)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第57条)
开庭前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诉》第136条)
证据交换
(1)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第37条)
(2)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第38条)
提交新证据
(1)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第42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8条)
(2)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第44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0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第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第45、47条)
罚款、拘留
(1)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
(2)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
(《民诉》第83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第56条)
一审审限
(1)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第149条)。
(2)简易程序。
3个月。
(《民诉》第161条)无延长规定,如超过3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件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8条)。
(3)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民诉》第180条)
(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2)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第148条)
二、二审
上诉期间
(1)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2)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第164条)
(3)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第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1)当事人向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
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第166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审审限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第176条)
三、特别程序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第181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民诉》第182条)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民诉》第183、184条)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第185条)
3.认定无主财产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无主。
(《民诉》第192条)
4.确认调解协议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
(《民诉》第194条)
5.督促程序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第21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第216条)
6.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不得少于60日。
(《民诉》第219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第223条)
四、再审
再审申请期限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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