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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政策生育率=(符合生育政策的出生人数÷
总出生人数)×
100%
5、政策外出生多孩率=(政策外出生多孩数÷
总出生人口数)×
(一搬不超8%)
6、人口性别比=(男性人口数÷
女性人口数)×
100)
要分孩次算
其中:
一孩出生比例=(出生一孩数÷
总出生数)×
100%
二孩出生比例=(出生二孩数÷
100%
正常值:
103-107
(三)常住人口表1应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
1、婚出人口,可以减少常住人口数,但不会减少户籍人口数。
大部分乡镇只录婚出信息,没录迁出信息,导致全县户籍人口数一直居高不下。
(婚出人口户籍未迁出的,一但查出,算为漏报。
)
2、新生人口必须在出生上报模块中录入相关新生辅助信息,否则,会导致期内出生人口中不统计入报表,造成期内出生人口漏报。
补救的方法:
在人口信息模块中查询期内出生人口数与出生信息模块的期内出生人口数对比分析,人口信息模块中多出来的数就是未上报出生人口信息。
3、系统中查询的期内出生人口等于常表1中总出生人口加流表3中流入不满半年出生人口加流表6中流出超过半年出生人口。
4、训练掌握统计口径,正确录入政策属性,如除合法收养的新生人口录入PIS系统时,必须登记为政策外,否则,便成为政策外漏报。
二、常住人口表2
本表统计对象为辖区常住人口育龄妇女及相关避孕信息(统计包含流出半年以内的育龄妇女)。
(一)栏目间逻辑关系
4≥5,6≥7,13≥14,19≥20,26≥27,2=3+4+6+89=10+16+22+26+28+29+30+3110=11+12+13+1516=17+18+19+2122=23+24+25
(二)统计口径及对象
1、成员的年龄大于等于15周岁,小于50周岁并且为性别为女;
2、按常住人口的定义进行统计。
(三)学会以下几个率的计算
1、无孩妇女比=
2、一孩妇女比=
3、二孩妇女比=
4、多孩妇女比=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使用一孩妇女比大致定性地判断一个地区当前计划生育总体的发展水平和工作基础的牢固程度。
一孩妇女比
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
15%
15~20%
20~30%
30~40%
>
40%
放任自流
刚刚起步
爬坡阶段
有一定基础
有较高水平
5、综合避孕率=
(综合避孕率一般应小于85%)。
6、已婚育龄妇女比=
7、育龄妇女比=
因为是统计常表所以总人口数是指常住人口数。
(低说明新婚漏报严重)
8、无措=2–3–10–16–26
(注:
无措不等于手术库存数)。
无孩或一孩女扎或男扎的请严格核对。
(四)常住人口表2应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
核对一孩和二女户结扎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核对的方法:
在PIS报表中双击进入在对应信息,逐户核对。
三、常住人口表3
本表统计对象为辖区内未落实各种相应避孕措施的常住人口和流出半年以上户籍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成员的现有子女数等于1,避孕种类不是上环、男扎、女扎或皮埋;
或成员的现有子女数大于等于2,避孕种类不是男扎、女扎;
成员的年龄大于等于15周岁,小于50周岁并且性别为女。
(一)横向逻辑关系:
1=2+3+45=6+106=7+8+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14=15+18+22+26+302=7+11+16+19+23+27+313=8+12+17+20+24+28+324=9+13+21+25+29+32
2、纵向逻辑关系:
(三)理解各栏目的真正含义
1、暂无配偶无避孕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小计等于月末日的常住人口和流出半年以上户籍人口中,避孕状况等于无措,避孕特殊类型为离婚、丧偶、男在押、女在押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2、其它栏表示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无避孕措施的一孩、二孩、多孩人数,常住人口手术库存数等于其它栏减去流动人口手术库存数(可用查询的方法)
3、手术库存=无避孕措施“其它”栏+采取其它措施“无特殊原因”栏(“30+10”)。
4、手术库存的查询方法(分为常住人口手术库存、流出人口手术库存):
可以直接从PIS报表中点击“其它”栏和采取其它措施“无特殊原因”栏小项目,导出电子文档,筛选常住和流出手术库存。
(应注意流出不满半年的属于常住)
(四)常住人口表3应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
1、登记特殊选择、禁忌症或45周岁以上时,避孕状况录为“其他”,未采取相应避孕措施录入“特殊选择”、“禁忌症”或“45周岁以上”,避孕状况不能录为“无措”,未采取相应避孕措施录为“特殊选择”或“禁忌症”。
2、符合政策待孕的必须录入相关信息,否则会导致符合政策待孕栏数量减少,手术库存量加大。
3、PIS操作员每月必须查询修改产后不到90天或剖宫产不到7个月的相关信息,否则会导致手术库存数据不准,严重影响领导决策失误。
四、常住人口表4
本表统计对象为本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期内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例数。
5≥6,11≥12,1=2+8+14+19+20+232=3+4+5+78=9+10+11+1314=15+16+17+1820=21+2223=24+25+26
纵向逻辑关系:
(二)掌握此表生成流程
必须在PIS2.0平台中的手术登记模块中录入,具体步骤如下:
1、在手术登记未做工作模块中查询具体名单选中后,点击本条登记或非档登记。
2、如果出现反馈错误就必须在手术登记已做工作模块中进行修改或删除。
(四)常住人口表4应注意的一些常见问题:
1、必须核对期内手术上报数与报表数相吻合,做到上报一例手术,能在报表反映一例手术的目的。
2、其它栏中的甲表示“药流”,乙表示“人流”,丙表示“中期引产”,丁表示“晚期引产”。
且在计生手术登记中录入。
3、特殊类型:
禁忌症、45岁以上、特殊选择、男/女在押,应在成员信息的避孕状况中录入。
五、常住人口表5
本表统计对象为辖区内户籍人口中应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群及相关信息。
3≥4,7≥8,11≥12,13≥14,18≥19,14=16+1719=21+22
(一)此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发一孩服务证、应发二孩计划生育证、应发三孩计划生育证的引导信息生成要求每月一次。
且在证件办理的服务证及生育证中录入,这样才能在常表5中体现发放证件情况。
2、要遵循逻辑关系,例如符合生育二孩的要先发证后,才能待孕生育。
绝不允许出现上环生育等现象,导致逻辑错误。
3、发放一孩服务证时,大多数人会忽略不修改待孕的问题,就会造成常表3中的符合生育一孩待孕增加(即不符合生育二孩),这时需要我们用手动修改,把计生信息中的辅助信息避孕史删除,另外增加避孕信息,如这对夫妇没有落实任何避孕措施,就直接在避孕史栏目中增加无措信息,特殊情况不填写,如果已经落实相应的措施,就在计生手术登记中录入。
六、2011年统计口径相关内容(漏报、迟报、错报)
人口信息统计漏报数包括出生统计漏报数、政策外出生统计漏报数和人口漏报数。
(婴儿性别\孩次\出生年月\出生事件多报)
出生信息漏报包括:
未登记考核年度内的生育信息;
将考核年度内生育登记为考核年度外生育;
未按规定补报的往年生育事件。
政策外出生信息漏报包括:
1、未登记政策外出生信息;
2、将政策外出生登记为政策内出生;
3、将年度内政策外出生登记为年度外出生;
4、将本地政策外出生登记为外地出生;
5、将流入后政策外出生登记为流入前出生;
6、将流出半年内政策外出生登记为流出半年以上出生。
人口统计漏报包括:
没有录入PIS系统的户籍人口和在辖区内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口。
出生统计错报数指出生信息错报数。
出生信息错报包括:
婴儿性别、生育孩次、夫妇姓名错误;
出生事件多报。
出生统计迟报数指生育事件发生后,或流出人口在外生育返回后,30天内未及时准确登记录入。
出生统计漏报率:
指出生信息漏报数与考核年度所有实际出生数之比。
补报的2008年度及以后的各年度出生数,均按不同人口类型纳入考核年度的人口出生率、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计算;
补报的2007年度及以后各年度出生数,录入PIS时,“变动类型”必需录为“新生”;
未补报或不录为“新生”的,纳入出生统计漏报率或政策外出生统计漏报率计算。
对考核年度内生育后流入本辖区的,不列入符合政策生育率考核,但其登记情况要纳入流入地当年出生统计漏报率计算(出生地已上报生育信息、且已向流入地反馈的除外)。
对于未返回本辖区的流出人口生育信息,必须有出生地的确切证明(含流动人口交换平台反馈信息、出生证明、出生地计生部门证明等),方可录入PIS系统。
对于辖区内的户籍人口或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户(或人),若PIS系统中无该户(或人)相关信息记录的,纳入统计准确率计算。
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指积极开展知情选择,引导已婚育龄夫妇在考核当年度生育后90天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后首选绝育措施,国际项目县可考核综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占应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的比例。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指调查时,已婚育龄夫妇在上年度或考核年度生育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二孩后首选绝育措施,国际项目县可考核综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占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对数的比例。
其中,客观上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如离婚、丧偶、配偶在押、剖腹产不足210天、产后不到90天、产后产妇死亡、孩子死亡后符合生育条件待孕、绝经、不孕、患禁忌症,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且期内未生育的),以及在外生育满90天后返回不满一个月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妇,在统计汇总时不计入应及时落实和应落实避孕措施对象。
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但未再生育,且期内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在统计汇总时计入应落实和已落实避孕措施对象。
出生事件发生30天未上报的算的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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