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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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二地基基础
(一)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
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二)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
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
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
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Ⅰ级土样质量的要求。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
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三)桩基础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
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础沿中心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70
150
D>500mm
干成孔灌注桩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钢套管护壁
200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限制。
3.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净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
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94-2008
3.1.3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
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
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4)
式中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5.5.1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允许值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
(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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