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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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评估评价;
现场考察评价;
结题验收;
绩效考核评价;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科技奖励评审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专家入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经济金融专家。
入库专家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的分类标准,填报个人学科和行业有关信息。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在科技相关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3、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4、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
5、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技术专家入库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或医疗机构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副高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曾经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2.企业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总负责人,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且业绩非常突出,经两名以上已入库且具有正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共同推荐的,可破格入库。
(三)战略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科技管理、相关战略研究的正处级以上管理干部,或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
(四)财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经济金融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并曾经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领域的课题。
第六条申请与推荐
(一)专家入库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进行。
入库专家原则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即可入库。
省外专家可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审定入库。
(二)申请人申请入库时须登陆山西省科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山西省科技专家信息表》,在线打印纸质信息表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后,应及时进行审定入库与备案,并将审定结果经山西省科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八条根据入库专家情况,应遴选出具有承担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能力的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以上职称。
(二)主持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曾经作为前三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省部、省院和省际合作机制,积极吸收省外专家入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依法依规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的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以及相关变化等重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和专家的选取
第十二条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专家遴选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作为专家使用申请单位填写山西省科技专家库专家使用申请表,明确评议方式、专家选取方式、专家选取标准、专家组结构、回避条件等,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规定遴选。
第十四条专家的遴选,采取随机抽取、指定以及随机抽取和指定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
原则上都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遴选专家。
随机抽取专家时,一次不能选全的,可再次随机抽取,直至选好为止。
因工作需要需指定某位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采用指定方式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邀请的专家必须是在库专家,且原则上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
第十五条开展重要决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或重大成果评审时,专家组中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省外专家。
第十六条专家遴选坚持回避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和部门以及理论和实践经验,专家组构成要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每位专家参加评审评估、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
第十八条遴选专家时应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两人共同抽取,并严格把握抽取的时间节点。
第五章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的专家及其信息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二)专家信息系统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声明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所有记录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
(三)专家库系统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根据使用情况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管理权限,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四)对入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建立专家信用评级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做好专家信用情况的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二十条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专家使用申请单位应当随时报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专家在参加相关活动中,不得泄露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从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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