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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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5条,国家局3号令第13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4条等相关条款。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2-3名员工,查培训档案建立、培训学时等合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27条,30号令第34条。
从职工花名册中随机抽取1-2名特种作业人员,查持证上岗,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建立情况。
(可与专家现场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互印证)
2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购买、发放及监督从业人员使用等情况。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露天坑下普工应配备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42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1条、《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查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
现场抽检作业人员核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及佩戴情况。
3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计划;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护协议签订;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等。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备案。
查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查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指定情况。
查应急救援救护协议签订情况。
查是否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78、79条、省政府260号令第23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38条。
查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查成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查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4
外包工程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国家局62号令第8条。
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
证照及
建设程序
证照
营业执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是否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国家局20号令第21条、28条。
查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安全生产法》第28条、29条、30条、31条;
国家局36号令第4条、7条、12条、23条。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中所附的采矿许可证与企业提供的现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两个进行比对,并通过查看图纸、开采现场等判定露天矿山开采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6
职业健
康检查
查体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全部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化学因素:
汽油、氮氧化物、氨查体周期1年,一氧化碳、硫化氢3年;
粉尘:
矽尘Ⅰ级作业2年、Ⅱ级及以上1年,其他无机粉尘(电焊烟尘)Ⅰ级作业4年、Ⅱ级及以上2~3年;
物理因素:
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
8h等效声级≥80dB,<
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
特殊作业人员:
电工、压力容器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
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从接害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3人询问查体情况。
7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8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定期检测
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
查看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9
超标处理
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
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初次申报
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11
变更申报
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12
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应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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