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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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品越过船舷时完毕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送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需要撤回告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步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撤销:
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1)应当是可以撤销要约(写明了要约有效期限或明确表白要约是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
)
(2)撤销告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告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一定比例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规定补偿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来,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事情,导致合同基本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容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
货品装船后签发,以早于货品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提单。
15.预借提单:
货品尚未所有装船或货品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状况下签发提单。
16.委付:
指在推定全损状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品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祈求获得所有保险金额。
17.代位:
当货品损失是由第三者导致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补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权利。
18.汇付:
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依照汇款批示汇交给收款人一种付款方式。
19.托收:
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一种支付方式。
1.国际经济法渊源:
国际经济公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不成文原则和规则),调节涉外经济关系国内立法,判例,学说。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A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运用、保护。
2.国家对其境内一切经济活动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
B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加经济活动、分享利益。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经济关系中,不但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当给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有利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平等。
C国际合伙以谋发展原则。
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合伙,尊重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发展权。
加强国际合伙谋求发展。
3.国际经济法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一方面必要具备普通法律能力,涉及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另一方面应当具备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权利能力和资格。
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范畴。
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豁免问题:
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涉及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批准,不得在她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批准,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是指无论国家从事是公法上行为还是私法上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当予以豁免。
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公法行为予以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可以援引国家豁免。
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
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状况下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限度来让母公司负某些或所有责任。
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自主性由于母公司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导致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直接负责任。
此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行为会产生不公正成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当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
8.跨国公司管辖冲突:
(1)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管辖优先。
(2)域外管辖权行使应有合理根据。
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她国主权。
(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9.《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合用范畴:
(1)合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货品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成员国或着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合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如下几种买卖:
a.货币、股票、票据、其她投资证券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买卖c.电力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货品买卖。
e.卖方重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她服务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销售。
G.依照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买卖。
(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有效性问题。
不调节买卖合同引起货品所有权问题。
不调节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与否承担责任问题未加规定。
10.要约有效:
(1)向特定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必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1.承诺生效: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与要约内容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要到达要约人才生效。
12.要约消灭:
即要约失效。
(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回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13.卖方义务:
交付货品、提交关于货品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要符合合同所规定数量。
质量、规格。
货品合用于同一规格货品普通使用用途。
合用在订立合同步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特定目。
应与样品和阐明书相符。
按照通用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品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货品必要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祈求货品)
14.倾销成立条件:
1.来自外国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导致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建立3.两者间具备因果关系。
15.构成共同海损条件:
1.的确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要是故意识、合理4.必要是非常性质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支出必要有效果。
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成果
16.保险人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错导致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此前,被保险货品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导致损失4.被保险货品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送迟延所引起损失和费用。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合同订立后来,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行为表白其回绝履行大某些重要义务。
班轮运送:
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货品运至指定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合同。
航次租船: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所有或某些舱位,装运商定货品,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商定运费合同。
定期租船: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船舶,承租人在商定期限内按商定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合同。
光船租赁:
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船舶,在商定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调节提单三大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恰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
有17项免责事由。
3.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货品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
4.承运人补偿责任限额。
5.运送合同无效条款。
6.托运人义务。
7.诉讼时效为一年。
《维斯比规则》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后证据。
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批准可延长。
3.提高补偿限额。
4.增长了集装箱条款。
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合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
6.规定了承运人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合用责任限制。
7.扩大公约合用范畴。
《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责任期间。
“接至交”期间。
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错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错责任制。
3.增长了迟延交货补偿规定。
4.提高了承运人补偿责任限额。
5.增长实际承运人概念。
6.规定了保函效力。
7.货品范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
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
8.增长了管辖和仲裁。
9.更为明确规定合用范畴。
实际全损:
货品所有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推定全损:
货品实质上未达所有损失或灭失,但货品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地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
共同海损:
海上运送中,船舶,货品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故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导致某些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故意合理行为,特殊牺牲和费用,办法有效果。
委付:
保险标物导致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物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祈求保险人补偿所有保险金额法律行为。
代位:
保险标物损失由第三者导致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错责任方提出补偿权利。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区别
1、委付合用于推定全损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合用于所有损失或某些损失理赔后;
2、委付是将保险标物所有权及其她关于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获得向第三者追偿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获得保险标物所有权和其她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为前提。
平安险:
自然灾害导致单独某些海损不赔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导致某些单独损失
一切险:
水渍险+普通附加险
保险人除外责任:
1,2.3.4.
国际允许合同:
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合同。
允许合同特性。
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区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
独占允许:
排她允许:
交叉允许:
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商定,将各自技术使用权互相互换,供对方合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她,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免费。
专有技术:
未公开,未获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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