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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
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
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6、“五刑”:
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
墨刑,见3;
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
大辟,指死刑。
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7、“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要求审理案件时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情况。
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8、非眚:
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
所谓“眚”指过失;
非眚,即故意。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9、惟终:
指惯犯。
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10、质剂:
西周的买卖契约。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11、傅别:
西周的契约。
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12、“六礼”:
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对后世影响很大,中国古代聘娶婚嫁源于此。
13、“七出”:
西周解除婚姻关系七条理由,也可称“七去”。
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中任何一条休妻。
这七条理由是: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14、“三不去”:
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
男方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
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后富贵的.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简答题。
1、简述夏商的王位继承制度。
在古代,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超过财产的继承。
在夏商,王位继承制度是兄终弟接与父死子继并行。
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
若无弟,则传给其子。
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接,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这一制度影响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成。
2、简述西周时期的礼的主要内容。
西周时期,周礼实际上对社会起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
从具体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礼仪;
“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礼仪。
4、简述西周时期“五刑”制度及“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五刑”制度沿袭了夏、商以来主要内容。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
前四者为肉刑,大辟为死刑。
...略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5、简述西周婚姻制度中的“六礼”制度及《吕刑》的主要内容。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凶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
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吕刑》原本今也失传。
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
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
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主要内容是:
记录了“五刑”、“五罚”、“五过”的有关内容。
。
所谓“五刑”,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
《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很多,达三千多条。
“五罚”即赎刑。
如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刑。
分为五等。
“五过”,即赦免。
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因此可以赦免。
(三)、论述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
“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历史意义:
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直接指导作用,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
1、“铸刑鼎”事件: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
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3年后,晋国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晋国的成文法。
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把法家学派思想主张与秦国的“富国强兵”目标结合,以法律发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社会领域,使秦国迅速强大,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革命。
3、竹刑:
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正式法律。
4、《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战国李悝在总结春秋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二)、简述题
1、简述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法家学派的鼻祖。
公元前五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的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魏国情况制定了《法经》。
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重要地位。
2、简述邓析及其《竹刑》。
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
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后邓析因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3,简述商鞅变法的过程及主要内容。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
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
主要内容:
一是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
颁行全国,励行法治。
从此,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
主要内容:
一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二是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统一度量衡制度;
三是按户口增收军赋。
(三)、论述题
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共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其次,《法经》立法技巧已走向成熟,可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
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
(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正式法律。
(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具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一,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第二,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标志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第四,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并标志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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