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长培训讲座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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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杜绝功利主义。
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为显示自己能力的舞台,不要把法庭作为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平台。
有的律师为了炫耀自己的口才,明明罪轻的案件硬是按无罪走,他们这样做也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
案例:
某高官受贿案。
(二)对社会的责任
1.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
律师不可以调词架讼,扩大社会矛盾。
2.要做履行合同的典范,诚实信用。
3.在立法、执法上,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立法中出现的漏洞,我们有义务及时通过写文章、开会等各种方式,反馈给立法机关。
对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是腐败问题另说,那是纪检的问题,对于执法中本身存在的其他固有的问题,我们也有义务去呼吁完善法制、完善执法。
“四化”:
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技术问题细节化。
二、接待客户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穿着打扮:
西装领带,职业套装,保持“三色原则”。
办公室的布置:
让客户觉得像是律师的办公室。
第一次见客户,没有极特殊的情况,应该在律师事务所,而不要在饭桌、酒吧、咖啡厅、茶座等地方。
(二)“五不”
“五不”:
(1)不承诺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私下收费
(4)不贬损同行
(5)不签风险代理合同
我们在操作中要注意这“五不”,规范操作:
签约;
收费;
开发票;
办理委托手续。
这是面对委托人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
同时要注意:
签约要一审一签。
三、案卷
1.封面
2.目录
3.委托合同
4.合同签约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并有客户签字
6.委托书,并有委托人签字
7.起诉意见书
8.起诉书
9.辩护词
10.会见被告人的历次会见笔录
11.被告人的口供
12.证人证言
13.鉴定材料
14.办案的记录、照片
15.工作中的笔记
16.本案媒体报道
17.办案心得
办理一个刑事案件,要做两件事:
(1)列大事年表;
(2)画几何图。
四、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在会见被告人的问题上,现在仍然存在着“两法冲突”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见律师,警察可以在场。
北京的规定,现在警察已经可以不在场。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拿着“三证”——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这样的“三证”随便会见被告人的做法,被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实际可操作性。
所以《律师法》里所规定的拿着“三证”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被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行不通。
问题不在于律师,也不在看守所,在全国人大,在公安部,这些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所以,就北京来讲,除了这“三证”以外,还要有批准律师会见的一套手续,你还是要找侦查机关、办案机关去拿那个批准会见非涉密案件的委托书,这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是必不可少。
到看守所会见被告,北京已经规定可以一个律师会见了,取消了陪同律师会见制度,外地还不行。
外地的律师很多地方仍然需要两个律师才可以会见。
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我们在会见被告的时候,如果有警察在场,我倒还放心一点,我现在不放心的是没有警察在场。
律师的自由度和律师的风险是紧紧联在一起。
被告人突然拿出一张纸条叫你带走,如果有警察在场,他不敢这么做,没警察在场特别是一对一的时候,怎么办?
没有警察在场,不等于没有摄像探头在场,而且摄像探头全国各地看守所基本都有,但是摄像探头只是在录像,并没有人真正盯在那儿看,所以这个录像录下来了之后,要保留一段时间。
你给被告人一张纸条,被告人给你一张纸条,内容摄像探头拍不出来,但是摄像机会把这个记录全都记录下来。
如果有一天,这个案件发生了串供,其实你这个纸条跟串供没有关系,但是司法机关要来查你的时候,就会到看守所去查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见过几次,然后把特定的这几次的录像调出来,一调出来这时候他们来看,就会看见摄像机如实地记录了你和他之间曾经有过纸条的交接。
这边发生了串供、毁灭证据的情况,这边摄像机的探头里拍下了你跟被告人之间交接纸条的行为。
不管是不是构成犯罪,犯罪嫌疑是不是构了?
家属为了跟被告人取得联系,花重金买通看守所的警察,帮他们传递消息,帮他们转移证据,这是经常的事情。
但是,无论是警察还是被告,他能承认这是真实的吗?
他只能推到律师头上,因为只有律师是合理合法会见他的,他不推给你律师推给谁?
有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他是这样考虑问题,他不从你律师执业考虑问题,我花钱请你做了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让我弟弟放出来,就OK了,至于你因此执照被吊销,因此终止了职业生涯,因此身陷囹圄,跟我有什么关系,反正我是给了你钱的。
有的客户实际上,别看他满脸堆笑着付钱,他脑子里对你个人的事业、前途、执业安全,他是不作考虑的,反正我给你钱了,不惜把你一次性消费掉。
我说的这些将来你们在职业中慢慢体会,有好人,也有委托人不是好人。
所以,当我有一个被告人要我传一些纸条出来,我拒绝,很快家属就知道被告人传纸条让我带出来被我拒绝,他们是怎么知道的?
他们是通过其他一些渠道知道的,是狱中的被告人和家属有其他渠道取得联系。
所以狱中被告人马上就告诉了家属:
“有一个纸条让钱律师转出来,钱律师不转。
”结果跟我谈话就带有一些责备我:
“为什么不这样做?
”我说:
“这是低级错误,这种错误我们绝对不犯,怎么能这样做呢,我这样做太滑稽了,看守所是不能带出任何纸条的。
”我一口回掉了,结果家属就说:
“早知这样,还别找这样的大牌律师,找个小律师就完了。
”什么意思?
只要找个小律师,是不是小律师就可以给他传纸条?
传了纸条的小律师被逮着把律师执照给吊销,他会觉得无所谓,因为他花钱了。
这样的心态,就是我们作为执业律师要防止的一种心态,所以绝不能取巧,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不能过分善良,超越法律底线。
比如说,现在通常情况,被告人家里有七八十岁的老父老母瘫在床上,兄弟姐妹不敢让他们知道这个人吃了官司,所以往往这样讲:
他出国了。
结果老爹老妈说:
“通个电话也好啊,到了春节总该跟家里说一声。
”所以家里就千求万求,就让瘫痪在床的老母听儿子一句话的声音就行,尤其是女律师经不起人家的求,把手机拿给人家,拨通了。
“你赶紧给老妈说两句,就说你在美国挺好的,糊弄一下老人。
”很多女律师心软,也包括男律师、年轻律师,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通完电话出来,警察在门口等着呢,手机、律师执照留下,要么人也留下。
你的这个善良造成的结果,轻则把执照扣下让律师协会拿走,重则还有其他问题。
如果被告在电话里突然说出了两句转移证据方面的话,怎么办?
我们挡都挡不住。
“我跟我老妈通两句”,“再叫我兄弟”,“兄弟挺好的?
赶紧把床底下的那个箱子给扔了”。
就这一句话,手机是我们律师提供的,吃不了兜着走。
所以,防不胜防。
因此我们只有在执业中严格要求自己规范,不能够传纸条,不能够借用手机,这一切必须做到一丝不苟,这不是说我们律师古板,是我们为了保护自己。
在这方面,还有一条,会见被告是要做笔录的,这个笔录家属有可能会看。
严格意义上讲,你自己会见被告人的笔录,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说不能看,但是有些转话、传话你不要特定的记,防止里面有暗语,比如“左边的第三颗牙不疼了”,像这样特定的语言的传话我们不要做。
“家人都很好的,身体也挺好的,学习成绩还不错,你放心好了”,这样的话可以转,但有些特定的话不能转。
前些年看过美国一本小说,叫《天使的愤怒》,讲的是一个女律师,那个女律师是主人公,叫詹妮佛·
帕克。
她刚当律师的时候接手的第一个案件,就是把一个小信封转交给自己的当事人,她也不知道,就把这个信封转交给了在押的被告人。
被告人打开一看,这信封里是一只死掉了的鸟,被告人一看到这只鸟,立即就翻供,立即就态度大变,坚决和司法机关抵抗。
因为是黑社会转过去的这只死鸟,意思就是你要是配合司法机关,你就会像这只死鸟一样。
而这位年轻的美国女律师没有经验,什么都做,结果马上就受到司法审查,虽然最后并没有怎么处理她,但这就是没有经验造成的。
我们同样,在职业生涯中,我们没有经验,因为在我们接触案件的时候,我们只知道冰山的一角,我们并不知道案情的全部。
而且很多时候,我们的被告人、当事人在见到我们律师以后,并没有说实话,他只告诉你对他有利的话,而没有告诉你对他不利的话。
当你偏听于他的这一面之词的时候,你很难下结论,或者你听了他的结论,你就觉得他是无罪的。
但事实情况是,我们还看不到案卷的全部,在侦查阶段我们看不到案卷,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也基本看不到案卷,做不到《律师法》所达到的水平。
这个时候我们很难下结论,尤其是家里人跟他之间在看守所或者其他秘密渠道的信息的沟通,我就觉得这样做很不好。
所以我在这里讲,做好笔录,规范地操作,不必过早地对案件下结论。
你只要会见完当事人,家属马上来请你吃饭,有一串话等着你,这时你说出来的每一句话,你是言者无意,人家听者有心,甚至人家都带着小录音机。
所以在这种时候,我们办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我们跟当事人的谈,跟被告人的谈,我们完全是从职业角度,不是从私人朋友的角度。
虽然经常刑事案是人情案,是私人朋友帮忙,但帮忙归帮忙,但凡你接了这个案子,你是职业律师,为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你一定要回到职业的定位的生涯上来。
这是我想讲的对待当事人的问题。
五、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补充一条:
对于我们办理的案件,有时候我们不能只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我们要注意网上搜索一下,看看媒体、网上的相关报道、背景资料,有时候反而比当事人、家属讲的更客观,更实事求是。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当我们的手续交到检察院以后,我们就作为辩护人,确立了自己的辩护的职业定位。
我们可以去做调查取证,然后我们拿了起诉意见书了,对这个案件指控的大方向有了最基本的了解。
因此,我们可以访问证人。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跟检察官沟通了。
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在阅卷权的问题上,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从检察院见到案件的法律手续和鉴定书,按《律师法》的规定,可以见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也就是说,按《律师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从起诉书我们应该能够拿到被告人的口供和主要的证言,但是这一条在执行中,各个检察院的掌握各不相同。
第一,是不是五份口供都给你看,还是五份口供只给你看一份,意思意思就得了,三个证言是不是给你看一个,意思一下也就得了?
而且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半月,如果加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回来还有一个半月,全加起来时间用足,审查起诉阶段有长达6个半月,这还不算在途的时间。
如果是这样的话,有些检察机关就钻空子,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将结束,马上就要诉到法院的时候,他才给你看案卷材料,给你看一点笔录,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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