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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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5、《余杭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崇贤街道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评估机构确定
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未登记建筑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以崇贤街道依法认定并经公示确定的结果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50%货币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取得崇贤街道办事处核发的《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二)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
期房安置。
安置地点崇贤街道旭润和府(杭钢紫元),安置户型面积有89㎡111.9㎡124.6㎡等,具体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
搬迁之月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户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就近靠原则执行;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选择就近上靠或就近下靠安置房;
安置房房号最终根据公开摇号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搬家费
1、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如下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
本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为22.5元/㎡·
月,搬家费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搬迁之月即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搬家费按一次计发。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月,搬家费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计算为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至收到拿安置房钥匙通知当月后6个月止。
因征收人的因素造成过渡期限延期的,超过时间部分(不含通知拿安置房钥匙当月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标准二倍支付。
安置房符合交付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家费按二次计发。
(四)征收补助及奖励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助2000元/㎡。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不足10万元的,货币补贴按照10万元计算。
(3)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或经依法认定后的面积不足48㎡(在余杭区内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入建筑面积)的按48㎡保底给予货币补偿。
给予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需提交夫妻双方无房查档证明原件、无农村自建房证明原件及未享受保障类住房政策的证明原件。
(4)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5)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户;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最高奖励7万元/户(共4天,第1-2天奖7万元,第3天奖5万元,第4天奖3万元),按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奖励2万元/户(每延迟一天腾空,按5000元/天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
被征收人未按相应的时间进行评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出钥匙的,取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1)可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原有建筑面积+安置房为高层的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低于5㎡的按5㎡计算)+优惠扩面部分。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余杭区内另有住房的,包括农村自建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按48㎡进行保底安置。
(3)安置房为高层可增加10%的面积部分及按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部分按1200元/㎡结算。
保底安置的被征收人属于困难家庭的(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无需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按48㎡保底安置后,增加面积不足5㎡的补足5㎡;
增加面积超过5㎡的,不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4)具体安置房源结算政策:
A、安置房限优惠扩面20㎡(含20㎡)。
优惠扩面价格1—10㎡(含10㎡)部分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毛坯价的40%,按九层为基点,楼层每加一层增加50元/㎡,楼层每减少一层减少50元/㎡;
扩面价格11—20㎡(含20㎡)部分的中间价为安置房第九层毛坯价的60%,按九层为基点,楼层每加一层增加50元/㎡,楼层每减少一层减少50元/㎡。
根据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毛坯价购买,以第九层为基点,结合楼层差价基数计算;
安置房面积扩面不足部分,按安置房毛坯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补差。
B、如安置房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需支付新旧房屋差价的50%进行结算;
如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安置房价值(产权调换部分),按实结算新旧房屋差价。
C、可优惠购买车位15万元/个,限购买一个。
D、如安置房为精装修交付的,被征收人需按实结算安置房屋装饰装修价值。
(5)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最大面积,不能满足安置的:
A、被征收人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年3月2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及2017年3月2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确定的住房限购政策内具有购房资格的,可以选择两套安置房,安置总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原有建筑面积+可以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可以优惠扩面20㎡就近靠原则配比,因房屋不可分割因素,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毛坯价结算。
B、被征收人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7年3月2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及2017年3月2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确定的住房限购政策内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仅可选择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原有面积和安置房扩面不足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毛坯价扣除优惠扩面价格后进行回购。
属于上述A类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B类型方案进行安置。
(6)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一次性补助8000元/户。
被征收人入住后须向安置房所在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7)配合征收签协且按时腾空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每户每月奖励500元,时间计算为12个月。
(8)被征收人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的,奖励1万元/户;
3、其它
(1)对被征收房屋原有的储物间或经崇贤街道认定为临时建筑的房屋按重置价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最低不低于2000元/㎡。
(2)未登记建筑面积经崇贤街道依法认定、确权后,属于合法建筑面积的,征收补偿安置时须扣除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规税费。
(3)对房屋原有结构中有阁楼的,并有永久性上人楼梯且无产权的(属政府相关部门立面整治增加面积的除外),净高度在2.1米(含2.1米)以上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净高度在2.1米以下但在1.2米(含1.2米)以上按重置价的50%进行货币补偿;
净高度在1.2米以下按重置价的25%进行货币补偿。
(4)被征收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按以下细则实施:
A、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由房屋产权人本人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产权人需提供连续缴税证明),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B、如无法达到上述第A条中规定的要求,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需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征收人补助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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