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心态分析与司法保护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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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和意识的活动规律,以及性格、气质、能力、需要、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
广义的犯罪心理则是指与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完成时有关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
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含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后逃避侦查。
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
还应包括犯罪行为人通过教育改造、达到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
这些心理因素互相交织,互相作用。
当现有社会结构不能控制日益增长的个人需要和欲望时,就会产生社会秩序失范状态。
在这种情形下,青少年由于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明确的道德行为规范加以正确引导他们的社会活动,致使他们个别人在无所适从的环境中继而诱发犯罪行为。
现结合本院少年法庭几年来的工作实际,笔者主要从青少年的心理方面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措施。
一、分析本院所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当今青少年犯罪表现出以下一些突出特征:
1、个别犯罪罪行严重,要案多,暴力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影响及危害性明显。
青少年犯罪除了具有偶发性、盲目性等特点外,近些年来,已趋向暴力性及恶性化。
部分青少年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面极其广泛。
这主要与青少年经常沉迷于好不设防的充斥着色情、暴力、凶杀等不健康游的网络空间不能自拔有直接关系,以致于形成他们人格上的缺失。
2、青少年犯罪者比例较大的是文化素质明显低,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接受的文化教育少,许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从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他们所受文化教育的程度与犯罪的发生有着客观的关联性。
例如[2007]沾刑初字第29号姜兆森、赵利、商某某抢劫学生100元案件,就是因为三个孩子的家庭均为离异家庭,监护人为了生活山上山下的奔波,缺乏对孩子的管教,从小就辍学,逐步养成了偷盗的恶习。
还有一部分少年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他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发生裂变,在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下,形成了以个人为主、以自己为中心的本位怪圈,他们精神颓废,唯利是图,甚至为自己的私利不惜牺牲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非法手段捞取钱财。
社会丑恶现象滋生,吸毒、赌博、贪污腐败、包二奶等丑恶行为被人们所津津乐道,继而效仿之。
这些已经蔓延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的污染了青少年一代脆弱的心灵
。
上海徐某因无钱去网吧上网,而砍死祖母的案件;
广州市中院【2005】穗中刑初字第204号徐某等13名未成年人打死同寝李某案件;
17岁陈某将与自家不和的13岁少年杀死,并勒索20万元案件都为我们家庭、社会、学校敲响了警钟。
3、团伙犯罪案件较多,甚至还有的形成犯罪集团。
青少年虽然具有体力充沛、好奇心强等方面的优势,但作案手段、心理方面都存在不成熟的一面,往往需要结合一个团伙来寻求心理上的寄托。
在这样一个自由结合的群体中,想法和行动会更多的得到认同和实现,一人说出犯意,其余立即响应,他们结伙行动、互相壮胆,具有纠合性、突发性的特点。
二、根据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探究其心理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矛盾冲突:
1、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不同步
青少年迅速的生理发展,大大增强了他们的体力活动量,而心理水平的提高却相对缓慢一些,这就使得他们缺乏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常常表现为过剩的精力有时使用不当,甚至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易进行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
而且,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
【2008】沾刑初字第17号赵X、王XX、孙XX盗窃、抢劫案就有着明显的临时起意的冲动型犯罪因素。
另外,青少年进入青春期后,性机能的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性法制观念的缺乏之间的矛盾,使得有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薄弱的青少年,在色情淫秽物品的教唆下,就可能为懵懂的性刺激而去追求异性,从而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2、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的冲突
独立性意向是指少年时期特别强烈发展的一种力图摆脱对成人的依附,拒绝成人的干涉,迫切要求独立自主的心理状态。
这种心理状态导致的外在表现是,青少年常常在老师、家长面前对事、对人自作主张、一意孤行,但与同龄伙伴却亲密无间,对外界社会充满了好奇。
但是限于自立生存条件的制约和社会阅历不深,在与同龄人和社会接触的过程中,青少年可能既受到良好的影响,更可能接受消极的影响。
这是因为,青少年可塑性大、思维的评判性却不强,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感染,思维方法也具有一定片面性和表象性,对许多问题也往往分不清是非、搞不清楚现象与本质,不能正确和全面地认识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尤其是当“真实生活现中自我”与“幻想中自我”之间出现较大差别时,就会产生许多苦恼和不安。
所以说,青少年的这种独立性意向的发展与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如果解决不当不及时,就容易导致独立性意向朝反社会方向发展结局,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个人需求与客观可能性之间的冲突
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把人的需求分为五大类:
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的社会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因此个人需要的物质和精神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青少年的有些需求是合理的,但却是自身或家庭客观条件所不允许的;
有些需求则是不合理,甚至是非道德、非法的,所以这种需求必然受到各种限制而不能满足。
研究表明,个人的需求(合理或不合理的)如果得不到满足,就容易产生挫败感,这时,自制力较差的个体就会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措施,甚至向不能满足其需要的人进行攻击性行为,从而产生犯罪行为。
从心理的角度阐述和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后,我们可以看到,一般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要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就仍然要从他们的思想、心理等一般规律出发,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因此,我院少年庭结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特点,开展了多项心理健康与普法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家长,到辖区内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多次。
每年新兵入伍,少年法庭都选择典型案例到军营现场开庭,使刚刚步入社会的战士受到良好的普法教育。
同时,少年庭深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内部到外部,从心理到环境,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结果,所以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交友情况、心理、生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调查活动,为法院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结合本院少年庭工作实践和心理健康及普法教育活动,对青少年的犯罪预防还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及时矫正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状态,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教育。
青少年犯罪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心理状态:
不平衡心理、逆反心理和空虚寂寞感。
这些心理的产生主要与互相攀比、地位不同、教育方法不当、代沟问题、情感缺乏等相关。
所以说,要纠正青少年犯罪前的心理,可以采取以鼓励为主的教育手段,为青少年创设温暖的心理环境,增强其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抑制自我空虚感。
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注,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品行的发展为代价。
在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他们的敏感、好奇、喜欢模仿和爱冒险的特点。
把这些特点引导得当,使之发展成优点而非缺点。
因此,预防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共同创建一个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发展。
2、积极活动,将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融合。
学校和社会一方面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堂,为青少年提供解决心理烦恼和困惑的途径,培养青少年形成良好的人格、性格和品格,同时,还将法律知识贯穿其中,从细微处将普法教育体现出来。
既有生动的人物楷模的形象,又有贴进青少年生活的他们所关心的内容,这样的教育形式会更容易让青春期的孩子接受。
从根本防患于未然,努力将青少年培养成独立自主、积极进取、人格完整、热情开朗、身心健康的一代。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必定会更加全面、迅速地发展。
所以,在校生的犯罪率会有所下降。
但要遏制社会青少年的总体犯罪率下降,必须靠全社会来抵制糟粕文化,必须动员全体群众对法制教育、心理素质、家庭管理的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
总之,心理健康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只有从“心”做起,防微杜渐,结合青少年的实际心理状况,开展普法教育,才能有效的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状态的分析,我们再针对犯罪少年的司法保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犯罪少年在国家立法部门、执法部门、行政机关宏观指导的态势下,穷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途径。
为他们健康成长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笔者理解的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大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活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人的实施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表现在: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并可以设想设立类似法院少年法庭形式的、固定的侦查、审查起诉的办案小组。
三机关对少年案件的侦、诉、审形成例会性沟通,加强联系,共同研讨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处理工作。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管理。
3、人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特殊教育需求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处理。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后,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等一律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信息的相关资料。
二、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人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
我国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的方式。
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种形式:
1、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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