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储量管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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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估算,煤层的厚度及面积必须进行换算;
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
时,煤层的厚度及面积不必进行换算。
第6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不分煤种和煤层倾角,厚度0.55m以上均可估算资源储量。
第7条资源储量估算公式
资源储量估算块段是储量估算的最小单位。
估算公式是:
Q=S×
M×
d
式中:
Q—估算块段的资源储量(t);
S—估算块段的真面积(m2);
M—估算块段的煤层平均真厚度(m);
d—煤层的视密度(t/m3)
第8条资源储量估算
在经济基础储量中,各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均按下面的公式估算储量。
Q采=Q基×
(l-n)×
k
Q采——储量(t);
Q基——经济基础储量(t);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k——采区回采率(%)。
储量估算公式中参数的确定:
(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用类比法求得,即用历年累计实际发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估算。
估算公式为:
各生产矿井必须分煤层估算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凡未开采煤层则采用相邻矿井相同煤层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变化情况,每8~10年修改一次。
(二)采区回采率
1.薄煤层不低于85%;
中厚煤层不低于80%;
厚煤层不低于75%,特殊开采方法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2.全矿性临时煤柱,后期开采的采区上下山煤柱,遗留在老空区的边残块段、挂账煤等,其采区回采率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3.经验证,井田内不含(导)水的大中型断层,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留设断层保护煤柱。
(三)工作面回采率
薄煤层不低于97%;
中厚煤层不低于95%;
分层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93%,综采放顶煤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80%。
第9条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表示方法
1.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在基础表上以吨(t)为单位。
汇总时须将每个块段先换算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2.资源储量在煤层底板等高线或资源储量估算图上的表示方法:
直径20mm的圆圈,分四行(下两行分为两列),分别标注块段编号、块段面积、资源储量、储量、煤层厚度和煤层倾角。
资源储量单位采用万吨,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对于不足0.1万吨的块段,可合并到相邻块段估算。
3.储量块段着色及注记。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把固体矿产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种类型。
基础储量中(111b)、(121b)、(122b)三种类型着红色,(2M11)、(2M21)、(2M22)三种类型着蓝色,资源量中(2S11)、(2S21)、(2S22)三种类型着黄色;
(331)、(332)、(333)、(334)?
四种类型着绿色。
第10条“三下”压煤资源储量估算
1.“三下”压煤即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覆的,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需要经过专门研究设计和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后,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凡资源储量块段类型为“全矿性永久、全矿性临时、挂帐煤的块段等,不估算“三下”压煤量。
2.“三下”压煤量估算步骤
⑴.将井田内每个建筑物、水体、铁路在地形图上圈出围护带范围;
⑵.根据煤层埋藏深度、上覆新生界和基岩的移动角,用计算或作图的方法,在储量估算图上圈出压煤范围。
⑶.在压煤范围内,按各基础块段实际面积估算压煤资源储量。
第11条煤层厚度类型的划分
极薄煤层——煤层厚度0.3~0.5m
薄煤层——煤层厚度﹥0.50~1.3m
中厚煤层——煤层厚度﹥1.3~3.5m
厚煤层——煤层厚度﹥3.5m
当煤层的储量块段厚度分布比较均匀时,一般按平均厚度划分类型。
如某煤层储量块段的平均厚度大部分在1.3~3.5m之间,其厚度类型应划为中厚,虽然有少部分储量块段平均厚度<1.3m或>3.5m,但这部分储量块段的厚度类型仍应划为中厚。
特殊情况下,如井田的两翼或不同水平,煤层储量块段平均厚度有明显差异时,可以划分几个厚度类型。
第12条复采的规定
复采是指己参加过损失量估算的储量块段,后来又进行回采的。
凡复采块段的煤量,只估算采出量,不再估算损失量。
其采出量不参与当期的损失率估算,但参与历年累计损失率估算。
第三章资源储量动态与损失
第13条矿井资源储量变动审批制度
生产矿井资源储量的增减,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资料齐全,并有足够的工程量证实,数据要准确可靠,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文件。
第14条资源储量增减的几种类型
1.补充勘探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生产矿井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2.采勘对比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对比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3.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⑴.原来的估算错误,进行更正;
⑵.视密度数据改变;
⑶.资源储量估算标准的工业指标发生了变化。
第15条在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升级、降级、注销和报损处理
1.升级:
由于开采技术、开采条件、销售对象的改变,使原资源储量,达到了基础储量的标准,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开采的均可升级。
2.降级:
指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基础储量的标准,经批准可降级为资源量。
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目前开采很困难,不经济,经批准也可以降为资源量。
3.注销:
在已开拓区域内,揭露证实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基础储量的标准,也达不到资源量的标准经批准后即可按注销处理。
煤层灰分虽超过了标准要求,但有销售对象,或者经过洗选,灰分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济上合理,可供工业或民用需求的不能注销。
注销的储量不参与采区回采率的估算。
4.报损:
在已经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损处理:
⑴.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
⑵.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立块段;
⑶.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块段;
⑷.极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相邻煤层以致无法再开采的资源储量。
报损的储量只参与矿井回采率估算。
第16条办理储量变动审批的必备资料
根据储量变动的内容,资源储量的升级、降级、注销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地质测量部门主办,资源储量报损由生产技术部门主办。
资源储量变动报批的申报资料应有:
1.文字部分:
申报的理由,资源储量块段的地质资料、煤质化验结果、估算范围及估算结果;
2.图纸部分:
申报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估算图及有关图件。
第17条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1.资源储量的升级、降级和注销,凡一次20万t以下者(包括20万t),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凡一次超过20万t者,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一处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在5O00t以下者(包括5000t),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出具审查(论证)意见,报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备案;
超过5000t、低于20万t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
超过20万t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处报损5万t以下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
超过5万t、低于30万t者,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过30万t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各矿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的审查意见和论证资料,作为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附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凡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次性办理批准手续;
专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报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其不合理损失的部分,按破坏浪费资源处理。
3.井田边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⑴.同一采矿权人所属相邻煤矿间井田边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作为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附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⑵.不同采矿权人煤矿之间的井田边界变动引起资源储量增减,要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⑶.同一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多井口的矿,其井与井之间井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以该矿设计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18条采出量的估算
l、能实际测算的采出量估算公式:
H×
D-R
Q——采出量(t);
S——实际采空面积(m2);
H——实际平均采厚,不包括厚度大于0.05m的夹石层(m),
D——煤层的视密度(t/m3);
R——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t)。
2、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用统计产量代替时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的步骤是:
先进行水分改正,再进行灰分改正,最后进行矸石量改正。
进行水分量、灰分量改正的公式是:
公式:
矸石改正后的采出量:
Q=Q′×
(1-原煤含矸率)
统计产量和煤质化验数据必须采用同一计量环节的数据。
3、采用在线灰分仪计量的采出量估算公式:
统计产量为在线灰分仪计量的统计产量。
第19条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
1、设计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规定的与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永久性煤柱损失。
第20条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
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21条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采高不能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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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储量 管理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