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记三大诉讼法的点不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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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不能
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
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无
(六)关于调解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
院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公诉:
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
2.自诉:
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
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十三)延期审理情形
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
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拒绝辩护的;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的。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无明确规定。
(十四)中止审理的情形
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受理后被告人脱逃;
其他原因。
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十五)终止审理的情形
1.已过追诉时效的
2.经特赦免除刑罚;
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十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同时具有: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
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侮辱罪、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无。
(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十八)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十九)上诉期限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
裁定:
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
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15天;
10天;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二十)二审审判原则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除外。
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裁判。
判决。
(二十二)当事人的申诉期限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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