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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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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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公司
主要起草人:
郭索彦姜德文王治国蔡建勤赵永军李光辉张长印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监理、监测、评估和验收的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1.0.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应采用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1.0.4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扰动土地整治率treatmentpercentageofdisturbedland
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2.0.2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controlledpercentageoferosionarea
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0.3
土壤流失控制比
controlledratioofsoilerosionmodulus
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
2.0.4拦渣率percentageofdammedslagorashes
项目建设区内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与工程弃土(石、渣)总量的百分比。
2.0.5
林草植被恢复率
recoverypercentageoftheforestryandgrass
项目建设区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在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宜于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2.0.6
林草覆盖率percentageoftheforestryandgrasscoverage
林草类植被面积占项目建设区面积的百分比。
3基本规定
3.0.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遵循下列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坚持“预防优先,先拦后弃”的原则,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第3章的有关规定。
3
应对防治责任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并使各类土地的土壤流失量下降到本标准规定的流失量及以下。
4
应对防治责任范围内未扰动的、超过容许土壤流失量的地域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并使其土壤流失量符合本标准规定量。
5
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对水土流失状况、环境变化、防治效果等进行监测、监控,保证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3.0.2
开发建设项目在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应遵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第4章的规定。
3.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应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六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可分为三级。
4项目类型及时段划分
4.0.l
开发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和建设生产类。
并按类别划分时段。
4.0.2
建设类项目可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工程、电力工程(水电、核电、风电、输变电)、通信工程、输油输气管道、国防工程、城镇建设、开发区建设、地质勘探等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建设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
4.0.3
建设生产类项目可包括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建材、火力发电、考古、滩涂开发、生态移民、荒地开发、林木采伐等水土流失发生在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项目,其时段标准划分为施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
生产运行期应为从投产使用始至终止服务年,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生产运行期的长短再划分不同的时段,但标准不得降低。
防治标准等级与适用范围
5.0.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应按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
5.0.2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标准:
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重点预防保护区。
二级标准:
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
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5.0.3
按开发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开发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
一、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区域。
5.0.4
当按第5.0.2条、第5.O.3条的规定确定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出现交叉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所处区域出现两个标准时,采用高一级标准。
2线型工程项目应根据第5.0.2条、第5.0.3条的规定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6
防治标准
6.0.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应分类、分级、分时段确定。
其指标值必须达到表6.0.1-1和表6.0.1-2的规定
表6.0.1-l
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分级
时段
分类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施工期
试运行期
1扰动土地整治率(%)
﹡
95
90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85
80
3土壤流失控制比
0.7
0.8
0.5
0.4
4拦渣率(%)
5林草植被恢复率(%)
97
6林草覆盖率(%)
25
20
15
注:
“*”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
通过动态监测获
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表6.0.1-2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分级
时段
生产运行期
>
98
“*”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
得。
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6.0.2
矿山企业和水工程在计算各项防治指标值时,其露天矿山的采坑面积、井工矿山的塌陷区面积、水工程的水域面积应属于防治责任面积,但不包括在总防治面积内。
6.0.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阶段检查、竣工验收及生产运行管理等,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分类分级分时段防治指标的要求。
在竣工验收时,除满足规定的验收指标外,各项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
6.0.4
表6.0.1-1和表6.0.1-2中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应以多年平均年降水量400~600mm的区域为基准,降水量不在此范围时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值:
1
降水量300mm以下地区,可根据降水量与有无灌溉条件及当地生产实践经验分析确定。
2
降水量300~4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可降低3~5。
3
降水量600~800mm的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高1~2。
4
降水量800mm以上地区,表中的绝对值宜提高2以上。
6.0.5
表6.0.1-1和表6.0.1-2中土壤流失控制比应以现状土壤侵蚀强度属中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为基准,以其他侵蚀强度为主的区域,可根据下列原则适当提高或降低表中指标的绝对值:
以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应大于或等于1。
以中度以上侵蚀为主的区域可降低0.1~0.2,但最小不得低于0.3。
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流失控制比,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分级确定。
6.0.6表6.0.1-1和表6.0.1-2中山区丘陵区线型工程,拦渣率值可减少5;
在高山峡谷地形复杂的地段,表中的拦渣率值可减少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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