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北京市医院医学教学科研管理 7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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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中标的国家级课题,医院给予课题组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
3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对获省、部级资助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相当于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
2经费配套。
第五条对获厅级重点资助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相当于课题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
1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对获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
第七条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第八条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为奖励在医院科技进步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特设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技成果奖。
由院学术委员会在已通过的成果评审项目中遴选产生。
每年评定一次,设三个等级:
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二条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获国家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第一获奖组及课题成员,奖金不低于20万元。
(二)获中华医学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的奖励。
(三)获省级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
(四)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奖励。
(五)以上
(一)至(四)适用于第一完成单位为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六)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上述科技奖,医院酌情予以奖励。
第一、二、三、四、五完成者依次按80%、40%、30%、20%、10%的标准予以奖励(多人参与合作的按高位排名额度奖励)。
(七)额度拨给各获奖项目组作为成果转化经费(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其中50%金额作为科研基金,另5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金。
(八)医院配套或奖励的科研经费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无新的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新的科研成果获奖,所余经费由院财务部全部收回。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四条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世界一流学术杂志Nature、NatureMedicin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10万元,并给予3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凡影响因子分值(IF)在1.0以下者,每篇论文奖励1000元;
IF在1.0以上者,每增加0.1分奖励300元,每篇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上述论文每篇给予3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三)在MEDLINE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述评,凡影响因子分值(IF)在1.0以下者,每篇论文奖励800元;
IF在1.0以上者,每增加0.1分奖励200元,每篇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论文每篇给予1.5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四)在我院认定的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800元,并给予0.8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以上奖励的论文均指作者为我院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著、述评。
在上述所指学术刊物发表的如论著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论文不予奖励,但给予报销文章版面费。
五、学术著作
第十五条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
20万字以上的奖励5000元,奖励科研经费2万元;
10万字以上的奖励3000元,奖励科研经费1万元;
5万字以上的奖励1000元,奖励科研经费5000元;
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编著:
按专著标准×
0.6。
(三)译著:
0.4。
(四)科普读物:
0.3。
六、专利
第十六条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800元。
七、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一)基本条件:
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有SCI源论文发表
八、其他
第十八条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罚则
第十九条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7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此《办法》不吻合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的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中药管理局、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
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
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部负责到院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
科教部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科室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医院财务部,由财务部和科教部核实到院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经费专项账户。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包括:
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
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部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
经批准后,科教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变更“财务一支笔”。
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教部将通知财务部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中期调查报告》、《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
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教部将通知财务部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管理
1、各科室、课题组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以及各经费来源渠道所规定的管理办法,遵守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合同核定的经费指标内合理使用。
2、课题经费下达后,科教部将科研课题编号、名称、课题负责人、经费来源及金额等书面通知财务部,并协助财务部核实该经费到位情况,然后由财务部按课题立账。
经费管理实行“独立立账,专款专用”,不同课题经费不可串户使用。
3、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4、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院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必须签订协议,经科教部审核后财务部及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院外拨入的科研协作经费(横向课题经费),课题组持经费通知到科教部、财务部办理立户手续。
5、科研项目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厦门市政府及我院规定的采购办法统一采购。
已在项目合同中列入计划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购买;
未列入项目合同计划的(如电脑等),一般不准购置,但在研究过程中提出来的确属本项目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报医院审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统一购买,所有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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