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监测技术规格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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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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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
2标准规范
3设计基础
4技术要求
5卖方责任和供货范围
6检验与验收
7质量保证和性能保证
8包装和运输
9技术文件资料
10技术服务
11附件清单
1总则
1.1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规定了定边县天然气存储调峰液化项目的可燃、有毒监测仪表的操作条件、材料、特殊要求、供货范围、设计制造和检验采用的标准规范及投标要求。
1.2语言文字
所有有关技术文件中,文字应采用中文,买卖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3询价要求
1.3.1卖方的供货应完全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如有偏离必须特别说明并阐述原因和理由。
投标者可以提出适合于本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其它方案和修改建议,但必须在投标书内对这些建议阐述足够的理由,以供买方分析是否采纳。
1.3.2本技术规格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对一些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但未能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现行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
1.3.3对招标文件中未提及的,但为实现系统技术性能和系统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所必须的配置和有关附件,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供完整的工作系统和完善的工程服务。
1.3.4卖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工程服务、技术培训、系统集成、包装运输、开箱检验、安装指导、现场测试、系统验收,直至仪表系统运行等各个环节负有完全责任。
1.3.5投标方必须提供投标技术文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设备和部件的详细技术规格、功能说明等资料和选型样本。
1.3.6投标书应按内容分类分项报价。
所有部件、服务项目和可选项的报价应为分项报价。
报价中应分别列出每项内容的单价。
备品备件应分品种单列报价。
1.3.7卖方应根据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提供报价技术文件资料。
1.3.8未经生产考核及鉴定的新技术不能在产品设计中采用,只有经过实际生产验证或技术性能有确切保证的设备方能被接受。
1.3.9卖方在技术投标书中应提供制造厂(商)的资质证明及同类设备的制造、使用业绩,包括:
使用地点、安装和开车年份;
技术规格、维护能力、生产能力;
安装要求和主要部件材料;
使用情况(用户使用评价信息)。
1.4其它
遵循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不能减轻或解除卖方的任何责任。
2标准规范
2.1标准规范
本供货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遵循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以及相关国际标准。
这些标准和规范至少包括:
GB/T2625-81《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GB3836-2000《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12476-2004《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8年版)》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HG/T20507-2000《自动化仪表选型规定》
HG/T20509-2000《仪表供电设计规定》
HG/T20553-93《化工配管用无缝钢管及焊接钢管尺寸选用系列》
HG/T20592~20635-97《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上)、(下)》
HG/T20514-2000《仪表及管线伴热和绝热保温设计规定》
ISA美国仪表学会标准
API美国石油学会标准
ANSI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标准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ASME美国机械工程学会
ASTM美国材料试验学会
NEC美国国家电气标准
以上标准和规范必须采用合同生效之日的最新版本。
在以上标准和规范中没有包括的部分,应采用通用国家标准和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制造厂商标准。
卖方若需要在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地采用制造厂企业标准时,应提供企业标准文件,并取得买方同意。
2.2优先次序
当各技术文件存在矛盾时,应遵循下列优先次序:
采购合同及技术附件;
本技术规格书及附件;
定边县天然气存储调峰液化项目仪表专业工程统一规定;
卖方投标书。
当上述各标准规范和工程技术文件有关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时,卖方应向买方提出澄清,遵循较为严格的要求。
2.3其它
遵循标准和规范不能理解为可以减轻和解除卖方的责任和保证以及合同规定卖方的义务。
3设计基础
3.1基础数据
见技术附件。
3.2工程单位
所有制造厂商数据或计算都必须采用SI单位制。
流量:
蒸汽kg/h
液体m3/h
气体Nm3/h(0℃,1atm标准状态)
压力:
kPa;
MPa;
(差压采用kPa)
液位:
mm;
%
温度:
C
密度:
液体及蒸汽kg/m3;
气体kg/Nm3(0℃,1atm标准状态)
成份分析:
ppm;
%(含可燃、有毒监测用仪表测量单位)
电导率:
us/cm
动力粘度:
mPa.s[g/(cm.s);
cp]
质量(重量)kg,t
3.3仪表信号
仪表传输采用标准信号。
电动信号:
4~20mA(DC)
3.4危险区域划分
装置内含爆炸性气体,仪表防护等级及防爆要求需按爆炸环境要求制造,具体见附件中《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数据表》中每台仪表对防爆及防护等级的要求。
工艺装置(801)、压缩机厂房(672)、汽车灌装站(168)、锅炉房(208)及LNG罐区(191)域为气体危险区,主要易燃易爆气体为:
天然气。
仪表防爆等级为本安型ExiaIICT4或ExdIICT4隔爆类型。
4技术要求
4.1技术规格
卖方供货的温度仪表应满足本技术规格书(包括附件)的技术要求。
具体的技术规格详见技术附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数据表》。
4.2一般要求
*卖方的投标文件中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陈述文件说明卖方是完全按仪表招标书、技术规格书、相关附件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以及所有其它要求来供货的。
如果卖方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要求,则应列出所有不能满足之处。
卖方还需提出在完全满足所有要求过程中对价格和交付可能会有的影响。
这份陈述文件应对所有的供货商和分供货商的响应情况加以说明。
●卖方应提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在正常工况下的使用寿命。
●卖方供货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的安装附件,包括固定支架等应自成体系,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成套提供。
●每台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都应严格按照规格书中的介质及特性要求进行投标。
●现场历年极端最高温度为41.3℃;
现场历年极端最低温度为-23.2℃。
仪表相关组件应能适应现场潮湿、具有腐蚀的大气环境,并能在现场温度条件下正常工作。
4.3技术要求
4.3.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的性能必须满足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安全生产运转的要求。
4.3.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应是高稳定性、高可靠性,便于维护和操作。
4.3.3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必需采用可靠成熟稳定的测量元件,针对苯介质的特殊情况,一定要有业绩和用户信息回馈说明。
4.3.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的电气接口按仪表数据表中要求进行。
4.3.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各种恶劣环境下使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P65。
安装在气体危险场合的,还应满足现场气体防爆要求,具体防爆要求见数据表。
4.4铭牌
仪表设备应设有不锈钢材料制成的铭牌,并采用耐腐蚀的紧固件将其固定在仪表本体上,其位置应在仪表设备安装后便于观看的地方。
除另有规定,铭牌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制造厂厂名和产品出厂日期
仪表名称和仪表位号
仪表规格和型号
技术性能
防爆及防护等级
5卖方责任及供货范围
5.1卖方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5.1.1卖方负责条款5.2规定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表及附件的工程设计、制造和供货。
5.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仪表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先进的、可靠的、完整的,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本规格书的要求。
5.1.3卖方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可靠的,并易于实现。
如果卖方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不能达到技术要求,由此而影响到设计和施工进度,均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1.4卖方应在制造厂完成全部仪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检查和测试。
5.1.5卖方应对所提供的仪表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5.1.6卖方应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组成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关简历/经历。
5.1.7卖方应提供相应的资格文件,证明其在中国具有合格的维修中心和充足的备件中心,以保证现场的需求。
5.1.8卖方应提供相关的资格文件,证明自身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服务能力水平能满足项目的需求。
5.1.9卖方应按照本规格书的要求提供全部的文件和资料。
5.1.10在质保期内,对仪表设备及其附件由于自身因素引起的损坏卖方应无偿提供维修或更换。
5.1.11卖方必须提供完整的报价,包括所有必需的安装附件;
如果卖方在报价中未包含的安装附件是现场安装必需的,则由卖方无偿免费提供,如果由此而影响施工进度,也由卖方负责。
5.2卖方供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5.2.1本技术附件中要求的全部仪表及其相关附件。
5.2.2提供安装、试车、考核及验收期间的备品备件和消耗品(应明确指出感测探头的正常使用周期及配置的样气标准),并列出清单。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短缺,由卖方无偿提供。
5.2.3提供质保期满后二年生产用的备品备件推荐清单及价格,并能保证备品备件长期稳定的供货。
5.2.4提供专用安装和维修工具(如有需要的话),并列出清单。
6检验与验收
6.1概述
根据合同规定及工程需要,买方和最终用户将参加在卖方工厂进行的工厂检验验收。
对卖方所供仪表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相关的检验试验规范的要求。
买方有权检查设备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和试验的记录,并有要求解释的权利。
卖方应至少提前10天通知买方参加工厂检验和验收测试。
买方参与工厂检验、试验和验收,不能理解为可以减轻和解除卖方的责任和保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
6.2工厂检验与出厂验收(FAT)
6.2.1工厂检验与验收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厂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工厂验收应在卖方工厂进行。
买方和最终用户参加。
在仪表设备制造、组装完成之后,验收测试之前,卖方应提交一份完整的产品清单和测试文件。
出厂测试验收前3周,卖方应提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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