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专家审批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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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和标记4
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6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相近工种对照表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4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参照GB/T12903《个体防护装备术语》、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写。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临沂新明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罗新军、高发虎、朱钰、刘桂法、李辉、于庆洋、王来忠、于新民、袁东泉、韩文志、郭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从业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多次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广泛争取意见后,制定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2010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
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分类。
既满足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又体现了山东省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分类指导的理念。
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的确定,一方面是依据GB/T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另一方面是根据山东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省内一些大型企业和部分企业特殊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适当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能够为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安全进行提供更大的保障。
本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
与典型工种相近的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A《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本标准中“n”表示使用年限,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903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
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选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和滤毒罐(盒)的有效性,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料制成的防护手套统称为“劳动防护手套”,各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护帽替代。
本标准中“护耳器”是耳塞、耳罩的统称,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从业人员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护具。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相应的坠落防护用品。
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应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或在其它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中央驻鲁单位、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制度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
图1 安全标标志标识
山东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一般劳动防护用的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标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限要求
当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或其它因防护性能降低不能再保护佩戴者安全的情况,应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因产业结构调整及从业人员素质与技能的提高,对劳动防护用品具备多功能防护的需求日趋提高。
但目前这些产品名称的定义和描述尚未规范,本标准中采取了按产品名称并列的方法。
在发放时可以按多功能组合的要求选用与采购。
对多功能组合的劳防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按其中使用期限最低的确定。
本标准对有关工种从业人员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和使用期限均为最低标准,根据同一工种在不同行业中作业条件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按需要增发其它护品或适当缩短使用期限。
检查、监督、处罚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监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应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依法查处。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序号
典型工种
使用期限(月)
其他
一般防护劳动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普通防护服
普通工作帽
普通工作鞋
普通防护手套
防寒服
焊工手套
电绝缘手套
防噪声耳塞(耳罩)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刺穿鞋
电绝缘鞋
防静电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胶面防砸安全靴
防静电工作服
防酸工作服
阻燃防护服
防坠落护具
安全帽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1
商品送货员
12
n
36
2
冷藏工
24
3
加油站操作工
18
耐油鞋12
耐油靴12
防静电布帽18
4
仓库保管工
5
机舱拆解工
6
农艺工
30
7
家禽饲养工
防水手套n
8
检验工
表B.1(续)
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带
9
水产品干燥工
10
农机修理工
11
带锯工
防切割手套n
铸造工
炉窑护目镜n
防高温面屏n
高温防护鞋12
防高温帽12
防高温手套n
13
电镀工
防化学护目镜n
防护面屏n
防酸帽12
防酸碱手套n
14
喷砂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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