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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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业务准则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
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
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
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鉴证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等。
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报告时,应当与鉴证报告明确区分。
为避免使用者混淆,相关服务业务报告应当避免出现如下情形:
(l)暗示遵循本准则或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2)不适当地使用“审计”、“审阅”、“鉴证”等术语;
(3)含有可能被合理误认为是鉴证结论的陈述。
(二)部分适用本准则的情况
一项鉴证业务可能是某项综合业务的构成部分。
例如,与企业并购相关的业务可能包括对历史财务信息和预测性财务信息发表鉴证意见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本准则仅适用于该业务中与鉴证业务相关的部分。
(三)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的情况
如果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但在其他所有方面符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或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可以协商运用本准则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中应注明该报告仅供责任方使用。
三、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在承接业务时)。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鉴证报告要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鉴证业务要素
鉴证业务旨在增进某一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
注册会计师通过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价某个鉴证对象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当的标准,并出具鉴证报告,从而提高该鉴证对象信息的可信性。
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1.三方关系。
三方关系人分别是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或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
2.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财务或非财务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系统与过程、行为等。
不同的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
3.标准。
标准即用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4.证据。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
5.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鉴证对象信息(或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适当的标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发表能够提供一定保证程度的结论。
本准则的第四章至第八章分别对鉴证业务的五要素进行详细说明。
五、与鉴证业务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这两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其中,应有的关注是指专业人士对其所提供服务承担的勤勉尽责的义务。
应有的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鉴证业务,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收集和客观评价证据。
(二)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制度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
(l)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目前,财政部已发布两个质量控制准则,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前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规范,适用于包括鉴证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
后者从执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层面上进行规范,仅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这两项准则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以及本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鉴证业务的定义与目标
本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鉴证业务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定义、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并区分不同类型的鉴证业务。
一、鉴证业务的定义
本准则第五条第一款对鉴证业务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上述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l)鉴证业务的用户是“预期使用者”,即鉴证业务可以用来有效地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2)鉴证业务的目的是改善信息的质量或内涵。
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程度,即以适当保证或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为主要目的,而不涉及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议;
(3)鉴证业务的基础是独立性和专业性,通常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来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独立于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4)鉴证业务的“产品”是鉴证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该结论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予以传达。
二、鉴证对象信息的定义
本准则第五条第二款对鉴证对象信息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
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
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三、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涉及的关系人不同(相关服务通常只涉及两方关系人,即客户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而鉴证业务通常涉及三方关系人,即责任方、预期使用者及提供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2.业务关注的焦点不同。
相关服务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信息的生成、编制或对如何利用信息作出决策提供建议;
而鉴证业务关注的焦点是适当保证和提高鉴证对象信息的质量,通常不涉及信息的利用。
3.工作结果不同。
相关服务的工作结果不对信息提供可信性保证;
而鉴证业务的工作结果是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提出结论,该结论能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某种程度的可信性保证。
4.独立性要求不同。
相关服务通常不对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提出独立性要求;
而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鉴证业务中的其他两方。
下面,我们以财务报表审计作为鉴证业务的例子,以代编财务信息作为相关服务的例子,对两类业务进行比较(见表1)。
表1鉴证业务与相关服务的区别例解
业务类型
区别
相关服务
(以代编财务信息为例)
鉴证业务
(以财务报表审计为例)
业务关系人
只涉及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管理层)两方关系人
涉及注册会计师、责任方(管理层)和预期使用者三方关系人
业务关注的焦点
财务信息的收集、分类和汇总
财务信息的质量
保证程度
不对财务信息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
独立性要求
不对独立性提出要求,但如果不独立.应当在代编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要求注册会计师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
报告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与代编财务信息相关联,需要出具代编业务报告,但在报告中不提出鉴证结论
以书面形式提供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就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提出鉴证结论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某项业务是适合作为鉴证业务还是适合作为相关服务时,应当根据执业准则的要求,着重考虑客户寻求服务的目的。
如果客户的要求只涉及信息的编制和利用或就某一事项寻求建议或意见,那么注册会计师将此业务作为相关服务是恰当的。
但是,如果客户需要注册会计师对特定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供保证,则此业务应当作为鉴证业务。
四、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本准则第七条第一款指出,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这是按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来分类的。
本准则第七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对这两类业务进行了说明。
第七条第二款指出,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第七条第三款指出,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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