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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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接报
3.3报告时限
3.4报告内容
3.5其他报告
4.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4.1应急响应
4.2现场处置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4.4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4.5信息发布
5.保障
5.1技术保障
5.2物资保障
5.3资金保障
5.4预案保障
5.5宣传与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6.3预案解释部门
6.4预案实施时间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和规范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达到有效预防、科学处置、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食物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家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
1.4.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4.3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
或出现死亡病例。
1.4.4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行使卫生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组建食物中毒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开展队伍培训与演练,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核定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和级别,提出启动预案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等。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参与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并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食物中毒信息的网络直报质量进行管理,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食物中毒样品(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确定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开展健康教育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对接诊食物中毒患者的监测报告,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
3.1.1责任报告单位发生食物中毒的事件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收治中毒病人的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
3.1.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单位法人。
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当地食物中毒接报机构。
接报后,按照谁接报谁负责的原则,要详细询问和登记食物中毒情况,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
同时要根据报告者提供的信息,对事件进行核实。
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
3.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2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示,组织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核实情况。
如果明确不是食物中毒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
如不能排除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组织专家对事件定性、定级,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3.4.1初次报告。
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发生中毒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物及中毒症状等,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3.4.2进程报告。
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进程报告,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进行网络直报。
3.4.3结案报告。
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2小时内,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汇总和评价,进行网络直报。
同时将书面报告,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防治和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结果及分析和讨论,成绩与问题、建议等,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控制决定等执法文书,监测记录、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总结报告等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归档保存。
3.5.1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5.2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
3.5.3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4.1.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相应级别的响应,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卫生局应当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技术指导。
省卫生厅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1.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设区的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设区的市卫生局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相应级别的响应,组织市级专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共同进行现场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
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根据需要向本省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1.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厅应急响应
省卫生厅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并核实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响应,迅速组织协调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按照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部报告。
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由省卫生厅向国家卫生部请求技术支持。
4.1.4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家卫部启动应急响应。
4.2.1医疗救治
临床医护人员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
在用药前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等标本,以备送检;
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4.2.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要求,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初步判断是否为食物中毒及中毒类别。
4.2.3卫生执法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4.3.1终止条件
中毒食物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3.2终止程序
⑴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家卫生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⑵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厅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部报告。
⑶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设区的市卫生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⑷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食物中毒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4.4.1结果评估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应急处置的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总结经验与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4.2封存物品、场所处理
对被封存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在封存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属于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贪污予以销毁或监督自行销毁;
(2)属于未污染且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相关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予以解封。
(3)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4.4.3行政处罚
调查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对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
对受害者的赔偿等,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由省卫生厅或授权的设区的市卫生局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5.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
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救治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5.1.2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食物中毒信息网络;
建立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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